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承諾書效力
單方承諾書效力:婚內保證書的效力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一方的要求而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的內容通常涉及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以及夫妻財產的分割處理等問題。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在離婚糾紛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3、保證書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
二、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自由,這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其中,《婚姻法》第31條對協議離婚做了明確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因此,除了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婚姻關系才能解除。《婚姻法》第32條對訴訟離婚做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準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32條以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準許離婚。
三、關于財產分割問題的保證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在婚內保證書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約定,本質上是有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補償。除了《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外,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對于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雙方作出的損害賠償約定,人民法院經審查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并且不違反法律和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該予以支持。
四、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婚姻關系具有人身屬性,不同于僅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因此,對于協議中有關放棄撫養權的承諾,雖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就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者做單方承諾的權利,因此,關于協議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第36條允許夫妻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的協議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證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五、婚內借條的效力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因此,法律承認婚內借條的效力。但是,婚內借款協議要獲得支持,其前提條件是借款必須是真實的,對于并沒有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事實的存在,人民法院對其不予認可。
總之,“婚內保證書”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君子協定”,當事人想以此在離婚訴訟中取得主動,僅靠保證書是不夠,還需要有合法的證據配合才能實現。在法庭上,如果一方對保證書的內容不予認可,另一方則需要拿出可靠的證據來證明保證內容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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