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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人員履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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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人員履職報告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 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 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國家采取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制定。
第十條 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第三章 國家出資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
國家出資企業的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其出資人權益。
第四章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二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二十五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
第二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管理者,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本章規定對上述企業管理者進行考核、獎懲并確定其薪酬標準。
第五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第三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第三十四條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本法所稱的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投資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與他人交易應當公平、有償,取得合理對價。
第三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章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企業改制
第三十九條 本法所稱企業改制是指:
(一)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條 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企業改制應當制定改制方案,載明改制后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股權變動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選聘等事項。
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
企業改制涉及以企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折價財產進行評估,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三節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本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四十五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第四十六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第四節 資產評估
第四十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第五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托評估有關資產,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執業準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受托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第五節 國有資產轉讓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第五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五十九條 國家取得的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二)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三)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第六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六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三)違反法定的權限、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六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七十二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四條 接受委托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準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本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業務人員履職報告2
20xx年6月23日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所作的一份審計報告,被后來證明是一場“審計風暴”。報告中顯示的國有企業的審計結果觸目驚心,其中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財務信息不真實。
20xx年,國資委對181家中央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進行突擊檢查后發現,120家企業有相當部分的財務狀況沒有進入財務審計報告;30家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不全面或不深入;13家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結論與事實相反;還有13家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存在技術問題。
國資委于20xx年以173號文明確規定,今后將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年度決算進行審計,并且今年首次選擇16家中央企業作為試點,公開招標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它們20xx年度的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可以看出,國資委正在努力履行其出資人職責,力圖通過自己選擇會計師事務所來增強國有企業財務審計的獨立性,發揮國有企業財務報表審計的作用。
然而,根據國務院378號令,“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在“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也就是說國資委還不是國有企業真正的所有者,而僅是政府授權的國有企業管理者。結果,這種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由企業付審計費用的做法,仍然是一種源于管理權的審計,而不是基于所有者的第三方審計。
綜觀世界各國對國有企業監管的實踐,不管政府審計體制如何,由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對國有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幾乎是國際慣例。例如在美國,按照《政府公司控制法案》的規定,美國審計署要對政府全資公司和政府合資公司進行審計;在法國,根據法律規定,審計法院對法國國有資產占51%以上的.國有企業和接受國家補貼的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法國審計法院20%的工作與企業審計有關;德國《聯邦預算法》規定,德國聯邦審計院要對部分執行聯邦預算、管理聯邦資金和物資、取得聯邦資助、聯邦直接或間接參股的企業進行審計。
這些國家之所以做相同的選擇,在于由獨立性非常強的政府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可以克服企業和管理部門“購買審計意見”的情況,更有效地發揮國有企業財務審計的作用。
從政府審計機關的地位來說,審計機關作為政府內部專門從事監督的部門,具有對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而審計機關監督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必須通過對國有企業的審計才能實現。
近年來,政府審計機關對于國有企業的審計,是以對國有企業領導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為中心的,同時也開展了少量的財務收支審計。從法定職責的角度來看,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政府審計機關非法律規定的受托審計業務,具有臨時性、被動性的特點。單從這一點來看,政府審計機關不應該僅僅依賴“法律規定之外”的經濟責任審計,來完成對國有企業審計的職責。
業務人員履職報告3
一、深刻領會開展再監督的重大意義
“再執法再監督再檢查”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對職能部門履行監管、執法等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將監督的工作重點轉向對所負責部門(單位)履行各自監管職責的再監督,既是時展的要求,也是落實監督責任的現實需要。
一是落實中央精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明確要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黨的十以來,中央紀委扎實推進“三轉”,在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職能上,“圍繞發揮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作用,對參與議事協調機構進行調整,避免出現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職能‘越位’‘ 錯位’等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學習領會中央《決定》的精神,把握中央紀委的相關要求,厘清職責定位,調整工作方向,創新方式方法,在“再執法再監督再檢查”上發力見實效。
二是貫徹上級要求。省委書記徐守盛同志在省紀委十屆七次全會上,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健全完善責任分解、責任報告、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的完整鏈條,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有責必問、一問到底。省紀委書記黃建國同志指出,“過去,我們組織并直接參與了一些具體的行政監督檢查工作……牽扯精力過多,干的很累,職能部門也認為我們‘喧賓奪主’。對于這些不合時宜的工作方法,要大力扭轉,切實把職能轉到‘再監督’上來。”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的決心已定,方向已明,紀檢監察機關應該落實要求,順應變化,干在前列,走出新路。
