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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暫行辦法(全文)
為保證《哈爾濱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的實施,維護交通秩序,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哈爾濱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保證《哈爾濱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的實施,維護交通秩序,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停放過程中,發生刮擦、碰撞、碾軋、翻車、落水、失火等造成的人、畜傷亡或車、物損壞的,均稱交通事故。
第三條 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責論處。
第四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第五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一、小事故:根據應負責任程度,分別予以批評教育,罰款十元以下或警告處分。
二、一般事故:根據應負責任程度,給以二十元以下的罰款,吊扣駕駛證三至十二個月或行政拘留處罰。
三、重大事故: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構成犯罪的,根據應負責任程度,給予三十元以下罰款,繳銷駕駛證或行政拘留處罰。
第六條 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對發生事故后不報、逃跑、偽造現場嫁禍于人者,要從重處罰。
第七條 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本著以責論處的原則,適當考慮傷、殘、死者的實際困難,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造成事故的各方協商,確定所負擔的經濟損失和補償費,除特殊情況外,做一次性善后處理。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及其經濟補償費,由人民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一并裁決。
第八條 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的,按下列各款處理:
一、負全部責任的,本人或單位除負擔受傷者其它有關費用外。還要根據受傷者的傷害程度,給三百元以下的生活補助費。
二、負主要責任的,本人或單位給傷者二百元以下的生活補助費,其它有關費用按責任程度,由雙方分別負擔。
三、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本人或單位給傷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生活補助費,其它有關費用雙方各負一半。
四、負次要責任的,本人或單位給傷者一百元以下的生活補助費,其它有關費用按責任程度,由雙方分別負擔。
五、受傷者負全部責任的,其經濟損失,原則上由本人自行負擔。
六、受輕傷的,不給傷者生活補助費,其它費用按本條一至五款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交通事故致他人殘廢的,按下列各款處理:
一、負全部責任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者補償費:享受“勞保”待遇的,老年人最多不超過一千元;中年人最多不超過二千元;青年人最多不超過三千元。不享受“勞保”待遇的,老年人最多不超過二千元;中年人最多不超過三千元;青年人最多不超過四千元;少年兒童最多不超過五千元,完全喪失自理能力的少年兒童最多不超過八千元。
2、殘者半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本條一款1項規定付給百分之七十的補償費。
3、殘者一般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本條一款1項給百分之三十的補償費。
二、負主要責任的,給殘者的補償費不得超過本條一款1項規定的百分之九十,其它有關費用按責任程度由雙方分別負擔。
三、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按本條一款1項規定的百分之五十,給殘者補償費,其它有關費用各負一半。
四、負次要責任的,按本條一款1項規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給殘者補償費,其它有關費用按責任程度由雙方分別負擔。
五、殘者負全部責任的,其經濟損失原則上不予補償。
六、殘者原來屬于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減少補償費。
七、殘者需要購置代步工具的(如假肢、代步車、拐杖)可付給一次性購置費。
第十條 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除由造成事故的本人或單位負責死者的喪葬費外,并按下列各款處理:
一、負全部責任的:
1、死者的補償費,其生前直接供養的子女,按生活標準撫養至十八周歲,遺有無職業的老人按其子女合理負擔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2、死者系被供養人口和不供養他人的,最多不超過八百元。
二、負主要責任的,不超過本條一款1項規定的百分之九十,給死者一次性補償費,其它有關費用按責任程度,由雙方分別負擔。
三、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按本條一款1項規定的百分之五十,給死者一次性補償費,其它有關費用各負一半。
四、負次要責任的,要按本條一款1項規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給死者一次性補償費,其它有關費用按責任大小,由雙方分別負擔。
五、死者負全部責任的,原則上不給補償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其它有關費用”是指:必要的醫療費、誤工的工資或工分、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醫院同意的護理人員的工資(工分)、就醫路費及宿費。
第十二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由對方或其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查不到責任者時,傷、殘、死者的經濟損失,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無工作單位的,由供養人或供養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傷、殘者,均需醫院確診。傷、殘者需外購藥品或要求轉外地治療時,按衛生部門的規定辦理。需要會診時,應由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或市級醫院確診。經會診鑒定可以出院的,應立即出院,不得拖延。否則,繼續治療的一切費用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傷、殘、死者的補償費,不影響本人在單位、社隊應享受的勞保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物損壞和牲畜致傷,應以修復、治療為主,其直接經濟損失(不計算間接損失),由各方按責任負擔。
第十七條 事故善后處理,各方達不成協議時,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決。如對裁決不服時,可在接到裁決書后四十八小時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并由該機關做出最后裁決。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的處理,只限于事故有關單位代表和經處理機關同意的傷亡者的直系親屬或委托的代表參加。傷、亡者的其他親屬前來探望的路費、宿費、生活費自理。
第十九條 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對事故有關人員無理取鬧,故意刁難,行兇傷人,損壞、扣留車輛或物資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二十條 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住房、就業、戶口、人事調動、外債等,均不屬于事故處理范圍。
第二十一條 對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尸體,在查明責任后,除處理機關決定保留以外,由死者家屬或單位盡快火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各種借口拖延。如借故拖延超過十天者,公安機關有權強行火化。
第二十二條 軍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軍隊處理。事故涉及地方時,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軍隊車輛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交通事故涉及到外國人時,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外事部門共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與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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