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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離婚答辯狀
離婚答辯狀(不同意離婚)【1】
答辯人尹XX,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江西泰和縣人,住泰和縣XX鎮XX村四組。
電話:XX。
答辯人因與XX離婚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XX婚前感情基礎較好。
答辯人與XX于20**年經人介紹相識,此后兩人談戀愛有一年多,戀愛期間兩人感情較好,也有了較充分的溝通和了解。
答辯人還按風俗送節禮,期盼幸福的婚姻生活。
二、XX所稱婆媳關系緊張并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且其所述婆媳關系緊張的事實并不屬實,大部分系誤解。
答辯人的父母也是盡力幫助答辯人夫妻,不可能破壞自己兒子的婚姻關系。
當然,由于年齡、性格、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婆媳之間有所誤解,甚至有一定的爭執,這都是難免的。
答辯人今后會努力在婆媳之間做好溝通工作,力爭化解家人之間的一些誤解,努力改善家人之間的關系。
一、答辯人與XX在婚后的感情尚可,即使有一定的矛盾,也是正常的,尚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由于答辯人長期在外工作,生活緊張,往返不便,加上彼此有時溝通不夠,夫妻之間難免發生誤解甚至爭執,但都是正常夫妻可能遇到的問題。
小孩出生以后,便以母乳喂養,XX因咳嗽,從小孩出生一個月內便開始到處看病吃藥,一直沒有好,同時她一直繼續看病吃藥,不肯暫停。
因為藥的作用,乳汁對小孩的身體有很大影響,小孩的抵抗力很差,出現了拉肚子等癥狀。
答辯人要求改用奶粉喂養,XX不同意。
因為小孩的病情越來越嚴重,最終改為奶粉喂養,但XX對此一直怨恨在心,說答辯人不讓小孩吃母乳,是有意疏遠她和小孩的感情情。
對于此事,答辯人認為雙方都是為了孩子好,并沒有實質的夫妻感情沖突,答辯人也多次向XX說明,希望她能理解。
XX去泰和住院是答辯人母親陪著并照顧的(是一個割掉水泡的小手術),后因小孩不習慣醫院的環境,答辯人母親便帶小孩回家,之后由她姐姐及母親照顧。
當時正當“五一”假期,答辯人因工作關系,要急調北京。
借“五一”三天假期,答辯人順道回家看她再去北京。
答辯人于五月二日到泰和火車站,之后便打的去XX病房,陪她到八點多,因要到五月四號動手術,答辯人便先回家處理一些家務,準備四號去泰和,五號坐火車去北京。
三號答辯人接到醫院的電話并告訴醫院四號會到醫院的。
答辯人于四號上午六點出發,九點鐘到,手術在十點左右開始,在十一點多完成,答辯人是第一個為XX做手術后的護理工作,忙過一會后,XX母親和姐姐才進來。
答辯人陪到中午一點,因被XX姐姐說的氣憤,同時要趕回坐第二天十點從井岡山到北京的火車,所以一點多便坐車回去。
XX在手術完包括她回家休養,答辯人常有發短訊及打電話給她,告訴她好好休養,并定期給她電話,希望能讓她早日康復。
一、只要能互諒互讓,今后雙方可以改善夫妻關系。
答辯人與XX感情一直不錯,只要互諒互讓,今后雙方是可以改善夫妻關系的,答辯人將盡力處理好工作及家庭的關系。
綜上所述,答辯人希望與XX白頭偕老,懇請法官盡力調解,化解XX的怨氣,維持答辯人的婚姻。
由于工作關系,恐難以抽身出庭應訴,答辯人的意見已在本答辯狀陳述,同時,答辯人將委托代理人應訴。
望法官理解,謝謝!
答辯人:
二〇XX年六月十七日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2】
答辯人:楊XX,女,漢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23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相識,后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XXXX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
2008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
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
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
僅僅是20**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
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
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于我屬于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
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里沒有任何現金,連20**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
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
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
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
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巍山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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