三是實際工作需要。近年來,攸縣紀委監察局按照中央紀委“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要求,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實施“再監督再檢查”,促進相關職能部門履職盡責,確保中央和省市縣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到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現監督檢查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相關業務工作由部門自行組織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改變過去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工作定位,集中精力對主管部門履職情況實施再監督再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通過下發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建議書或決定書等向被檢查單位通報,并督促整改執行。今年來,通過再監督再檢查,查處失瀆職等違紀違規案件13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越位問題。少數黨委、政府認為紀檢監察機關辦事信得過、放得心,任何工作如有紀檢監察機關參與就能保證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導致紀檢工作任務繁重,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外,還承擔著黨、政務公開、民生資金監管、工程項目監督、征地拆遷督查、新農村建設、產業發展等任務,經常出現“協調變牽頭、牽頭變主抓、主抓變負責”的情況,往往是“種了別人田,荒了自家地”。
二是錯位問題。目前一些“老大難”工作,常常讓紀委在一線推動,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有時甚至直接充當監管主體和執法主體。如:安全生產、征地拆遷、項目建設、維穩等工作中,安排紀檢監察機關全程參與,認為只有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了,才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
三是缺位問題。由于體制原因,紀委工作上要服從于同級黨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經費開支要依靠同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導致對同級黨委不敢監督,造成監督缺位。對下級黨組織監督大多注重于對工作效能、廉潔自律方面的監督,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不到位。
四是空位問題。目前,縣級及以上的紀檢工作機構都配齊了工作力量,但鄉鎮、直屬機關等單位則受機構編制、單位人員配備、領導重視程度等因素制約,最基層的紀檢組織機構不健全。有的單位有人員編制,但符合進入紀檢隊伍條件的太少,導致有的基層的紀檢組織有較多空位。加之,在鄉鎮等單位的紀檢組織機構的專職人員不專,兼職人員不愿干,往往導致鄉鎮、局行等單位的紀委或紀檢組履行監督職責中出現人手不夠現象。
三、對策及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有效實施再執法再監督再檢查,既要注重觀念轉變,又要注重角色轉換,既要整體融入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又要具體把握反腐倡廉的特點和規律。
(一)強化“再監督”必須突出“再”字。“再監督”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與以前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監督相比既是職責的回歸,也是方式的再造,體現了推進治理腐敗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一是突出監督對象的轉變。“再監督”強調的是由監督“事”向監督“人”的轉變。以往,紀檢監察機關直接將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與其具體業務工作情況混同在一起,監督對象既涵蓋了“人”,也包含了“事”,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紀檢監察業務與職能部門監管業務的混同。根據權責一致的要求,職能部門運用法律法規對其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事項進行監管,是推進依法行政的主體力量。紀檢監察機關運用黨紀法規對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進行提醒督促、誡勉問責和追究查處,體現的是執紀、監督、問責的要求,既是依法行政的紀律保障,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要求。二是強調監督方式的再造。“再監督”強調的是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方式的轉變、重塑和再造。以往,在一些政府職能部門重審批輕監管的同時,有的紀檢監察機關也自覺不自覺地和行政機關開展聯合監督檢查,走到一線開展監督,包辦代替行政機關開展工作監管。“再監督”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改變過去代替職能部門搞監督、混淆監督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做法,退出直接參與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一線監督,后移監督位次,把工作重點轉移到加強對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特別是監管職責的監督上,倒逼職能部門強化監督意識和監督職責,提升監督的實際效果。三是凸現監督內容的聚焦。“再監督”強調的是對職能部門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以往,紀檢監察機關的監
業務人員履職報告4
述職報告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應用文體,對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去看看公司監事長年度工作述職報告范文5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公司監事長述職報告1本人現任睢寧農商行監事長、紀委書記,主抓監事會、紀委工作,分管監察、工會、基建和信訪等工作。現將20xx年履職和廉潔自律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績
20xx年,本人重點在監督、質詢、反饋、協調、參與等方面,認真履行本崗職責,在農商行經營合理性、有效性方面動腦筋想辦法,加強監督與審計,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在監事會的有效監督下:一是董事會的方向把握正確,各項決策較為科學;二是行長室的各項業務指標完成較好;三是資產質量進一步夯實;四是風險防范到位,流程化操作進一步規范;五是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六是企業形象、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快速提升;七是農村商業銀行成功組建。
二、主要工作內容和做法
(一)以完善法人治理為前提,提升監督制衡能力
借農商行組建之機,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制定《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監事會議事規則》、《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監事會履職盡職考評委員會工作制度》和《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監事會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履職評價辦法》等,從制度上明確了監事會的工作程序、議事規則、監事長和監事的職責權力以及履職盡職考評委員會的工作制度、獎懲考核等,加強監督與協調,更好地服務于業務經營管理。
(二)強化履職與監督,把關單位運營方向
1.獨立執事,加強監督。
認真行使監事會監督決策職權,參與董事會相關會議,對董事會制定的各項經營目標、相關規定等提出可行的建議,從監事會的角度對董事會的議事程序、議事規則的合規、合法性進行有效監督;對行內涉及高管人員聘任或解聘、利潤分配方案、重大關聯交易及可能損害存款人和股東權益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切實履行《章程》賦予的職責,為農商行發展保駕護航。
2.推動“三長”協調運轉。
做好“三長”工作日志,與董事長和行長之間經常通報情況,使“三長”之間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監督,做到履職不越位、辦事不錯位、工作不空位,體現“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要求。20xx年,本人共列席董事會6次,列席行長室會議20余次,主持召開4次監事會。
3.積極監督重要環節。
對重要崗位人事變動、大額費用支出、集體物品采購、網點裝潢裝修、信貸管理等重大事項決策過程實施全程監督并形成機制,增加決策的透明度。
(三)加強教育與責任落實,深化黨風廉政建設
把黨風廉政建設、治理商業賄賂、案件防控治理工作職責分解到各部室、支行、崗位、人員,層層簽訂《黨員干部廉潔從政承諾書》,進一步完善責任落實體系。充分利用員工入黨、干部提拔、節假日等時機,開展預防教育,切實關注“九種人”,讓干部職工給愛好“上把鎖”,給交往“設道崗”,自覺抵御各種腐敗思想的侵蝕。
(四)做實監察和信訪工作,強化問責與監督
1.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邀請縣法院、紀委、公安部門專家給全行信貸人員進行警示教育,通過觀看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圖展等方式,對易發案件環節的工作人員進行警示教育,取得較好效果。
2.發揮監察“偵查”作用。
堅持對基層支行調查走訪制度,定期參加支行民主生活會,關注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的思想動態,傾聽基層員工和群眾的意見,把建議和意見反饋給總行,發現苗頭、傾向性問題及時給予提醒和告誡。
3.健全信訪工作網絡。
重點解決業務發展中的焦點、熱點及信貸人員廉潔等問題,特別是在十八大期間,嚴格落實“零報告”制度,重大緊急信息隨時報送,建立起上下貫通、左右銜接的排查網絡,為單位發展營造良好的發展氛圍;積極做好群眾來信來訪的登記和查處工作,群眾來信來訪查結率達100%。
(五)保障權益,加大投入,促進農商行和諧健康發展
繼續推行愛心工程、溫暖工程、健康工程、文化工程“四項工程”,開展在職工生日當天贈送鮮花和生日蛋糕活動,為考取大學的職工子女送去勵志費,為六周歲以下的職工子女發放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為職工子女發放讀書費,為干部員工進行健康體檢,加大對員工的福利待遇管理,確保職工利益最大化,解決員工的后顧之憂。同時,積極開展多姿多彩的職工文化活動,通過元旦健身走、舞動鄉村、合規文化建設征文、春節晚會等活動,以此增強企業向心力與員工凝聚力,提升企業內涵。
三、政治表現和廉政建設情況
本人作為睢寧農商行監事長和紀委書記,自覺將自己置于黨和員工的監督之下,深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狠抓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廉潔從業的自覺性,保持清正廉潔的高貴品質。同時,本人能堅持勤政廉潔,堅決做到“三不”:不以權謀私,未借工作之便為家人和親屬謀私利;不搞權錢交易,無“吃、拿、卡、要”行為;不用公款相互宴請、鋪張浪費,在廉潔方面經得起考驗和檢驗,能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
四、存在的不足
20xx年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還存在不足:監事會的監督水平仍需進一步提高,監督層面還需要進一步拓寬;外部監事的履職能力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同時,監事會深入基層的頻率有待加強,在如何更好地維護職工權益等方面仍需進一步努力。
五、下一步計劃
本人將進一步加強監事會組織機構建設,加大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能,與監事會成員一道,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搞好組織配合,為董事會決策和經營班子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證,促進經營決策科學化、業務管理規范化、崗位操作流程化,實現睢寧農商行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以上述職,請予評議!
