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精品(15篇)
答辯狀對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訴訟案件越來越多,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準備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答辯狀,歡迎閱讀與收藏。
答辯狀1
答辯人:楊XX,女,漢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23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相識,后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XXXX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
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
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于我屬于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
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里沒有任何現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
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此呈
巍山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05月10日
答辯狀2
答辯人: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xxxxxxxxx
答辯人就與xxxxxxxx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適當,沒有出現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不一致這樣的低級錯誤,認定答辯人承建的xxxxxxxx為死包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上訴人第二項上訴理由沒有根據,xxxxx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并不是本案要解決的問題,xxxxxxxx的工程已經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資質和主體資格,也不影響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而且,被答辯人不應忽略一個事實,就是《內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辯人跟答辯人簽訂的,作為專業的建筑工程公司,不應該不懂得建筑資質對合同主體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辯人認為xxxxxxxx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還明知故犯,與其簽訂“內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辯人認為,一方面被答辯人對xxxxx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違法轉包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對答辯人而言,這是被答辯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或者是對答辯人的一種授權,答辯人當然享有對xxxxx的承建權利,而且從雙方合同內容來看,性質為死包,盈虧均由答辯人自己承擔,工程款(實際應為賠償款)當然也應由答辯人享有。至于答辯人所用的收據和公章真實性的問題,實質并不影響工程款的權屬,同時xxxxx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收據和公章的真實性也只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將工程款支付給答辯人沒有不當之處。
三、如果法院判決xxxx萬元的權利人屬于被答辯人,將會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不一致的奇怪現象,更嚴重的是,將會導致用民事判決否定生效的刑事判決,用民事判決間接宣告答辯人有罪的嚴重后果,同時,也違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審法院堅持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駁回被答辯人曠日持久的無理纏訟。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3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答辯狀4
答辯人:法定負責人:住所地:被答辯人:住所地: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借記卡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事實與理由:
一、被答辯人證據不足,不能證明起訴狀所述待證事實,被答辯人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分為三組,
第一組為儲蓄綠卡對賬單、活期明細、短信,該組證據僅能證明交易卡號末四位3404的儲蓄綠卡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時發生交易,交易金額合計______萬元。
第二組為中國通信客戶詳單,該組證據僅能證明被答辯人在交易發生后進行了電話掛失、電話報警。
第三組為銀行卡、存折,該組證據僅能證明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開立了交易賬戶。被答辯人訴稱:人在某市,卡未離身,交易系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在異地盜取,銀行存在管理漏洞。而縱觀上述三組證據,均不能證明被答辯人訴稱的待證事實,與待證事實無任何關聯性。被答辯人訴稱:資金在相距遙遠的異地取走,可以認為系他人支取。答辯人認為該推斷不成立,交易發生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時,被答辯人報案時間為次日,按當下交通之發達,完全有充足的時間完成異地交易行為,且交易及報案時卡是否在被答辯人身上,交易是否被答辯人授意他人代為實施尚不得而知。因此,被答辯人證據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其主張應不予支持。
二、被答辯人未妥善保管密碼,責任應自行承擔。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辦理了儲蓄綠卡,根據雙方簽訂的
第八條的約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綠卡和密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中國XX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中國XX銀行依據密碼為持卡人辦理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因密碼泄露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本人負責。銀行卡密碼系被答辯人自行設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點,答辯人及任何
第三人無從知曉。被答辯人訴稱:交易非本人實施。假定該訴稱成立,則持卡人必須知曉正確的密碼方能進行交易,持卡人獲得密碼只有兩種可能:一是被答辯人故意告知,該情形下應視為被答辯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責任當然自擔;二是被答辯人無意之間泄露,該情形下被答辯人應對其未盡妥善保管密碼之義務導致財產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三、答辯人業務合法合規,不存在任何違規操作,不應承擔責任。答辯人系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的合法、有效存續的金融機構,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經過國家認證和檢驗合格的安全交易設施。答辯人依據持卡人密碼正確的操作指令辦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規,不存在任何違規操作,不應承擔責任。綜上,被答辯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存在偽造的銀行卡、交易系他人所為,而被答辯人有泄露密碼的高度蓋然性,且答辯人業務合法合規,不存在任何違規操作,因此,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均不應支持。此致______區人民法院答辯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證據材料______份。
