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同意離婚答辯狀
女方同意離婚答辯狀【1】
答辯人:閆廣娟,女,漢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現住寧陵縣柳河鎮閆莊村76號。
被答辯人;王偉,男,漢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系平媒一礦機電五隊職工,住平頂山市衛東區鐵北工人村39號樓48號。
答辯人閆廣娟就被答辯人王偉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大我近六歲,個子又不高,長相又不帥,工資雖不高但工作很穩定,還有他父母給的住房。
相識后他對我非常體貼關愛,我被他一時而短暫的愛沖昏了頭腦,導致未婚先育。
結婚時,他家給我家八千元全部買了我們用的家電之類,我娘家陪嫁一萬元給他還賬。
婚宴紅包給付婚桌錢所剩無幾。
婚后生育兒子王胤權不到一個月,公公出車禍死亡,獲得賠償二十多萬元。
他自認為成了有錢人,開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后經常橫挑鼻子豎挑眼。
有一次,他說給我五萬元,要我同意離婚走人,我為了孩子沒有同意。
而后他就經常對我實施家庭暴力,逼我離婚。
其中最嚴重的兩次是,20XX年2月9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療,20XX年5月22日被打后,經我娘家人勸說,他保證不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不喝酒打罵人,錢財交妻子保管,否則導致離婚愿賠十萬元。
20XX年1月5日,因一點小事,不僅發生口角,還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況下,為了保命被迫回娘家。
臨近春節,他不但不來接我,打電話問他咋辦?他說起訴離婚。
開庭前,突然打電話說不離了,又保證不再重犯,并拿他爸媽的房產作承諾擔保。
知覺告訴我,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結婚,他才回來故伎重演。
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毆打傷透了心,保證承諾、房產擔保對我已經不靈了。
我心已決同意離婚,如果他撤訴,我就再起訴。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互有給付,折抵后答辯人無需給付兒子撫養費。
1、離婚系被答辯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系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答辯人有 20XX年5月22日被答辯人的保證和20XX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作證。
被答辯人違背承諾,應承擔十萬元賠償費。
2、被答辯人應將兩萬四千元歸還于我,其中結婚陪嫁一萬,生孩子娘家送去一萬四千元。
3、答辯人生完孩子,就疾病纏身,再加上被答辯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答辯人身體虛弱,一直以來由其娘家供養并給予治療,被答辯人不管不問。
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
故答辯人請求判決被答辯人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兩萬元。
以上被答辯人應給付答辯人十四萬四千元,答辯人應給付兒子撫養費16年×12月/年×300元/月=57600元,雙方折抵,答辯人無需給付被答辯人兒子撫養費。
綜上所訴,被答辯人起訴離婚一案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在外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是真,被答辯人家庭暴力是真,答辯人被迫逃回娘家是真,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存在嚴重的過錯。
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讓年幼的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及因家庭暴力給答辯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摧殘。
請求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依照保護兒童婦女為原則的法律法規給出滿意的判決。
此致
衛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閆廣娟
20XX年3月30日
附:1、20XX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
2、20XX年5月22日保證書。
女方同意離婚答辯狀【2】
答辯人:XXX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1994年答辯人和被答辯人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并于同年按農村習俗辦理結婚儀式。
1996年12月28日,婚生女xxx出生。
后雙方于1997年辦理登記結婚。
2001年3月27日,婚生子xxx出生。
結婚近二十年來,夫妻感情日漸淡漠,且男方對女方及子女不管不問,毫不關心。
尤其是男方有外遇后,更是變本加厲不盡任何家庭責任,令女方無法忍受,現如今雙方毫無夫妻感情可言。
因此,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小孩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
子女隨女方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孩子撫養權應該給女方。
男方每月工資1萬元以上,按照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女方每月要2000元撫養費合情合理合法。
三、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債務90000元
夫妻生活期間有9萬元欠款,應當一并處理。
四、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男方對婚姻有過錯,和其他女人同居并生了孩子,還以父親名義給私生子辦理出生證明等手續,嚴重傷害女方感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20XX.2.10
蘇義飛律師草擬,如有疑問,請致電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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