公司監事長述職報告2各位股東代表: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我受監事會委托向大會做20xx年監事會述職報告。請予審議。
一、20xx年監事會工作回顧
20xx年,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圍繞企業生產經營中心工作,以維護和保障股東利益為己任,履行監督職能,參與企業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為企業發展建言獻策。
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依據集團“一建、四統一、兩監督”的管理模式和集團管理標準,履行監事會在財務監督方面的職責,著力提高公司整體管理水平。財務監督,堅持以內部審計為主,并開展專項檢查,推動了財務管理水平上新臺階。
1、定期審查公司及各子公司財務報告,有計劃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20xx年按照集團內部審計計劃的要求,內部審計小組完成了XX__有限公司20xx-20xx年度財務審計;XX__有限公司20xx年度財務審計;XX__有限公司20xx~20xx年的審計報告傳閱工作、XX__有限公司20xx-20xx的年財務審計報告傳閱工作。審計指出了各公司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規范行為,并提出了改進建議。
2、維護企業利益,監事會加強對重點問題的審計監督。
內部審計小組對中石化西北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油管理局、新疆愛克特流量控制技術有限公司、新疆天德誠貿有限公司、中國石油集團西部鉆探工程有限公司在外資金和在外未結算產品進行核對,并督促結清新疆天德誠貿有限公司、中國石油集團西部鉆探工程有限公司尾款。提出統一發貨單據、統一名稱圖號等合理建議。
二、20xx年監事會工作要點
監事會確立的20xx年總體工作思路是:緊緊圍繞公司20xx年的生產經營目標和工作任務,緊密結合企業特點和公司管理實際,創新監事會工作方式、方法;堅持以財務監督為中心,增強當期監督的時效性和有效性,注重協調落實,提升監事會報告處理的效率和水平。加強對重大經營管理活動和重點部門的審計監督,關注公司重點工作開展情況,探索監事會對企業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切實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監督職責,維護股東、職工和企業利益,保障資產保值增值。
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一)、依法完善監事會的各項監督職能,規范公司生產經營各方面運作模式,確保監事會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依據相關規定完善監事會工作職能,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和方式,使監事會工作有法可依,轉變思想,將被動監督變為主動要求監督,積極參與公司的有關會議,充分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繼續加強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監督,點面結合重點檢查,做好數據信息收集上報工作,做好數據轉換工作。
(二)、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增強主動服務意識,落實專項調查處理結果,監督董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要維護全體股東利益,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為出發點,主動深入部門和職工中去,多聯系多溝通,帶著問題搞研究,廣泛收集意見,確保監事會日常工作務實科學細致深入開展。緊密配合董事會工作,落實董事會相關決議,保障相關決策順利執行。
(三)、強化對重要部門的監督力度,提高監事會工作人員綜合技能,提升監督水平。
堅持每年一次對集團內公司財務及重要部門的審計檢查工作,了解掌握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經濟運行狀況。加強監事會自身建設,注重自身業務素質的提高,加強審計、企業內部管理等各方面的學習,增強自身的業務技能,提高監督水平,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
新的一年,公司仍然會有困難和問題,需要我們齊心協力。監事會將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董事會和經營層依法開展工作,在20xx年工作中,我們將嚴格按照政策和公司章程辦事,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我們相信:只要我們充分發揮好現有治理結構優勢,牢固樹立維護大局、維護股東利益的一致目標,誠信正直、勤勉工作,就一定會戰勝未來道路上的各種困難,圓滿完成公司20xx年的任務目標。
謝謝大家
公司監事長述職報告320xx年,本行監事會嚴格按照《公司法》、本行《章程》、《監事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對合行、對股東負責的態度,對本行依法經營、規范管理及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了有效的跟蹤監督,認真履行了監事會的職責。現在,我受監事會委托,向本次股東大會做20xx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請各位股東審議。
一、20xx年監事會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堅持定期會議制度,加強內部工作協調。根據本行章程和董事會的安排意見,監事會堅持了定期會議制度。每次會議召開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本行《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開合法有效。同時,監事會通過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對合行信貸、財務、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了改進意見。
(二)全面履行監事會職責,加大審計、監察工作力度。主要是稽核監察部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評價辦法》標準,緊緊圍繞省聯社的案防工作意見,結合本行案防工作管理現狀,加強對可能出現案件風險隱患的重要崗位、重要部位和環節、重要業務等方面進行了現場審計和檢查。
1.加強案防制度學習,增強案防管理責任感。
在年初通過對往年的案防管理制度的學習,結合當前案防工作形勢,擬定了20xx年度稽核監察工作意見,并提出了年度案防工作計劃和目標。重點加強對支行行長、主管信貸、主管會計的履職案防管控,重點排查“四個一”“五個一”案防制度落實情況,應急預案、應急演練和安全檢查制度落實情況。
2.層層簽立案防責任狀、人人簽訂承諾書。
全員細化為52個崗位,分別簽訂案防責任狀30份;簽訂條線責任書7份;簽訂員工案防承諾書241份;收繳案防保證金34人45000元,其中董事長9000元(年初已上交三峽農商行),分管和監督第一責任人各20xx元、支行行長及部門經理各1000元。全員簽訂員工自控互控聯保責任書239份,做到自我約束、上下制衡、左右銜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再以支行部室為單位與合行黨委書記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29份,黨員簽定黨風廉政建設承諾書78份。
3.積極落實省、市兩級案防工作意見方面。
緊緊圍繞依法合規經營,結合新業務系統操作流程進一步完善審計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開展序時審計和各類專項審計,督導條線崗位互控監督。強化重點人制度學習,對潛在的“習慣性違規、服從違規和不作為”進行了警示教育。督導所有網點進行了案防量化考核自評和檢查。適時對86人次進行了輪崗審計,230人次強制休假審計。
4.開展了9期(274人次)反腐倡廉、商業賄賂治理等教育培訓。
通過“教育為主、預防為先”,培育一種好的企業文化和價值取向。徹底摒棄“熟人文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錢就能使鬼推磨”的價值取向。
5.積極接訪,細化排查維穩。
春節、兩會、十一期間,指定專人負責日常信息排查,督導第一時間發現問題,第一時間匯報或化解矛盾,加強與政府群工部的聯系,確保平安無事。
6.加強對員工不良行為、重點人員及負面信息的排查。
20xx年共找員工談話59場(人)次。排查出重點人員5名,其中已解除2名,重點關注3人,已調離重要崗位1名,有2名重點關注人員未調離重要崗位,已落實幫教措施3名。
7.為防止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惡化,有效維護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平安穩定。
根據《宜昌市婚姻家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活動工作方案》要求,及時啟動了以建設和諧家庭為目標,對合行所有員工婚姻家庭矛盾和鄰里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大整治的活動。穩控不穩定因素源頭,有效預防因婚姻家庭矛盾和鄰里糾紛引發的“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創建“平安家庭”,以家庭的平安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和合行業務的'健康發展,提升員工處理人際關系調適自我心理的整體素質和能力。
8.加大了對違紀行為行的處罰力度。
對貸款違規責任人發出《處理責任貸款違規行為決定書》6份,其4名責任人共代償9.7萬元不良貸款。20xx年度對一般性違規處罰52人次,處罰金額1.58萬元;扣留績效工資7人9.09萬元。
(三)監事會派員會同財務、基建、審計等職能部門對本行招投標項目進行了全過程監督,并對已完工項目進行了現場審計。
(四)監事會派員參與了本行20xx年的增資擴股工作,強力推進了本行資本補充和產權改革工作的順利完成,為后期穩健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監事會對本行20xx年度工作的整體評價
監事會認為,一年來,宜都農村合作銀行在董事會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奮斗,全面實現了年初董事會制定的各項經營管理目標,各項業務得到了突破性的發展,順利完成了資本補充等深化改革工作。
經省聯社對我行進行20xx年度決算真實性審計,宜都合行20xx年度經營管理工作做到了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立足于資產分類準確、撥備計提充足、做實利潤、風險指標達標的要求,正確處理好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真實、準確、完整反映年度經營狀況和成果。按照銀監會根據新《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系統測試,宜都農村合作銀行20xx年度監管評級仍為三A級,為推動本行按現行高標準組建農商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20xx年監事會工作重點
