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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濟答辯狀范文
導語:答辯,是指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的理由和根據進行的回答,辯解或反駁,書寫、遞交答辯狀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經濟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關于經濟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省B縣銀行
地址:省B縣街號
法定代表人:行長
委托代表人: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為省A縣銀行某信用社因不服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經濟糾紛判決提出上訴,我方就其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1.上訴人A縣銀行信用社在收貸時,明知借貸人于某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合法取得220萬元用來還貸,但上訴人仍然收貸,這種做法實際上默認了借貸人以不法手段籌措還貸的行為。上訴人明知道借貸人一時無力還貸,仍脅迫借貸人迅速還貸,從而誘發了借貸人詐騙的動機。因此,對于我方被騙的貸款,上訴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壞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所以,一審法院判決A縣銀行某信用社全數返還貸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我方向個體戶于某貸款是為了讓他辦公司,搞合法經營,但他卻把這部分錢用來還貸,違反了貸款專款專用的原則。因此,個體戶于某的還貸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A縣銀行某信用社的`收貸行為也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他們之間的收還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3.個體戶于某在A縣辦公司時,其不法經營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早該繩之以法。但A縣銀行信用社為了收回貸款,不到法院控告個體戶于某,害怕他一進監獄,就無力還貸,因此放縱了罪犯,為他到我縣進行詐騙行為提供了時機,使不法分子得以繼續進行買空賣空的詐騙行為,給我方造成了巨大損失。
我們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維持原判。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壹份
答辯人:B縣銀行(蓋章)
年月日
關于經濟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南昌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縣東新鄉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炳炎, 聯系電話: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萬里濤,南昌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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