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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暨反訴狀
民事答辯狀暨反訴狀 1
案號:(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號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x棟xxx房,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20XX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不明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第一項存在兩種選擇性要求,顯然屬于不符合“有具體訴訟請求”的規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XX年1月31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無論該轉租是否征得房東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都合法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20XX年1月31日答辯人轉租到20XX年3月被答辯人起訴,房東從未提出異議,顯然屬于默認該轉租有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3、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回租賃押金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擔保作用的租賃押金當然無需退還。答辯人收取被答辯人租賃押金,屬于雙方合意,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租賃押金。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暫計至20XX年11月1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反訴人將位于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xx號某某酒店的一樓、二樓約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反訴人從事餐飲經營,租期為15年。20XX年7月1日開始計租金,3年內每月6,000元,20XX年7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簽署后,被反訴人開始裝修并開始營業。
20XX年9月以后,被反訴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反訴人有權在被反訴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時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不作任何補償。因此,反訴人要求解除與被反訴人《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還保證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
二OXX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答辯狀暨反訴狀 2
案號:(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號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辯人兼反訴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存在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實后駁回其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本單位工人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XXX收購合同》,被答辯人委托答辯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廢料,該合同顯然屬于承攬合同;合同中又約定廢料作價出售給答辯人,該合同又屬于買賣合同。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買賣合同,被答辯人都沒有義務向答辯人支付人工費,該人工是直接為被答辯人清理廢料所支付,且該員工屬于被答辯人單位職工,顯然應該由被答辯人支付工資,要求答辯人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XXX收購合同》顯然上述條款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被答辯人要求XXXX元沒有事實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4月2日,長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廢料、收購廢料的復式合同。20XX年度答辯人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20XX年至20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20XX年7月XXX元貨款已經付給被答辯人,因此合計XXXX元應當予以扣減,即被答辯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開具20XX年1月11日以來XXXX元的增值稅發票,并承擔X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11日起,反訴人開始為被反訴人收集、清理并收購被反訴人指定的廢料,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文件、傳真文件、銀行轉賬等形式確認并結算。從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3月2日,反訴人先后向被反訴人支付XXXX元的廢品款,但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這說明在買賣交易中,開具增值稅發票本質上系出賣方必須履行的一項稅法義務。
《增值稅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鑒于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反訴人不能依法進行稅額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損失。顯然,被反訴人有義務向反訴人開具該增值稅發票,以彌補反訴人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正因為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反訴人才不得不從20XX年3月2日起拒付廢品貨款。顯然被反訴人過錯在先,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
二OXX年六月二十日
備注:本案調解結案,對方補開增值稅發票,我方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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