20xx年,金融業面臨的困難和機遇并存,改革和管理的任務依然繁重,需要我們齊心協力,奮發有為的開展工作,開創穩定發展的新局面。監事會確立的20xx年的總體工作思路是:“緊緊圍繞合行20xx年業務發展、經營管理目標和工作任務,加強經營風險監管,注重協調落實;加強對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跟進監督;拓寬監管工作的覆蓋面。”
1、按照本行章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監督促進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進行。
更加關注合行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的協調運作;關注經營班子的和諧關系;關注各級管理人員的道德修養,盡職敬業,工作業績等。
2、進一步建立內部審計機制,加強審計工作。
3、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監督制度,不斷推進監督常規化、系統化,促進企業規范運作。
4、進一步加強監事會自身建設,注重監事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
監事會將繼續加強會計、審計、金融等業務知識的培訓學習,積極開展工作交流,增強業務技能,創新工作方法,提高監督水平。
各位股東:合行20xx年任務目標已經明確,監事會將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董事會和經營班子依法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好監督職能,維護穩定大局;維護股東利益,誠信正直;勤勉工作,圓滿完成公司20xx年的工作目標和任務,促進合行長足發展。
謝謝大家!
公司監事長述職報告4根據《溫州港集團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為集團職工監事,能夠按照監事會有關規定,嚴格按企業職工監事程序,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努力工作,認真履職,在促進企業發展,維護企業利益與職工權益方面主要做了一些工作。現將任職工監事以來的工作開展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如下。
一、加強學習,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
為了能夠充分發揮職工監事作用,提高自己的參與議事和監督能力和水平,認真學習職工監事等相關方面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有關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通過學習,對職工監事職責有了進一步認識,強化了民主管理意識,為源頭參與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奠定了理論基礎。
二、主動參與,促進各項管理協調發展
積極參與集團董事會的重大會議、監事會會議,參與集團重大經濟工作決策、管理、重大決定的監督,及時提出建設性意見。在董事會決定企業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方面發揮了參與維護作用;在企業實施董事會決議方面發揮了橋梁紐帶作用;在形成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等方面發揮了監督協調作用。
三、忠于職能,努力發揮監督保證作用
監督管理是穩健經營的重要保障。能堅持把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監督檢查貫穿于促進業務發展的整個過程,履行集團職工監事以來,在集團監事會的領導下對董事會、經理層運作及職代會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了有效的監督,對監事會議題積極表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堅決執行維護監事會決議。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打算
通過回顧總結深深感到自己在工作上還存在許多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現在缺乏深入細致的工作,影響了履行職務的效果。爭取在20xx年,依照監事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內容加強理論學習,認真履職為集團的發展效力盡責。
1、加強學習,進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專業能力,做一名高素質的職工監事,為履行職責提供理論政策等方面的保障。
2、關注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推動企業發展成果普惠職工方面發揮作用。
3、拓展監督工作的廣度和深度,增強監督工作的有效性和權威性,通過列席和參加集團有關會議,提前介入有關決策事項,加強對公司“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
各位代表,集團發展將再譜新篇章,作為一名職工監事,我將時刻牢記肩負職責,在監督決策過程、督促工作落實等方面謀求工作突破,在維護公司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奮力而為。
公司監事長述職報告5各位領導,同志們:
現在由我向大家做述職報告。
我叫XX__,現任XX__市商業銀行監事長,主要負責監事會的工作,分管稽核監督部和風險控制部。一年來,監事會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在銀監分局、市人民銀行的有效監督和指導下,在行黨總支的直接帶領下,以“履職責、強監督、求創新、務實效、嚴規范、促發展”作為整體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監事會工作的主動性和能動性,認真履行章程賦予的職責,切實做好風險防范工作,積極推動董事會、經營班子制訂的科學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初步建立了一套能夠較好的促進商業銀行發展的內部控制體系,并在有序運行中初見成效。
一、主動參與,認真履職,積極推動法人治理結構和風險防控體系的建設
過去的一年,是商業銀行的開局之年,也是關鍵的一年。一年來,在我的帶領下,監事會立足于商業銀行科學和諧發展的全局,主動增強監督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多次列席我行董事會、行務會等重要會議,在發展戰略制訂、經營決策、重要人事任免,規范經營行為、風險防范、高管人員履職監督等方面,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對涉及到風險防范的問題,積極提出建議并認真研究解決方案和措施;同時,根據章程規定和實際情況的需要,我及時組織召開了20xx年監事會會議,會議通過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研究和制訂了監事會下一步的工作任務和目標。
20xx年,是商業銀行流程再造的關鍵年,城市信用社式的管理制度、經營模式和業務操作流程都遠遠不能適應新的商業銀行的經營和發展,各項制度都需要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各項業務的操作都需要進一步的嚴格規范。在董事長的帶領下,監事會從制度建設和構建風險防控體系的高度入手,精心組織有關科室,落實金融法規、風險指引等有關規定和董事長對流程再造的高標準要求,修訂完善了全行10大類、102項操作流程,內容涉及風險控制、稽核監督、財務會計、信貸管理、辦公行政、人事勞資、資金管理等全行各類業務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同時,我們還組織監察稽核部、風險控制部,對修訂后的業務操作流程進行嚴格的審核和客觀的評價,緊緊圍繞制度規范、財務管理、業務操作流程、新業務拓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風險性等工作重心,對在業務操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科學的論證。我們從操作流程的合法性、科學性、全面性、審慎性等方面對全行所有操作流程進行嚴格的審核評價,并拿出規范性意見,切實將監督檢查和風險防范落實到了業務操作流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做到制度先行、內控優先。同時,我要求監察稽核部門,對操作流程實行定期、不定期的對各操作流程進行評價,確保操作流程的及時性、有效性,通過嚴密的流程操作,嚴格控制各類風險,及時發出預警信息,初步構建和形成了以客戶為心,以風險控制為主線的防控體系。
二、高度重視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加強事后監督和內部稽核體系建設
強化關鍵崗位、敏感環節工作人員的監督展。案件專項治理是監事會常抓不懈的工作,在我的帶領下,監事會全面貫徹《關于落實案件專項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銀行案件風險的通知》、《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銀監會關于防范操作風險“13條”措施》等文件規定和山西銀監局加強防范操作風險暨案件專項治理的各項工作部署和要求,通過創新措施、完善機制,全面推動案件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上半年,我們組織召開了由各支行行長、各部門經理參加的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省、市銀監會議精神,安排部署了20xx年全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
20xx年,我一直高度重視防范操作風險的規章制度建設,三月份,要求紀檢監察部門根據關于防范操作風險“十三條”和內控“十個聯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行實際,制訂了《案件防范處理應急制度》、《案件防范問責制度》,要求紀檢部門建立健全問責制度,探討建立獨立問責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問責相關的考核辦法,監督問責執行情況,把實施嚴格問責與獎勵合規有機結合起來。
為進一步加強稽核部門的建設,由我牽頭組織,在全行范圍內公開選拔優秀稽核人員,通過業務考試和資格審查,選拔了一批業務能力強、政治素質高,工作作風硬的業務尖子,充實到稽核力量。在監事會的領導和督促下,我要求事后監督中心和稽核監督部門,根據全行新業務系統上線和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監督工作的重心,更新監督方案和措施,保證監督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加強對關鍵崗位、敏感環節工作人員的監督,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基層機構負責人、重要崗位人員和敏感環節工作人員的監督約束,建立不當行為檔案和相應的行為失范監督制度,發現有涉及黃、賭、毒,以及未報告買賣股票的和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立即建議調離原崗位并進行審計;監督落實基層主管和重要崗位人員定期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明確具體的程序和規定;
