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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直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在社會保險中,異地安置:指退休人員因戶口遷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職人員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安徽省直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省直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安徽省實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皖政(1999)27號)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是指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退休后隨配偶、子女在異地長期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填寫《安徽省直醫療保險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登記表》,由所在單位確認后,向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核準發給《安徽省直異地安置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證》。
第四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應在居住地確定三家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定點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醫院,并報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患有合肥地區醫保政策規定范圍內的特殊病種,由安置地三級醫院或安置地所屬統籌地區最高級別醫院鑒定(精神病由精神病專科醫院鑒定),也可回合肥在三級醫院鑒定,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確認后辦理特殊門診治療卡(已持有的特殊病門診治療卡仍然有效)。
第六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在異地確定的醫院住院時,應在5日內(節假日順延)通知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確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的,應提供住院醫院證明。其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出院后一個月內,憑醫保證、出院小結、醫囑(病歷)、費用結算清單、醫療費發票等憑證,與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結算。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按合肥地區相應等級醫院結算規定辦理。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回合肥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時,憑《合肥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證》直接與定點醫院進行結算。
第七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在異地確定的醫院治療特殊病,所發生的門診治療費用,于當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憑特殊病門診治療卡、病歷、處方、醫療費用發票等與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結算。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按合肥地區相應等級醫院結算規定辦理。特殊病種以外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
第八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轉院(診)經本人定點最高級別醫院的醫務管理部門開具轉院證明(證明應注明轉往醫院的名稱),方可轉往安置地以外的醫院進行治療。同時在5日內(節假日順延)通知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確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的,應提供住院醫院證明。患者出院后憑轉院證明、接診醫院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發票等與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結算。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先由個人負擔10%,其余按合肥地區三級醫院結算規定辦理。
第九條 對回合肥不方便的異地安置退休人員,醫療費報銷所需的相關材料、資料等,可采用快件或掛號信郵寄方式送達。
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應定期派員到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相對集中的安置地進行走訪慰問,并辦理醫療費報銷等可就地就近辦理的事項。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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