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答辯狀精品范文
引導語:由于很多刑事案件在當事人的對錯是非上并不是黑白分明的,被害人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捏造事實,夸大傷害后果,因此為公平起見,法律規定對于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案件,被告人也可以“針鋒相對”地進行反駁,以表明自己沒有犯罪或情節輕微,這在法律上便叫做刑事答辯。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幾篇關于刑事答辯狀的精品范文,歡迎閱讀與參考!
范文一:
答辯人 徐xx,男,1977年5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xxx,漢族,曾任廣東省宏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產部法律顧問,現居住于廣東省慶州市高湖區東山路60號龍騰花園8棟103.
答辯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女,1992年4月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xxx,漢族,現任慶州市盛典律師事務所。 答辯人因慶州市高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職務侵占罪訴訟一案的起訴狀,現答辯如下: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徐xx沒有收到王建強代收的貨款15萬元,這15萬元不屬于犯罪所得,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被答辯人慶州市高湖區人民檢察院以徐xx委托當地人王建強收取紋州市宏發裝飾有限公司的貨物余款15萬元不上交公司為由,控訴徐曉東利用職務便利私吞貨款,構成職務侵占罪。這個控訴與事實不符,缺乏法律依據。
在2011年6月份,答辯人徐xx委托當地人王xx收取紋州市宏發裝飾有限公司與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材料買賣而產生的貨款余款15萬元。在王xx的供詞中提到在十五萬中留下一萬元,其余都轉賬給了徐曉東,是轉去一個不是徐xx的個人賬戶,但是卻提供不了賬戶姓名和轉賬憑證并且不能提供哪間銀行,也沒有徐曉東開出的收據。而且《授權委托書》是由林建強開辦的,和林建強供詞中不
知情相矛盾。因此無證據證明徐曉東利用職務便利侵占15萬元。
二、答辯人徐曉東并沒有開出代款委托書和西京市海濤公司34萬元的貨款。
在起訴書中提到xxx借用慶州市復興文化有限公司的公司賬號代收西京市海濤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的34萬欠款,通過大洋銀行慶州市分行轉賬,之后經過復興公司的出納劉英將34萬現金給了姓張的女士。但事實上徐曉東對這代收委托書并不知情,并沒有帶姓張的女士去收款。而且控方也并沒有提供出納劉xx和姓張女士這兩個證人,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徐曉東收到34萬元貨款并占為己有。
三、林xx證詞中并無開過委托書給徐xx,但是卻與刑事鑒定書相矛盾,說明所有的委托他都清楚知道的。
答辯請求:請求法院駁回公訴方以職務侵占罪控告答辯人徐曉東。綜上所述,答辯人徐曉東對于紋州市宏發公司的15萬貨款一直未收到王建強的匯款,也沒有委托復興公司代收海濤公司的34萬貨款,和沒有收到復興公司出納劉英的34萬現金。其行為沒有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因此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法責任。
此致
慶州市高湖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xx
xx年 xx月 xx日
辯護人:鐘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三:
答辯人:吳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某公司主任,住所地: ,電話:
因王某訴我侮辱其人身一案,答辯如下:
一、 王某稱我在我的辦公室對其動手動腳,甚至用暴力強迫王某做有辱人格的動作。事實上絕無此事。我們公司的辦公室都是用大玻璃隔開的,是透明的,里面做什么事外面都能看見,我的辦公室連窗簾都沒有,如果我做對王某不軌的事,那外面的人肯定都能看見。
二、答辯人想特別提出的是,王某存在生活作風不檢點的問題。王某自戀于自己的美貌,想憑借此誘惑有錢的男人。其在上一家公司上班時,曾誘惑過該公司的多位高層和中層干部,因此被開除。王某來我公司上班之前,信誓旦旦的表示要好好工作,改過自新?墒瞧鋪砦夜竞笞黠L還是不檢點,穿著和暴露,打扮的也很妖艷,對公司領導的動作和眼神都很不檢點。
因而,答辯人請法院查明有關事實,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人們法院
答辯人:吳某
xx年 xx月 xx日
附:答辯書副本一份。
其他證明文件xx份
范文四:
答辯人:楊某林,男,29歲,漢族,某省某市人, x x市x x面粉廠工人,住該廠宿舍。
對被答辯人康某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我“犯罪”索賠一案,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真正罪犯是康某
本案真正的罪犯是“原告”康某!而不是答辯人!
康某縱火犯罪的時間是1999年7月29日,就稱它為“7?29案件”。
從事件發生到我接到兩份訴狀,日歷撕去整整420頁,在這420個日日夜夜之中,有關“7?29案件”的法律文書,其中又夾雜著一些康某絕不敢拿到法庭上與法官和聽眾、與法律見面的污垢,在司法機關中來來回回轉了幾圈子。今天,康的意圖終于實現了。本案的真正罪犯——康某和他的后臺支持者們得到了心理上的最大滿足!
今天,終于讓我楊某林充當了90年代的“黃得發”(注:“二七”大罷工前夕一位受反動勢力殘酷迫害替真正罪犯——魏老太爺當替罪羊的江岸鐵路上人)。
但是,我深信,我這個“黃得發”的扮演者,是扮不了幾天的,因為我現在是生活在共產黨領導下的共和國中!今天,有成千上萬的施洋大律師式的人物會給我仗義執言!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是:今天的法官絕不是黃得發年代的法官了!