二是落實強化與客戶對賬制度,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全面對賬工作,保證對賬覆蓋面,提高對賬的頻率,改進對賬方式和手段,加強未達賬項和差錯處理的過程控制,實行獨立審核和責任復核;
三是建立完善內部信貸、會計、資金營運、票據業務、柜臺操作等各個要害崗位風險管理制度,并切實監督落實;
四是建立信貸、會計結算等各項業務的檔案和臺賬,強化對要害崗位和重點業務全過程的即時監督。
20xx年,稽核監督部門開展了多項現場稽核檢查工作,重點對銀企對賬、不動戶存款、其他應收(付)款、長期待攤費用等賬務進行了檢查,全年銀企對賬率達到了95%以上,對七家支行存在的無證戶提出了整改,全年提出稽核建議19項,解決各類共性問題13條,個性問題73條,下達整改意見書92次。事后監督中心在對全市17家支行和資金結算部的業務進行監督中,累計監督業務量達3106375筆,較去年增加業務量610539筆,平均每天業務量為8629筆,平均每個監督員每天監督1726筆,監督出差錯432筆,較去年減少了231筆,差錯率為1.39%,較去年下降1.27個成分點。
三、加強監督,創新方式做好高管人員的動態化管理
20xx年,我們實行高級管理人員“審查與考試相結合、履職監督與情況通報相結合、動態監督與檔案建設相結合”,進一步強化了對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我要求稽核部門對全行高管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全面的考核,對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風險控制情況、違規違紀情況、政策執行情況以日常行為規范進行全程、全面記錄和持續監督,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高管人員是否稱職的依據,建立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機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對高管人員可能發生的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實施動態監督。
20xx年,我行提拔了四名支行行長和部分部門經理,對經營業績一般,能力不強的四名支行行長進行了降職處分,我領導稽核監督部對離任的四名支行行長進了離任審計。
四、理清思路,創新方式強化不良貸款管理工作
針對我行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強化不良貸款的管理工作,我要求風險控制部門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了《XX__市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辦法》,實行新的不良貸款管理制度,要求風險控制部門建立了規范的信貸管理臺賬,實行嚴格、規范化的臺賬管理,清一戶,銷一戶,督促各支行針對所有不良貸款進行分類匯總,做到一戶一策、一部一策。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收方案,及時深入了解有關不良貸款企業的動態,并逐月上報不良貸款戶的情況、清收計劃和清收進度。
針對部分不良貸款,通過風險控制部組織全行不良貸款專項會議,要求各支行對我行XX年上會以來形成的不良貸款進行逐戶匯報,并根據不同企業情況,研究制訂了具體措施,同時,強化不良貸款催收制度,保證貸款訴訟時效的延續。對不良貸款要求各支行定期進行債權確認,不能進行債權確認的要上報總行風險控制部,及時采取措施,以保證債權的連續性。
20xx年,我們按照總行有關規定,嚴格實行行長負責的盤活信貸資產目標責任制。對歷史形成的不良貸款,新官要理舊賬,努力采取措施逐步化解。對新增貸款形成的不良資產,要嚴格信貸風險追究制度,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各盡所能,并根據目標責任書,對各支行不良貸款情況進行考核。截止20xx年12月末,我行五級分類不良貸款余額10626萬元,較年初下降2640萬元,占比2.13%,較年初下降1.87個百分點,實現了不良貸款的雙下降。
五、加強學習,提高認識
進一步加強監事會自身建設。為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自我約束機制,規范監督行為,一年來,我們堅持“走出去,請進來”的學習方式,不斷加強自身學習,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并將所學應用于日常工作,從思想建設、制度完善、素質提高、措施加強等方面進一步提高監事會自身建設,積極促進內部監督的科學化、業務管理的規范化、崗位操作的制度化。同時,不斷完善內部監督體系,健全內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監督行為,保證了監督檢查有章可循,查處問題有據可依。
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開展反腐敗斗爭是我們搞好其他各項工作的根本和保證,我作為XX__商業銀行的一名干部,首先要做到思想到位、認識到位、考核到位。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認真學習黨的指導思想,不斷加強自身修養,不搞特權,在黨總支的統一部署下,勇于開拓、求真務實、切實做到真抓、抓緊、抓實,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七、存在的一些問題:
業務人員履職報告5
各位選民代表:
本人被選舉擔任深圳市寶安區第三屆人大代表職務以來,能積極行使人大代表的權利,履行人大代表的義務。現述職一、堅持學習,提高自身素質任職以來,我一直堅持自覺認真地學習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憲法、法律法規知識。
通過學習和宣傳,使我進一步明確了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建設中的作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內涵和意義;明確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地位和作用;了解了人大代表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職權;增強了社會主義法制意識,努力做到學法、懂法、知法、守法,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群眾的合法利益,正確表達人民群眾的意志,推進民主政治建設。
圍繞重要思想的學習宣傳,本人寫出了一些學習體會、心得感受等,還組織本單位黨員干部認真學習以上理論法律法規,利用宣傳欄、文件、橫幅、案例教育等進行了廣泛宣傳。通過多種渠道、形式多樣的學習,使我提高了理論水平、思想認識、自身素質和能力。無論是在執行人大代表職務還是在本職工作中,我都能自覺認真履行職務,竭盡全力干好每項工作。
一、較好地履行人大代表職責
(一)大會期間積極履行代表職權區三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根據選民意見,領街或聯名其他代表提出《關于盡快解決鎮集體及外來勞務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議案》等32件議案和《關于加強房屋出租綜合管理問題的建議》等14件建議。區三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根據選民意見,領街或聯名其他代表提出《關于興建鐵仔山古墓遺址博物館和鐵仔山郊野公園的議案》、《加快公共衛生有關單位立項建設的議案》,其他建議、批評和意見共4件。
積極參加了本屆人大的各種會議。認真行使審議權,對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議案都進行了認真討論,積極發表意見、看法,明確表明了意愿、立場和態度。認真行使選舉權,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認真提名推薦和選舉了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以及上一級人大代表。認真行使表決權。對大會交付表決審議的議案、決定,有關事項或進行選舉時,都認真明確地進行了表決。
(二)認真積極地開展各項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通過走訪選民、接待來訪、座談等形式,經常聯系選民和選舉單位,傾聽群眾的呼聲,了解其愿望和要求并認真回答詢問,保證在執行職務時的針對性,使自己的行為真正反映群眾的要求,并使其了解自己執行職務的`情況。
先后走訪、接待28名退休職工代表,多次與其座談,了解情況,幫助解決生活的實際問題;多次與外資、三來一補等58家企業負責人、代表進行座談、走訪等,聽取反映的情況,調查了解工業區社會治安狀況等,整理出工業區治安情況書面材料向市、區兩級人大進行了匯報。與公安等部門進行溝通,加強和完善了工業區治安辦及企業內部的保安措施,改善了工業區的治安狀況。積極參加了各項檢查、視察和調查及代表小組活動等。
二、與選民保持密切聯系,為群眾排憂解難,維護群眾利益被選舉和擔任了人大代表職務就必須向人民群眾負責。
自任職以來,始終堅持同原選區、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認真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和要求,既做好宣傳員,向人民群眾宣傳國家的大政方針,使區政府、街道的正確決策變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也切實為群眾解決困難,保護群眾的切身利益,使政府各項政策和決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為解決退休集體職工的參保困難和退休金較低、部分人生活困難的問題以及外來勞務工養老保險問題,區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本代表領銜提出了013號議案《關于盡快解決鎮集體職工及外來勞務工養老保險問題的議案》。
西鄉街道企業28名集體工退休人員一直以來由企業發放退休工資,多數人員退休工資較低,且無醫療保障。為使他們安享晚年,確保老有所養,老有所醫,經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同意了為他們補繳養老保險,表達了政府對員工的關心和愛護。20xx年9月這批退休人員轉到社保局領取退休金及享受醫療保險,徹底解決了他們的后顧之憂,企業總計為這批老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差額90多萬元,使西鄉街道企業遺留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大大增強了企業員工對政府工作的信任。20xx年全公司為下屬企業聘用臨時工辦理了社保參保手續,實現了參保率100%。
