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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離婚答辯狀范本(參考本)
導語:忠誠是婚姻關系的底線,一旦沖破,就有可能會打翻婚姻這條船,傷著愛人,傷著兒女,傷著親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婚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z學習網!
離婚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XX,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 被答辯人: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 2016年 月 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達的被答辯人成宏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并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系。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并非向被答辯人起訴描述,起因完全在于被答辯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于2012年1月5日登記結婚,由于答辯人被被答辯人及其母親所營造的假象所蒙騙,只求安安穩穩過日子,即便在裸婚的狀態也結婚(無婚房無婚戒無婚禮,婚紗照都是答辯人出錢),但婚后不久,就發現被答辯人就是奶瓶男,被答辯人及其家人逐漸暴露出嗜錢如命、霸道專權、極度虛偽的性格,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存在很大差異,經常為瑣事吵架。被答辯人需要的是一個老媽子、保姆、傭人,而不是一個妻子,在這段婚姻中答辯人絲毫感受不到家人的溫暖,哪怕是答辯人在懷孕期間住院、孩子生病,被答辯人及其家人都
未曾來看望。從答辯人懷孕到孩子4個月大一直在和自己父母居住,平時也都由他們二老照顧,被答辯人只在周末才來一天探望,平時包括產檢、坐月子都是由答辯人母親陪同和照顧,相關費用均由答辯人在承擔。孩子4個月大后到被答辯人父母家居住(孩子戶口在被答辯人戶下),答辯人為照顧孩子方便將工作換至被答辯人父母家附近。在此期間,孩子白天(答辯人上班時)由保姆照顧,其他時間均有答辯人照顧,被答辯人周末才回來也不管孩子,并且在周末、寒暑假時答辯人將孩子帶回自己父母家中。
2014年5月17號雙方發生矛盾,答辯人父母出面讓雙方冷靜一段時間。2014年5月24日孩子到答辯人父母家中(因被答辯人母親出去旅游保姆休假),5月25日答辯人回被答辯人父母家中給孩子拿藥時發生家暴,被答辯人的'家暴行為讓答辯人的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但考慮孩子尚小,2014年6月8日當天由答辯人在其父親陪同下帶孩子到被答辯人父母家中(去之前打過電話給被答辯人母親),但被答辯人父母當天早有預謀,只讓孩子進屋,拒絕答辯人進屋(答辯人的物品等至今還在他父母家中),因無婚房答辯人只能被迫回自己在家中。2014年7月開始被答辯人提交第一次訴訟離婚,當初站在孩子立場(孩子一歲半還小),答辯人不同意離婚。2015年3月被答辯人再起訴離婚,答辯人同意,并爭奪孩子撫養權,2015年4月開庭后被答辯人以“將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為由申請撤訴。2015年5月答辯人起訴,被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同年9月底判決不予離婚,2015年10月答辯人上訴至中院,2016年1月初未開庭撤訴。
離婚答辯狀【篇二】
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應依法判決不準離婚。
首先,原、被告雙方感情基礎較好。 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于2004年相識。雙方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愛慕而確定戀愛關系,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充分了解,在2006年2月15日基于真摯的感情登記結婚,雙方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 其次,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穩定,被告沒有任何過錯行為,不存在“婚后經常發生爭吵,被告不給原告探視兒子機會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說法。原告訴狀中所稱“原告因婆媳關系不好,雙方感情因此受到影響,并于今年6月起幾次商議離婚,初步擬成離婚協議書,9月5日,被告將兒子私藏起來,不給原告探視等”不屬實。婚后,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互敬互愛,根本不存在關系緊張的說法。雙方現在有一個懂事的孩子和穩定的家庭,應當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原告訴狀中以“婆媳不和,私藏兒子”為理由主張離婚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夫妻共同生活中,會偶因家庭瑣事發生一點小糾紛,但不足以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關鍵是我們要以怎么樣的心態去看待這些現象。本人認為:夫妻之間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彼此寬容的心態化解彼此之間的隔閡、紛爭,而不應該一有矛盾就鬧離婚,畢竟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穩定事關社會穩定。如果每一個人都可以不分事之巨細無度提出離婚,那么,對社會穩定顯有不利。每個人都應有一份家庭責任感,同時還應有一份社會責任感!這也是法律對離婚自由加以約束的理由之所在,因一點小事就動輒草率提出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關于離婚自由的立法規定的。
再次,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至于婚后的夫妻感情是否存在如其訴狀中所陳述的問題,原告時至今日尚無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 婆媳關系自古以來就是處理難題,現實生活中因此產生糾紛并影響夫妻感情的也是存在的,但是,絕大部分的婆媳關系相處比較融洽,對此,被告將體會到原告的難處,愿意多與母親溝通交流,盡量使得家庭關系和諧,被告母親也不想因此影響兒子的婚姻,相信經過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努力,該問題會得到妥善解決。 兒子現在已經兩周歲多,但還不會叫爸爸媽媽,這與原告的教育方式和生活照料等有重大關系,2009年9月30日,被告帶兒子前往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兒童醫院體檢,結果顯示為智能發育輕度落后,雖然如此,被告也不過多責怪原告,誠意希望原告能夠回家共同生活,共同照料兒子,以使孩子能夠健康成長。 原告提出離婚訴訟時并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而是十分草率和感情用事的,應當給予原告一段合理時間,慎重考慮是否離婚。更為重要的是,被告當庭表示為了家庭的穩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長而不同意離婚,并且誠意表示為維系感情和家庭愿意付出更多努力和心血,不排除夫妻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和好的可能性。本著維護正常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理念,本案應判決不準離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懇請法庭給予當事人化解矛盾、維系這段近四年的夫妻感情、維系家庭的機會。 綜合以上意見,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沒有任何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從法律、社會效果出發,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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