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間借貸答辯狀
大家對民間借貸答辯狀了解嗎?那民間借貸答辯狀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有關于民間借貸答辯狀范文,歡迎大家閱讀。
2017年民間借貸答辯狀【1】
答辯人: xx
被答辯人:xxx
答辯內容: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答辯人的起訴狀中被告主體錯誤。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不相識,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更沒有合法的借貸法律關系。
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款,不是還款義務人。
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答辯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存在著借貸關系且合法有效,也是應有真實的借款人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
假設該借款是由答辯人的丈夫向被答辯人借了,首先答辯人不知道丈夫有過向外人借款的事實,并且事實上此款項于當日就轉走至李紅的賬戶,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還在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由xxxx個人對該筆欠款負責即xxxx的個人債務。
答辯人與xxxx無共同舉債的合意,xxxx也未將該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依據現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對不屬于夫妻共同的債務,沒有還款義務即答辯人不是該借貸關系的還款義務人,被答辯人不能向答辯人主張。
同時對于被答辯人申請保全的房屋,屬于答辯人的個人財產,被答辯人保全錯誤的,依法應當向答辯人賠償損失。
綜上,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為被告提起民間借貸的訴訟,屬于選擇被告的主體錯誤,因此,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天津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20xx年 月 日
2017年民間借貸答辯狀【2】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于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
但實際履行情況為:2013年5月24日,B向郭國杰轉款270萬元,郭國杰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杰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
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由于債務轉讓于郭國杰,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計418天。
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于2013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14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于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于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
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7月9日
2017年民間借貸答辯狀【3】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書:本市____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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