答辯狀5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工作單位及職務: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就原告起訴答辯人離婚一案,答辯人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但原告所述離婚的事實與理由不完全屬實:
原被告于________年因工作關系相識,之后很快確立戀愛關系,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子__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__。
原被告戀愛期間及結婚初期感情不錯。后來,被告發現雙方在很多方面觀念差異很大,導致雙方在經濟問題、子女撫養等方面經常產生矛盾;且原告在生活中缺少家庭責任感,對被告不關心,在家務方面從不幫助被告;在被告孕育生育至撫養子女階段,原告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除此外,原告經常無故很晚回家,后半夜回家簡直就是家常便飯,被告難以理解,夫妻感情逐漸破裂。____年____月原告主動離家,雙方現已分居,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因此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由答辯人撫養較有利于其成長,答辯人要求原告每月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撫養費。
被告父母在被告孕期時就來照顧原被告生活,兒子________出生后,被告父母一直與答辯人共同照顧,答辯人上班后,________也一直由答辯人父母直接照顧。現________已上幼兒園,每日也是由答辯人父母接送。原告父母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身體情況不適合照顧子女。
從出生以來,一直是由答辯人及家人照顧,分居期間,也是一直跟隨答辯人,如離婚后突然改變他的生長環境,將難以適應,對其成長明顯不利。且只有3歲半,年齡太小,一直母乳喂養至2歲多,對母親的依戀較重,不宜由父親直接撫養,顯然本案的情況子女判歸被告撫養更有利于他的成長。
三、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的分割
1.房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一處(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號)
該房為原告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約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左右,現貸款已全部還清,該房婚后還貸所對應房屋價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一處(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號)
該房為婚前____________月____日被告以個人名義購買,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婚后有還貸,現貸款已全部還清,該房婚后還貸所對應房屋價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2.公司股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答辯人作為發起人成立了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告持股比例為____%,答辯人持股比例為____%,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元,目前僅實繳了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汽車
轎車一輛(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___)。
該車為婚后以原告名義購買,購買價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全款已付清,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
4.存款
被告名下有存款約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原告名下存款情況不清楚,請法院依法調查后分割。
5.股票
原告名下股票價值不清楚,答辯人無股票。
6.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
7.財產分割方案
(1)____________號房屋離婚后歸原告所有,原告應支付被告相應折價;
(2)____________號房屋離婚后歸被告所有,被告愿支付原告相應折價;
(3)____________公司股權歸答辯人所有,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相應折價;
(4)____________轎車一輛(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__)離婚后歸被告所有,原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被告愿支付相應折價;
(5)雙方存款依法平均分割;
(6)原告名下股票歸原告所有,答辯人要求按市值獲利一半折價。
綜上所述,答辯人同意離婚,但認為原告所述離婚的事實與理由不屬實,子女要求判歸答辯人撫養。夫妻共同財產請法庭依法分割。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辯狀6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法庭依法判定怎樣寫法院答辯書要求原告________________[合情合理合法]
2.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3.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
提出答辯,反駁原告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答辯狀7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狀》,答辯人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為正視聽,答辯人現提出答辯狀:
第一、答辯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本案中:
1、答辯人與被害人_____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但從未傷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院醫護人員對被害人馬紅斌的現場檢查和入院檢查得出的檢查結論和該院醫護人員的證言,以及相關鑒定結論均證實了被害人_____肋骨骨折及胃壁挫傷的損傷與答辯人無關,被害人_____的死亡結果的發生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2、答辯人與被害人_____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但造成的后果連輕微傷都不構成(無相關鑒定結論),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辯人的行為既然不構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缺乏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于被害人_____因長期吸毒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與答辯人的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因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
如原告人認為答辯人的行為、_____________醫院的診療行為、緝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員的違法和瀆職行為誘發、導致或延誤了對被害人_____的治療,而要求答辯人對其因_____死亡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因純屬民事糾紛性質而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三、《民法通則》對于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項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實施了某行為,并使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才能對此結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過錯原則則無此要求,僅以條文列舉的方式將其嚴格限制在極小的,諸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的人生和財產造成的損害的無過錯賠償等范圍之內。
