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精選范文
導語:答辯狀是被上訴時,答辯人所使用的文書。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民事答辯狀精選范文,歡迎參考。
民事答辯狀精選范文(一)
答辯人:SJX,男,37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1XXXXXXXX,住鹽城市XXXXX室,電話:XXXX。
答辯人:CRJ,男,35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城市¥¥¥¥,電話:¥¥¥¥。
被答辯人:ZSH,女,40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都區*****,電話:******。
SJX因自己的叉車皆在工作狀態,無法抽調,于是介紹ZWJ派叉車去TC公司。ZWJ隨即指派第二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該公司倉庫進行裝卸、整理作業。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辯人CRJ是ZWJ的雇員(或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9條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根據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被答辯人便上去用手推鋅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鋅合金料將被答辯人的右手壓傷”,請注意,此處被答辯人自己陳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是被答辯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辯人自己存在嚴重過錯——疏忽大意、反應不夠靈敏所致,CRJ并無“嚴重過失”,更非“故意”,因此,無論是作為“雇員”,還是作為“工作人員”,CRJ在此事故中都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既然雇員CRJ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作為雇主的ZWJ也順理成章地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既然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 故,ZWJ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不管怎么說,無論CRJ、ZWJ有無過錯、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他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而不應由其他人代為承擔有關民事責任。至于第一答辯人SJX,在本案中,僅僅是一名業務介紹人,屬于居中介紹的性質,而且是免費、義務為TC公司幫忙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將第一答辯人列為被告,應為不適格。
即使如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第一答辯人是TC公司臨時雇請幫忙裝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與SJX之間亦同樣是雇主與雇員的雇傭關系。因此,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為TC公司臨時雇請的雇員第一答辯人SJX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退一萬步說,假如需要第一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此民事賠償責任仍然應由第一答辯人的雇主TC公司最終承擔!
因此,二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向二答辯人主張民事賠償是于法無據的,所提交《民事訴狀》將之二答辯人列為被告,是為訴訟目標當事人指向錯誤,主體不適格。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此該起訴駁回!
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要求人身賠償,即使認為二答辯人有過錯需要賠償,那么最終的賠償責任也就應由最終雇主TC公司承擔。
鑒于被答辯人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而在該事故中,二答辯人又和被答辯人一樣不可避免地與TC公司發生牽連、聯系,而被答辯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依據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該用人單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請工傷保險金給付則是另一層法律關系)。
即使被答辯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那至少亦應是其雇員,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TC公司仍然應當承擔此起生產事故所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辯人或者依職權將TC公司追加為被告,或者將TC公司列為利害關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產事故引起的被答辯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順利、徹底解決。
最后,二答辯人再次鄭重提請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辯人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屬于工傷,而被答辯人的因工傷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與二答辯人無關;第二,二答辯人不存在任何“嚴重過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辯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過失。
總之,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本次生產事故中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同時,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二答辯人及ZWJ愿意分別補償被答辯人人民幣三百元(如果被答辯人在一審判決之前不撤回對二答辯人的起訴或者不服一審如果駁回其原起訴請求的判決,二答辯人有權隨時撤銷此補償意向);同時,為利本案的徹底解決,我們請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辯人所提訴求一并增列TC公司為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者利害關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決為盼。此致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答辯狀精選范文(二)
答辯人:南充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地址:南充市順慶區金魚嶺街42號
業主委員會負責人:李xx。
被答辯人: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未見到所謂的“城市首座項目原鋪設天然氣管道的設計方案”,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未事先書面告知答辯人或城市印象業主大會,更不用說,此方案能否獲得通過?
二、“城市印象”小區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戶數計算輸氣管徑,并已定型管徑。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城市印象”小區規劃區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于業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要到我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并給予方便。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
四、在社區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南充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于我小區:“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后,承諾確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區天然氣用戶每天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南充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布承諾書公示于小區。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其中,決定第(七)項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城市印象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對此事不但未違法,而且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說承擔什么損失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充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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