三、在本職崗位及履行代表職務工作中遵紀守法并作出表率
首先,在人大會議和閉會期間認真按照人大代表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自己的職權。其次,個人帶頭遵紀守法。在日常工作中能夠做到嚴格按照法律、規章制度辦事,有效地杜絕個人主義在工作中的不良影響。結合企業特點,通過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活動,自覺遵守黨員干部廉政準則,做到從不參加施工單位宴請,不拿紅包,不吃回扣,廉潔自律,為全體黨員、員工依法管理、遵紀守法起到了良好的帶頭表率作用。
再次,在本職工作中模范遵紀守法。主要表現在依法治企、規范企業經營管理上。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企的各項工作,企務公開,嚴格進行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全面貫徹落實《西鄉鎮20xx~20xx依法治鎮工作實施計劃》,依據《深圳市依法治鎮工作綱要》,緊緊圍繞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決策、依法維權這一中心,堅持將依法治企與企業發展相結合,始終把依法治企作為科學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舉措,規范管理,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公司成立了依法治企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職責到位,在組織上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健全了《各部門及工業區管理處崗位責任制》、《接投訴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企務公開制度》,每月公布與企業員工切身利益有關事項,如員工社會養老保險繳交情況表、工資表、財務報表、車輛費用一覽表、新增投資項目和工程招投標,提高依法治企工作的透明度。堅持開展依法治企自查、監督工作,按照要求及時報送工作情況月報表,確保依法治企工作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促進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在建設工程投資方面,堅持對新建項目、維修工程項目按照要求進行招投標,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降低企業成本投入,依法維護企業權益。
業務人員履職報告6
第一條為了預防職務犯罪,推進廉政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有預防職務犯罪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有參與預防職務犯罪的權利。
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堅持單位內部預防、職能機關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
第五條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六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七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屬地管理為主,級別管理為輔。
第八條預防職務犯罪專項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預防職責
第九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在職責范圍內查處違法行為,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三)對下級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四)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指導,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預防職務犯罪實行領導責任制。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其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有關內設部門承擔本行業或者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檢察、審判、公安、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應當依據自身職能履行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二條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以下工作:
(一)結合查辦案件,指導和配合發案單位進行個案預防;
(二)結合類案分析,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進行系統預防;
(三)結合公共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和大型設備采購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政府集中采購等重點項目,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預防;
(四)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調查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審判機關通過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職務犯罪分子,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偵查職能,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指導和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預防工作,開展預防有關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會同有關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情況進行監督;通過查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等違法失職行為,教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重點建設項目預決算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并依法公開審計結果;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和監督,不得、、,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招聘、錄用或者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過程中收受禮金或者謀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許可權和政府采購、分配使用資金過程中為個人和單位謀取私利;
(三)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干擾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利益;
(五)利用職權要求有關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友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擔保;
(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七)其他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應當堅持全面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作為重要內容。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領導崗位、關鍵崗位、重要部門和重點行業的人員進行重點教育。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對新招錄的人員和擬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崗位培訓。
大中專院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列為法制教育的內容。鼓勵有關教學、研究機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研究,提出改進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意見。
各類干部培訓學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監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完善行政管理體制,依法規范行政行為,采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實行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二)依法執行行政許可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國債資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社保資金和其他資金收支情況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審計監督;
(四)對市政、水利、交通、電力、通訊等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產權交易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拍賣;
(五)對人事、財政、行政審批、資金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加強監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政、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建設領域和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市場建立行賄檔案查詢系統,依法實行廉潔準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