顯見,本案所及民事責任并不在《民法通則》所界定的無過錯責任范圍之內。
由此,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答辯人的行為并不具備《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要件,同時答辯人的行為與被害人_____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因果關系。
在民事責任上答辯人沒有過錯責任,不應當承擔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辯狀8
再審答辯狀
答辯人(被申請人):王**,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閘北區***路***弄***號***室。
被申請人王**針對申請人王**、王**、王**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終字第242號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一案(案號:20xx民申字第1871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二審判決查明的被繼承人遺產的數量和范圍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首先,天一藝術館內存放的畫作、文物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無論其館藏畫作、文物數量多寡,皆與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無關。其次,天一藝術館內館藏畫作與文物的數量已經查實。一審法院在一審開庭前即對天一藝術館進行了查封、清點,共統計在冊畫作117幅及石魯的《書法對聯》一幅。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此皆予以認可
,不存在所謂的“重大遺漏”。事實上,天一藝術館在被繼承人生前為了文化交流而捐贈過部分畫作和文物,申請人卻一再抓住以前宣傳冊上的畫作和文物數量來認作現存館藏畫作文物數量,實在不合邏輯。
再審申請人聲稱現陳列于天一藝術館的117幅畫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亞民用復制品替代。被申請人再次聲明:天一藝術館不是遺產范疇,館內是放原作還是復制品,完全是其內部管理以及保護畫作的需要,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
王**所持有之《孫悟空》畫是被繼承人所贈小幅《孫悟空》,亦不屬于遺產。被繼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兒孫贈畫,三位再審申請人也擁有多幅被繼承人所贈的畫作,被申請人王**作為被繼承人之子,擁有一幅父親所贈的畫作實屬正常,且被繼承人向被申請人贈畫時出具了贈與證明,足以證明小幅《孫悟空》畫作為被繼承人所贈。再審申請人所主張的是20xx年連同數十張名人畫作在被繼承人家中被盜的精品《孫悟空》畫作,該精品《孫悟空》畫作不同于被申請人所持有的小幅《孫悟空》畫作,是兩幅不同的畫。家中畫作被盜后,被繼承人懷疑是申請人王少平偷畫,因此對于失竊的精品《孫悟空》畫作應當由王少平來說明情況。
再審申請人稱被申請人王**盜取了天一藝術館180幅畫作,該說法是對被申請人王**的XXX。再審申請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藝術館取畫一事,是被申請人張帆主持藝術館工作時安排給被申請人王亞民的工作。對此,再審申請人已在二審答辯狀中作了澄清,此處不再贅述。盜竊行為是受我國刑法所規制,由國家公權力機懲治的違法犯罪行為,申請人作為自然人,卻一再XXXX被申請人王亞民。王亞民對此嚴正抗議,并保留追究申請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二、 二審判決對于存放于天一藝術館的全部畫作與文物所有權歸屬認定正確;對天一藝術館土地使用權、房產的性質與歸屬認定正確。
天一藝術館作為20xx年依法登記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獨立的財產主體,存放于天一藝術館內的全部畫作和文物是天一藝術館的合法財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被繼承人王天一為了收藏展覽自己的美術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進行文化和學術交流,在藝術館設立之初,就向成縣文化局報備過相關畫作,作為藝術館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因此,天一藝術館內的畫作的所有權已轉至天一藝術館,不再由被繼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二審判決對于天一藝術館內的畫作與文物歸屬的認定完全正確。
天一藝術館1.55畝的土地使用權使與房產是天一藝術館應具有的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是1995年由成縣文化局征收城關鎮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劃撥給天一藝術館使用的,用地類別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權歸成縣政府,使用權歸天一藝術館,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天一藝術館現有房屋40間作為藝術館的展區及辦公場所是藝術館進行業務活動所必需的場所,屬于藝術館應具有的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在藝術館存續期間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藝術館畫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權將使天一藝術館無法存續,且違背被繼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審判決所認定的,天一藝術館是被繼承人王天一為造福家鄉文化產業而創辦的弘揚藝術傳播文化的公益性單位,其主要業務活動是收藏展覽王天一畫作與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藝術館內所的畫作、文物,天一藝術館將無作品可供展覽;若分割天一藝術館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天一藝術館將無場地開展業務。被繼承人王天一生傾其一生籌建了天一藝術館,以其通過舉辦作品展覽和學術交流活動為家鄉的文化事業發展貢獻力量,被繼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藝術館我生為藝術館,死后為紀念館”,在被繼承人王天一寫給成縣縣委書記、縣長的工作匯報里,被繼承人也表達了希望天一藝術館由政府運營管理,讓其作品永留成縣的愿望。因此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藝術館內全部畫作、文物、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請求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審申請人在二審中請求法院對天一藝術館的畫作、文物、房產及土地使用權作“紙面分割”,明確歸屬,保留藝術館完整性的說法,被申請人認為此種說法荒唐至極。我國法律沒有所謂的“紙面分割”的規定,一旦法院對天一藝術館畫作、房產及土地使用權進行分割,再審申請人對于分到其名下的財產即擁有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再審申請人若要取回變賣畫作,出租、出售房產土地將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屆時法律將無法保護天一藝術館的完整性,天一藝術館將難逃被分割解散的命運。因此,再審申請人提出的所謂“紙面分割”,保留藝術館完整性的說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審申請人為了分割天一藝術館,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覬覦天一藝術館的經濟價值,其保留天一藝術館完整性的'說法完全不可靠。