二、證明材料
本案的全部事實極為簡單,正像檢察院第139號《起訴書》上所說的,是發生在“瞬間”。所謂“瞬間”就是一眨眼的時間,準確地說,就是零點幾秒或零點零幾秒(從點火到著火是在0.04秒之內)。
事情的全部經過,無需我再加以更詳細地陳述,僅引用目擊者、將火柴給康某的張某杰的證明材料,就足以說明問題了:“1999年7月29日上午十一點多鐘,我看見楊某林和康某坐在窗臺上,康某坐在東邊,楊某林坐在西邊。楊某林子拿一個小油漆桶,在那里搖晃著涮。這時我站在窗外,康某向我要了一盒火柴,劃了一根火柴直接扔到楊某林的小桶里。楊某林不知道康某要給他點火,這時小桶忽地一下就著了。楊某林接著就把小桶扔出去了,康某點上火后就直接跳下去了,小桶剛好撞到了他身上,把他身上引著了火,當時楊某林的眼眉和頭發也燎了。楊某林一看康某身上著了火,就跳下去想給他救火,康某看見楊某林下去,他扭頭就跑,本來當時他身上只有很小一點火,因為他跑把火引大了。”(張某杰,1999年x月x日)這就是事情的全部經過!
康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實則是一個佐證,也是一個不夠準確的自供狀:“……我出自‘好意’地對被告人說: ‘我幫你把小桶燒燒吧。’隨即劃一根火柴放到小桶里……”注意“……燒燒吧”“隨即……”請法庭注意的是“隨即”二字的前面沒有我同意的情節。
康某的自言自語“我幫你把小桶燒燒,巴”,這是后來自編的謊言,絕無此事!
退一步說,就是康說了這句話,我也不會答應,因為稀料是易燃易爆的有機物液體。干化工廠的工人都懂(康某也懂)這個道理。更何況連康某編造謊言時也未敢編上經過了我答應的情節。
在我什么情況也不知道、思想上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小桶“轟”的一聲冒出二三尺的火苗子,我隨手扔掉小桶,這是正常人都有的條件反射,這也是活人本能的保護反應!
我反復學習了《刑法》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針對這四條法律和相關事實看,我何錯之有?!我既無“故意”,又無“過失”!
再假設一下,若這把火,把化工廠燒成灰,直接損失10闐萬,燒死多人,燒傷若干人,那么偵查結果的縱火者、犯罪者又是誰呢?我想結論是明白的,不是我而是康某!
三、事實真相
在整個“7?29”案件中,康的行為和他的心理狀態從我現有證據上(當然卷宗中的證據會更多)就可以清楚地說明:康原在窗臺(窗臺只有一米多寬)上坐著,我后上去,康見我手中拿著小油漆桶在用稀料沖刷,康知道稀料易燃易爆,便頓生邪念。自己無火柴,便從張的手中借了盒火柴,搞了場后果不小(自食惡果)的惡作劇。后來借火柴人張某杰曾后悔地說: “我早知道康借火柴點火,我才不借給他呢。”
康點上火,我被火燒了一下,頭發眼眉都燎了,隨手將桶扔了出去,康點上火后,怕我報復也隨即跳下窗臺想逃走。“扔”與“跳”幾乎同時發生,小桶的下落和康的身體的下落,是兩個平行的、平動的拋物線。
在這個平行和平動的動作中,著火的稀料濺到康的身上,康這時未發現自己身上著了火,但處于康身后的我卻看見了。我才是真正的出于好意,也跳下去,想幫康某撲滅身上的火(當時救者只有我一人,而不是他人,康某在訴狀中撒謊)。當時,康某誤認為我是下去報復他,打他,他起身便跑了,他這一跑,風助火勢,火就燒大了,特別是他當時穿的是一身軍用化纖衣服,更易著火,因而致傷。
綜上所述,康某的受傷實屬典型的咎由自取,理應自負其責!
四、答辯意見和請求
“7?29案件”發生后,康家一家老小,為了抓個替罪羊,便緊鑼密鼓地分頭幕前幕后活動開了,其兄身著警服,開著公安偏三輪,到我家逼我60多歲的母親,向她要錢,還說我犯了“罪”,將母親恐嚇致病;又去逼我父親,致使我父親半個多月無法工作;還從我手中敲詐了1000元去……對此,我保留我反訴的權利,我還保留控告依仗自己有點小權勢、非法干涉司法的康某親屬的權利。
答辯意見:
一、“7?29案件”我無罪過,也無過錯,我不但不能承擔刑事責任,我也無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其責任只能由過錯者、縱火者自己負;
二、我是“7?29案件”的受害人,該事件使我蒙受不白之冤,造成了我精神上、物質上長時間的巨大損失,縱火者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縱火人及其家屬以往訛詐我的10闐元必須償還給我;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人承擔;
五、起訴無理,請依法裁定駁回。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某林
xx年xx月xx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證人張某杰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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