第二十一條司法機關在履行偵查、檢察、審判等職能時,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公開職權范圍、辦案程序、投訴途徑等事項,規范司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范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咨詢,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要求,為其提供免費及保密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咨詢服務和防范建議。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廉政責任制和工作計劃,與其他工作一并實行考核。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在進行年度述職時,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組成部分,接受群眾評議。
第二十六條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針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并督促被建議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
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同時可以抄送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在接到建議后,應當及時整改,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提出建議的機關或者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公民通過反映、控告和舉報等途徑,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務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單位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關單位對反映、控告、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受理,并為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制定或者不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和措施的單位提出批評,并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反映。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答復處理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預防職責,致使本單位人員在其任期內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現嚴重職務違法行為的;
(二)不依法查處或者不依法協助查處職務違法行為,對涉嫌重大違法的案件不及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不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瞞案不報、壓案不查、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三)拒絕接受和配合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的;
(五)接到檢察、司法、監察、審計建議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擾或者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對舉報人、控告人、反映人實施打擊報復或者不依法保護致使其遭受打擊報復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九)妨礙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十)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條例從事監督、檢查和指導預防職務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業務人員履職報告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xx〕50號)、《山東銀保監局關于轉發《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魯銀保監發〔20xx〕3號)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履職行為的管理,提升內控機制有效性,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員工履職回避遵循“突出重點、實事求是、強化監督、穩妥有序”的基本原則,營造“主動申報、嚴格回避、公正履職、強化內控”的文化氛圍。
第三條本細則員工范圍是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在崗人員。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中心支公司所有員工履職回避管理。
第二章員工履職回避管理組織構架及主要職責
第五條**中支責任人為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主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負責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組織領導與工作布署;指定員工履職回避牽頭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審定員工履職回避相關制度及實施方案;推動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 **中支綜合室為員工履職回避牽頭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員工履職回避制度;負責做好員工履職回避宣傳教育;負責組織和開展摸排清理工作;負責科學制定分步實施方案;負責組織或指派人員對未嚴格執行履職回避要求、未按規定報告親屬信息、逃避履職回避管理等問題的機構進行調查核實及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第七條 各部門責任人及各分支機構責任人是本機構員工履職回避管理的主責任人,負責轄內員工履職回避的管理責任。
第八條 各級機構應充分認識履職回避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宣傳教育,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履職回避管理作為本機構穩健運行的基礎性工作。
第三章 履職回避范圍
第九條 履職回避應突出重點,對關鍵人員和重點業務進行履職回避。包括對公司內部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管理人員的任職回避,員工從事業務活動時的業務回避。
第十條關鍵人員是指對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和內設部門負責人。關鍵人員包括:
1、**中心支公司責任人;
2、根據工作崗位重要程度確定的其他關鍵人員。
第十一條除“關鍵人員”外其他員工為普通員工。
第十二條關鍵人員應回避的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第十三條普通員工應回避的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四章任職回避
第十四條關鍵人員任職回避。本人與親屬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管理層成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管理關系的職務。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管理層成員的單位從事人事、財務、監察、內控、內審、風險管理、授信審批、投資決策、投資交易等工作。“同一單位”主要指關鍵人員所在機構本部(**中心支公司為同一單位)。
關鍵人員與親屬不得同時在其他雙方有直接業務制約或利害關系等影響內控機制有效性的崗位工作。
第十五條監管人員親屬任職回避。員工有親屬在監管機構工作的,員工崗位和職責應避免與親屬存在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關系。
第十六條公職人員回避。各級機構擬聘用曾在黨政機關工作的公職人員的,應嚴格審核是否符合《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回避要求,其任職是否經原單位黨委(黨組)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各部門、各單位應對在業務運營、內控管理和風險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內設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員工進行輪崗。
(一)輪崗期限: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在同一職位上任職5年以上,列入輪崗規劃,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適當延長或縮短輪崗年限,輪崗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
(二)輪崗方式:**中支B類職級員工可在全省范圍內進行輪崗。C類及以下職級員工原則上在同一單位進行輪崗,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在中支公司本部與各營服間進行輪崗。
(三)員工進行輪崗時,應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履職回避要求。
(四)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確有特殊情況的,可申請豁免,并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和公示程序。
第五章業務回避
第十八條員工在辦理重點業務時,如涉及本人、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匯報并提請業務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第十九條重點業務包括:
(一)招投標、涉及資金審批類、投資類;
(二)涉及本人或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理賠、承保、給付類保全類業務等);
(三)監管或公司認為的其他應當業務回避的。
第六章回避程序
第二十條任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所在單位提出回避建議;