三、 對于再審申請人王百靈的繼承權問題,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再審申請人王百靈系被繼承人的孫女,王百靈在祖母、父親與叔叔均健在且未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無權繼承祖父的遺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被繼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無需王百靈為被繼承人提供主要的經濟來源,王百靈也沒有給予被繼承人勞務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定王百靈沒有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是完全正確的。王百靈本來就是被繼承人的親孫女且王百靈雙親健在,被繼承人帶大王百靈是協助王大平夫婦撫養王百靈,王百靈與被繼承人之間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事實上都是正常的祖孫關系不可能是所謂的“養孫子女”的關系。被申請人完全認同二審法院對于王百靈不具有繼承權的認定。
最后,被申請人王**提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對于弘揚王天一先生的藝術遺產,一邊是被申請人耄耋老母與次子王亞民殫精竭慮,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紀念文集,保護藝術館;另一邊是申請人勞師動眾,煞費苦心,不顧老母親高齡病危,一再發起訴訟,進而強行霸占老人在蘭州的住房和二審判決中屬于被申請人的房產。還多次對王**進行人身攻擊,阻撓被繼承人文化研討會順利召開,擾亂藝術館的相關保護計劃。申請人不顧人倫,唯利是圖的丑惡嘴臉為世人所不齒。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王亞民認為,于情于理于法,二審判決皆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再審法院應當在審查材料后,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
20xx年7月22日
答辯狀9
答辯人(被上訴人):____,女,________________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省縣人,住________市________區四季青鄉區14號樓。
答辯人因與張____(以下稱“上訴人”)出資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海民初字第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已提出上訴。現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股東,持有公司20%的股份。上訴人稱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不是事實。________________年7月9日,答辯人受讓張________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辯人出資經營。答辯人受讓張________的股份是用個人資產出資的,并在受讓股權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辯人受讓張________股權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均是委托丈夫________辦理的。股權受讓后,答辯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辯人夫婦共同投資經營的事實,不僅上訴人明知,而且也是眾所周知,上訴人主張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顯然是歪曲事實。對此,答辯人在一審訴訟中已提供了工商檔案材料等充分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同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________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________的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________有代理權”。顯然,上訴人認為________是“有代理權”的人,而不是“股權轉讓人”,上訴人該等主張也印證了其明知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的事實。
二、上訴人不構成善意第三人。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以“與上訴人簽訂轉讓協議是被上訴人的丈夫________拿過來的”、“________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________的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________有代理權”為由,主張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依法不能成立。事實是,上訴人早在十年前就與答辯人一家相識,且常有往來。尤其是上訴人于________________年到答辯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和答辯人家庭的情況十分了解。也就是說,上訴人明知答辯人是公司的股東,而且在知道答辯人住所、聯系電話,經常會與答辯人見面的情況下,與答辯人丈夫________簽署轉讓答辯人股份的出資轉讓協議的行為,不合常理,更不構成善意第三人。理由為:第一,上訴人明知答辯人在公司的出資是個人出資,即使是答辯人的丈夫也不當然享有處分權或者代理處分權;第二,上訴人在能夠與答辯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與________實施轉讓答辯人在公司出資的行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第三,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已實際支付了出資轉讓款,即上訴人并沒有支付出資轉讓對價。三、上訴人冒用答辯人簽名取得的《出資轉讓協議》,當屬無效。本案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已確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____”的簽字并非答辯人所簽,同時主張出資轉讓協議書中冒用“____”簽字的行為人是答辯人的丈夫________。但是,上訴人未提供證據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____”的簽名是________所為予以證實,而根據答辯人對丈夫________字體的辨認,《出資轉讓協議》中“____”的.簽名并不是________書寫。據此,上訴人在答辯人既沒有轉讓出資的意思表示,也未進行過轉讓出資的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采取冒用答辯人簽名的方式偽造了《出資轉讓協議》,該出資轉讓協議依法應屬無效。上訴人據無效《出資轉讓協議書》,且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辦理了工商登記,取得公司股東身份,顯屬惡意侵權,損害了答辯人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 ___日
答辯狀10
錫山區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貴院就原告鹿路生訴無錫韻達快遞公司違約和侵權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原告現根據前面的證據交換和庭審調查及其答辯等,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堅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為。被告非法解除與原告的《合同書》是一種違約行為,貴院已經認定無錫韻達快遞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原告訂立的“合同”是違約行為。
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實的,合同的部分條款是“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明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這些格式條款不公平不合理,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利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此合同中,凡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的條款一律無效。《合同書》的許多條款是無效的格式條款,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不受法律保護。假定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受法律保護,原告也沒有達到收回承包區的投訴標準,況且原告一次投訴也沒有。《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明確:“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假設原告真的違約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書面通知原告才合法。