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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交通肇事答辯狀范文
導語:一個違反良心告訴他那是不公正法律的人,并且他愿意接受牢獄的刑罰,以喚起社會的良心認識到那是不正義的,實際上他表現(xiàn)了對法律的最高敬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z學習網(wǎng)!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王XX,
答辯人王XX因(2012)民初字第XXX號劉XX等訴王XX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答辯人王XX在本案中是為XX市順華石灰廠工作,主要負責幫順華石灰廠開車送石灰,今年已多次拉石灰到XX市XX廠,每次開車進廠時都是有人來門口招呼安排,XX廠的人都會叫我們先停車,他們把電線頂開再叫我們開車向前走。我跟他們多次說過電線過矮,但電線一直沒有被整改過。2012年8月14日,21點10分,我駕車到達XX廠,等了大概40、50分鐘左右,等XX廠的人把場地清理完成后,周國平就過來用東西頂開電線,安排指揮我開車進廠,我的貨車開進去一段距離后就聽見有人喊:“有人觸電了。”知道有人觸電后我就下車去看,看見劉XX的兒子媳婦在為周國平做人工呼吸,一段時間后劉XX就開了一輛車來把劉X送去醫(yī)院了。當時聽說,劉X是在整理電線的時候觸電的,下完石灰后,我就給XX粉廠的員工留了我的電話和姓名后,就開車離開了。
一、 XXX供電局及線路所有人XXX在本次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 根據(jù)《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shù)規(guī)程》((DL/T5220-2005)規(guī)定:1kv以下線路在居民區(qū)垂直安全距離不應當?shù)陀?米的安全標準。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現(xiàn)場勘驗,XX市XX粉廠大門南側(cè)事故線路距地高度為3.76米,大門南側(cè)事故線路距地高度為3.99米。說明事故
發(fā)生前事故線路遠遠低于6米,否則不會發(fā)生車輛掛掉電線的現(xiàn)象。XXX供電局及線路所有人XXX架設的電線距離地面遠低于國家要求的6米的安全距離,其重大過錯是發(fā)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XXX供電局及線路所有人X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二、 劉X對本次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當天,答辯人開車進廠時,是劉X負責頂起電線,安排指揮答 辯人開車進廠,車輛會不會掛到電線都是劉X在安排指揮,答辯人在車內(nèi)看不到外面的情況,全部聽從劉X指揮停車或前進,在車輛掛斷電線后,劉X明知電線有電,還主動用手去整理電線,導致劉X觸電身亡。劉X在此次事故中的行為有重大過失,對此應負主要責任。
三、 王XX不應負賠償責任。
答辯人王XX每次開車進廠,都是XX粉廠的人頂起電線安
排指揮開車進廠,王XX在車內(nèi)無法知道外面的情況,只能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停車或前進,在本次事故中,答辯人王XX的所有行為沒有過錯,所以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四、 即使王XX負有責任,也應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五)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
根據(jù)交通事故定義分析,凡車輛在道路上通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和車、物損失的交通事件,均稱為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與外界物體直接碰撞、刮擦屬于最常見的交通事故。凡是與車輛有關的致使
車上人員之外的第三人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都應當屬于交強險賠償對象,這樣才符合交強險對社會公眾利益負責的保險原則及交強險的公益性質(zhì)。本案中,電線屬于有體物或有形物,和外界物體特征相符,事故發(fā)生時機動車處于運動狀態(tài),與外界物體也就是電線發(fā)生刮蹭,導致電線斷開,致使劉X用手整理電線時觸電身亡,所以本案屬于交通事故。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尚在保險期限內(nèi),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五、 被答辯人在訴狀的被告中遺漏了答辯人車輛所投保的中國XXX 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答辯人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而本次事故的發(fā)生與車輛有重大關系,因此中國X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應當對答辯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遺漏了被告中國X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使本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由答辯人來承擔,使答辯人的權(quán)益受到了損害。因此應追加中國X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為被告。
六、本案發(fā)生后,答辯人王XX為被害人墊付了賠償款5萬元及3400元的鑒定費及施救費,應依法返還答辯人或抵扣答辯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判決。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區(qū)東圳東路358號郵政大樓6層。
負責人,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已經(jīng)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發(fā)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療終結(jié)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明顯已經(jīng)超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年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應當提供肇事車輛閩號車行駛證、肇事駕駛員駕駛證,以證實肇事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年檢合格、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以及肇事駕駛員準駕相符,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還應當提供本案肇事車輛完整的保險單,否則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證件并證實在答辯人處投保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商業(yè)險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答辯人也只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還造成車駕駛員陳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賠償限額應當預留相應份額給案外人 四、原告為村居民,各項賠償項目應當按照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
五、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jù),不合理的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1.醫(yī)療費:(1)應以正式的醫(yī)療票據(jù)為準,并結(jié)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及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剔除與事故所致?lián)p傷無關的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醫(yī)療費中的非醫(yī)保費用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非醫(yī)保部分費用經(jīng)鑒定為9557.89元,故非醫(yī)保費用9557.89元應予以扣除。
2.誤工費:(1)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及所處行業(yè),故誤工標準應當按照88.74元/天計算;(2)原告無法證明其連續(xù)誤工,其訴求誤工總天數(shù)411天明顯偏高,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shù)計算誤工損失。
3.護理費:訴求偏高,應當按照88.74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天數(shù)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shù)。 4交通費:沒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據(jù),系無據(jù)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基數(shù)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shù)。 6營養(yǎng)費:訴求金額明顯偏高,應當依法就低認定。
7鑒定費:按保險條款約定,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據(jù)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8.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錯誤,原告為農(nóng)村居民,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11184.2元/年的標準計算。
9.被撫養(yǎng)費生活費:并無證據(jù)顯示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jù);退一步說,計算方式錯誤,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該主張,應當按照8151.2元/年的標準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明知閩B62928號車駕駛員陳金輝飲酒駕駛的情況下,乘坐其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訴求金額明顯偏高,請法院酌情就低認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已經(jīng)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退一步說,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jù),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請予充分考慮并采納為盼。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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