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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交通事故糾紛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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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xxx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療終結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明顯已經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應當提供肇事車輛閩號車行駛證、肇事駕駛員駕駛證,以證實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以及肇事駕駛員準駕相符,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還應當提供本案肇事車輛完整的保險單,否則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證件并證實在答辯人處投保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商業險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答辯人也只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還造成車駕駛員陳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限額應當預留相應份額給案外人 四、原告為村居民,各項賠償項目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五、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不合理的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1.醫療費:(1)應以正式的醫療票據為準,并結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及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剔除與事故所致損傷無關的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非醫保部分費用經鑒定為9557.89元,故非醫保費用9557.89元應予以扣除。
2.誤工費:(1)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及所處行業,故誤工標準應當按照88.74元/天計算;(2)原告無法證明其連續誤工,其訴求誤工總天數411天明顯偏高,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誤工損失。
3.護理費:訴求偏高,應當按照88.74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天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4交通費:沒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據,系無據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基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6營養費:訴求金額明顯偏高,應當依法就低認定。
7鑒定費:按保險條款約定,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據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8.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錯誤,原告為農村居民,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11184.2元/年的標準計算。
9.被撫養費生活費:并無證據顯示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退一步說,計算方式錯誤,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該主張,應當按照8151.2元/年的標準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明知閩B62928號車駕駛員陳金輝飲酒駕駛的情況下,乘坐其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訴求金額明顯偏高,請法院酌情就低認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退一步說,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請予充分考慮并采納為盼。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一四年月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 ,男, 歲,住
被答辯人: ,男, 歲,住
被答辯人: ,女72歲,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 , 女45歲,住
被答辯人:麥**,男,20歲,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麥**,女,19歲,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麥**,女,18歲,住址同上。
被告:莫**,男,成年,住
答辯人上述被答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進行如下答辯: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顯失公平。交通事故發生后,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第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成國、麥榮贊同等責任,梁禪無責任。第二次作出了王成國負主要責任,麥榮贊負次要責任,梁禪無責任。第三次作出王成國負全部責任。從三次的責任認定來看,明顯偏向了被答辯人,顯失公平。
二、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與被告連帶賠償麥榮贊死亡損失530032.06元過高,沒有法律依據。死者麥榮贊是農業人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及《廣東省公安機關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項目計算標準》,被答辯人的損失為:喪葬費:40775/年÷12×6個月=20387.50元;死亡賠償金:6906.93/年×20年=138138.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麥祖權5019.81元、李愛連8031.70元。請求的.精神損失費過高,應以3000元為宜。則被答辯人的損失共174577.61元。請求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三、20100718答辯人與被告莫健鋒是雇傭關系,莫健鋒也是肇事車輛粵Q04139號貨車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答辯人是在履行職務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粵Q04139號貨車已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險,被答辯人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給被答辯人。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答辯人:
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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