事實上,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也沒有任何過錯,被告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法的',且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為維護法律的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并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固定資產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原告實際承包東亭友誼路以東市場以來,被告一直以種種原因不肯與原告結算有償派送費用,根據韻達網絡有償派送實施細則及處理(罰)規定第四款第4條“獨立公司不得對派送費用進行截留,必須嚴格按規定落實到各分部。”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之規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沒有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攬件、發件,同時向原告區域市場新老客戶發出通知,之后,原告市場區域客戶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區負責人攬件發出。分別為王煥龍、王煥利、王龍、王波、王合理、葉未來、徐華、徐嚴、沈立松、鄭維運、吳本蘇、吳偉義、劉夕超、鄭斌、小周、唐永明、李永朋、王祥、劉亮、六部錢峰、市區三分部等承包區攬件發出。致使原告可預見可實現的未來利益滅失。這種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無錫韻達公司應當預見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民法通則》第112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根據《合同法》“ 第113條”,“民法通則第112條”,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市場客戶經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為壹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達后,原告八分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八分部組成人員即兩位司機,一位摩托車派件人員、一位電動車派件人員和一位話務員突然失去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原告額外支付八分部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因為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約之事,使本人無法提前一個月告之八分部員工,雖然原告與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非聘用關系,但原告和八分部員工卻是實實在在的聘用關系,因為韻達公司違約,所以原告已經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應由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負擔。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韻達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已經支付的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答辯狀11
答辯人:王海,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xxx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條》。20xx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xxx。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于20xx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20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20xx年7月份底至20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xxx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答辯狀12
答辯人:××市××有限公司
地址:××市××鎮××工業區,法定代表人:王××聯系電話:××
答辯人現就(20××)××法行初字第××號張××訴××市社會保障局案,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已經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義務
本案原告于20xx年4月進入答辯人公司工作,答辯人依法為其購買了社保。其于20xx年10月15日病發住院,答辯人也已經為其墊付醫藥費用。其出院后,答辯人及時為其申請工傷認定。20xx年12月9日,本案被告××市社會保障局作出東社保工傷認定字第××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原告于20xx年10月15日所生發生的事故屬于非工傷。可見,答辯人一直都在積極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答辯人的行為并無任何不當之處。
二、 答辯人不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起訴時將答辯人列為第三人,答辯人認為這是不當的。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根據該條可知,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不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第三人的特征,僅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不可能成為訴訟的第三人。
而答辯人只是與該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與被告的行政行為并無利害關系,故不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 答辯人尊重××市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為
原告發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并沒有在工傷中受到外物的`撞擊,也不是車間設置備漏電所致,因此,答辯人認為,被告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東社保工傷認字第××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原告為非工傷,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答辯人尊重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列為本案第三人是不適當的,答辯人已經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義務,并尊重××市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為,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有限公司
二零××年×月×日
答辯狀13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xxxxx訴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狀內的陳述,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轄下xx的業戶,經營x行業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經營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xx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x元。
按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個月的攤位費xx元。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答辯狀14