(二)任免單位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核,聽取員工本人及相關人員意見,并提出回避意見報任免單位;
(三)任免單位作出決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崗位或崗位職責。原則上由職務、職級較低、司齡較短的一方進行回避。職務或職級相同,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因婚姻、職務變化等形成任職回避關系的,本人應在30天內向所在單位報告,并在6個月內完成任職回避調整。在任職回避調整到位前,必須嚴格實行業務回避。
第二十一條業務回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主動提出回避申請,按照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或部門負責人作出回避決定;
(二)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請的,所在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可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三)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履行有關程序的,員工可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時補充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豁免回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因客觀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確無法按要求進行任職回避的.,按照職位較高人員的人事管理權限,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并在其所在單位予以公示。
(二)**中支B類(含)職級以上員工由總公司黨部黨組織或總部領導批準;
(三)其他職級員工由分公司黨委或分公司總經理室批準;
(四)豁免人員相關信息按季度報送至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
第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中支綜合室對擬新進人員和擬調整崗位人員,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系。對可能形成回避關系的,應予以調整。
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系,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結合本單位實際,嚴格執行本規定關于履職回避的各項要求,員工必須服從回避決定。
各部門、各單位員工應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有意遲報、瞞報、漏報、錯報親屬信息,以及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履職回避管理的,予以批評教育,并視情節嚴重將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進行嚴肅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五條各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限期進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個人或組織據實反映本規定所列各類需要回避情形的,各機構、部門應在管理權限范圍內及時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中支已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目前公司總部的履職回避制度正在擬稿審批中,監管部門或總公司出臺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業務人員履職報告8
按照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我作為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請選民審議,并請提出意見
我自從當選為區第十六屆人大代表以來,我自覺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職責,盡心盡力竭力去實現自己人大代表為人民的心愿,現我把自當選以來的工作、學習和履職情況在這里匯報一下。
一、積極參加學習,努力提高素質
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職,我積極參加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培訓學習,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學習人大依法履職的相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論,掌握人大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通過學習,增強了我的政治敏銳能力和政治鑒別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論水平,對如何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如何審議計劃、預算報告,如何提出代表議案和建議,如何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等代表履職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有了系統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綜合素質,依法履職的責任感、使命感增強了,群眾意識、權力意識、法制意識、服務意識、代表意識、監督意識增強了,為履行好代表職責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積極參加活動,依法行使權利
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積極參加人代會,認真審議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投好每一張神圣的一票,更要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
當人大代表以來,每次街道組織的代表活動我都幾乎參加。視察了板橋新城區域內金地公司、古雄新居的建設情況:板橋路西經濟適用房、春江新城151畝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情況,以及郁金香12號大院小區出新情況等等,并分別到區檢察院、區國稅局、區房產局等聽取工作匯報等等。合理調節工作時間,積極參加人大組織的各項活動,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三、積極提出建議,反映群眾呼聲
在履行代表職務中,我堅持做到勤寫建議。為了收集各種寫建議的素材,為了掌握民情,廣泛集中民智,準確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議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針對性、準確性、可操作性,我堅持做到四個勤:勤于動腦、勤于動腿、勤于動耳、勤于動手。總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細心這3個心,就會掌握寫建議的第一手資料,就會有可說、可寫、可議之處。
四、積極調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兩年來,我始終堅持深入基層,努力做人民群眾的代言人。
一是及時了解原選舉單位急需解決的民生問題。在每年人代會召開之前,我都要深入到群眾之中了解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了解群眾最需要解決的哪些問題。通過調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資料,為出席人代會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為在人代會上充分反映原選舉單位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做好準備。
二是在人代會上提出建議。共提出了《關天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的建議》《關于完善古雄經濟適用房配套設施與生活管理》的'建議,目前小區已經建好了垃圾中轉站一座、菜場和車站已經在建之中有望在年底可能完工;《關于把板橋新城范圍內住戶學生納入本學區的建議》,目前還沒有被通過,我準備下一次將繼續建議此議案;
我始終認為,在人代會上真實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愿望,為人民群眾代言,是體現我人生價值的一個難得的機遇。
五、收獲和體會
在依法履職中,我深切地體會到:人大代表既要敢于為人民群眾說話,又要善于為政府和社會的長遠發展建言獻策。無論是參加人代會、視察活動、專項調研,還是執法檢查、小組活動,都是依法履行代表職務。要當好人大代表,第一,要責任到位。要有責任與義務,才有動力和主動性去認真履職,完成自己應負的職責。第二,要安排到位。要學會彈鋼琴,分清輕、重、緩、急,少一些被動,多一些主動,科學安排,擠出時間和精力去履職,參加代表活動。
要把真實的意思表達好,就要尺度到位,在講究方式,選擇履職角度上要多琢磨,做到敢于說話,多說實話、真話,不說套話、空話,同時要真心實意,要讓人聽得進去,提高履職的實效。同時還應該做到:一是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綜合素質。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人大的基本知識,特別要學好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掌握人大代表履行職務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等,才能學法、用法、守法,依法履行代表職責;要關心國家大事,關注社會民生,增強責任感與使命感;要學會虛心求教,積累資料,豐富自己。
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才能較好地分析把握社會熱點、難點、焦點,緊扣發展大局,表民情、議大事、獻良策,更好地履職議政。二是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掌握實情,善于總結。只有深入實際,傾聽群眾呼聲,才能掌握第一手的實情和數據,及時反映社情民意,做人民群眾的代言人。
述職人:xx
述職時間: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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