答辯人AAA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認為SSS物業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根據合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原理,與答辯人簽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的是大連SS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使根據該協議書的約定向答辯人主張權利,其主張人必須是合同的相對方大連SS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應為協議書以外的第三人。原告應向答辯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其對“KKK”進行物業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手續,以證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進行物業管理的資質、經營性收費許可等。
二 關于物業費的問題
1.〈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根據其合同性質應為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各自義務,也就是作為物業公司必須要向業主提供符合雙方約定的管理與服務,業主才有按約定繳納物業費的義務,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系違約行為,應由其自行承擔違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業主完全有權按〈合同法〉的相關規
定行使抗辯權利。其是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約行為依法行使違約救濟權的合法行為,
2.“KKKK”小區是一個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小區,關于這一點從答辯人與大連SS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中就可以確定。但答辯人居住的.0號樓卻不在小區封閉管理的范圍之內,是該小區唯一一棟樓梯口面對小區外的建筑。樓梯口面對公交車終點站,關于6號樓的物業管理問題,業主在06年至今多次找開發公司及物業公司要求解決,物業公司領導答復向總公司反映0號樓問題,對物業費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物業公司并未將結果履行告知義務,突然將答辯人起訴,并主張高額滯納金,其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
3.原告向答辯人所主張的物業管理費中所包含的收費項目中主要應為保安費、保綠費、保潔費以及管理費。對于保安費,由于6號樓樓梯口在小區外,直接面對海口路,離小區入口30多米遠,樓道內經常會有陌生人進入,作為答辯人根本就沒有可能得到物業的保安服務。對于保綠費,6號樓前既沒有綠地,也沒有假山,答辯人也不屬于在小區內居住的居民,因此對于該項費用原告也無權向答辯人主張。對于保潔費,0號樓樓道內盡管進行了衛生清掃,但扶手、地面及玻璃灰塵遍布,垃圾清理不及時。對于管理費,由于0號樓臨街,導致一樓全部商用,管理混亂,時常發生打架事件,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日常生活。同樣一個小區,同樣的業主,同樣的物業費標準,但是
答辯狀15
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依法參與本案訴訟活動,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一)原告撫養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長。
由原告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原告對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顧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對孩子照顧的周到,小孩正處在生長發育的重要時刻,也是人生觀和是非觀念剛剛形成的時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個好的環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備這樣的條件。
(二)孩子隨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1、被告對孩子疼愛有加、百般呵護,并對孩子采取了正確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雖小,但誰疼他還是知道的,這個不是誰教給他的,被告及父母對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們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對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并盡量讓孩子得到父愛和母愛。
2、被告系紹興本地人,有穩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三千元,且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開銷不大,個人能力和經濟狀況均比原告優越,原告無住房、工資待遇不高,不能為孩子的學習和生活創造良好的條件。
3、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一直隨被告生活,彼此之間已有穩定牢固的感情基礎。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與被告離婚前對孩子也是不管不問,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來吃完飯也是顧自己玩電腦,很少有增進父子感情的舉動,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對其生疏了。
4、被告父母經濟基礎堅實,父親年收入7萬余元,母親也有退休金,二老十分舍得給孩子花費。孩子自出生后半個月起,一直與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非常疼愛孩子,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負擔,祖孫已經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優渥的家境與對孩子的關愛,都十分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三)原告訴求無法律依據。
1、從原被告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迄今不足七月,當時雙方對孩子跟誰生活經過認真的考慮和充分的協商。短短的時間,客觀情況并未發生變化,現在原告就要對原來雙方都認可的協議內容變更,頻繁的變更撫養,會使孩子沒有一個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的環境,所以原告的訴訟是不適當的,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有悖法律要保護合法有效協議的嚴肅性。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作出規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被告根本就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因而,原告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三)原告的變更理由不成立。
原告要求變更的理由是:被告限制原告探望、被告無力撫養兒子。事實證明可原告的這一主張無任何事實依據,通過庭審,已經明確被告并未阻止原告探視孩子,而是原告不顧孩子身患哮喘硬要帶其出去的這一不近情理事實,該事實進一步表明了原告并非疼愛孩子,試問一個看重孩子健康的父親怎會忍心讓自己的孩子誘發病情。而且原告完全可以在被告家里探望孩子,孩子尚小,不宜外帶,將孩子外帶出去不是行使探望權的必要條件。被告也向法庭證明了自己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加上有疼愛孩子的外祖父母,被告完全有能力為孩子創造良好的成長與教育環境,相反地,原告卻無法為孩子創造這些條件,原告要求變更撫養的真實原因是變更后其可以不負擔撫養費。被告嫁人不淑,已經把全部的愛都傾注在孩子身上,被告及其父母與孩子關系融洽,感情深厚,他們對孩子的愛護,真是殷殷期望難以筆述。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以上意見請以采納!
謝謝
代理人:
【答辯狀】相關文章:
答辯狀范文-答辯狀09-30
答辯狀范文-答辯狀格式-答辯狀怎么寫09-30
民事答辯狀-答辯狀范本09-30
離婚答辯狀范文-答辯狀09-30
離婚答辯狀的寫法-答辯狀10-04
答辯狀05-21
經典答辯狀09-30
答辯狀09-30
優秀的答辯狀范文:刑事答辯狀03-20
民事答辯狀范文,民事答辯狀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