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答辯狀范文(通用11篇)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并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民事被告答辯狀范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民事被告答辯狀 1
答辯人(被告):X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XX市XX區知春路6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XXXXXX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XX區XX村鎮XX村XX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XXXXXX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X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20XX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
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70余萬元,且案涉《XX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XX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2XXX年2月24日簽訂《XX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
然而事實上,自20XX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XX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
截至20XX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并交付了86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900支付密碼器。
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20XX年12月12日到20XX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20X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
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
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2XX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
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XX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
種種跡象表明,XX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XX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XX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XX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XX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
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XX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2XXX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XX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
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XX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XX仿冒所為。
此前答辯人曾找XX談話并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XX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XX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XX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
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XX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XX”
三字是否系XX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XX”
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XX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23000臺,ci-910270臺,cp-10016臺。
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
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20XX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
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很顯然,《代理協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23000臺,ci-910270臺,cp-10016臺。
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
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 ”
答辯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該協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 或“發出定單”,而自XX年2月24日該協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議,價值200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
其次,《代理協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XX結算單價)×實際發貨數量×收款期參數”
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XX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議書》第六條規定的XX結算價435元。
因此,即使該《代理協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
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
查案涉《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議第六條之規定支付乙方傭金!
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
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20XX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8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7%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定根據合同執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
又該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P奁鹗既掌谝园惭b驗收報告日期為準!
也就是說,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后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后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傭金。
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
根據《代理協議書》雙方關于傭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傭金。
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案涉《XX產品代理協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議主張所謂的傭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
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系并不存,在該協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
即使該協議能夠成立,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XX產品代理協議書》關于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傭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夸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并在此基礎上索要巨額傭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
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XX年11月15日
民事被告答辯狀 2
答辯人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答辯人因一案(或:答辯人因╳╳╳對一案所提起上訴),提出答辯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答辯狀 3
XX,男,19XX年生,19XX年結婚生子,19XX年得一子,名叫XX。
XX高中畢業后一直在xx鎮小學任教員,后任校長,住xx縣xx鎮東大街10號。
19XX年妻子病故。
XX初中畢業后在縣城當工人,現在縣城x私企當老板。
XX一家人住兩間平房,過著清貧的生活。
兒子現在縣城工作,并在縣城安家落戶,平時兒子對他生活不聞不問。
只是逢年過節回來看看。
因此XX平時生活困難不少,幸運的是他得到了鄰居同宗遠房侄兒XX的照顧。
XX既是他的侄兒,又是他的學生,二人關系密切。
XX對XX很尊敬,虛心向他學文化,在生活上十分關心他,經常幫助XX家干重活,臟活,累活。
特別是XX退休以后,XX對他關懷備至,使他感到心情舒暢,生活愉快。
XX照顧XX,得到了群眾的贊揚。
由于XX辦學有方,使xx鎮小學成為縣,市先進單位,多次受到表揚。
他本人也被評為先進教師,多次到縣,市以及鎮上的獎勵。
19XX年,他用多年積蓄翻建了三間新瓦房,市內也裝修一新。
19XX年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在家歡度晚年。
XX為了對XX多年來的無私幫助表示謝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請本鎮副鎮長王xx,現任鎮小學校長李xx到家,當著他們的面自書遺囑一份;并請他們做遺囑的見證人和執行人。
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遺囑上簽了字。
10月10日還到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
遺囑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執一份,另兩份由縣公證處保存。
XX在遺囑中寫明:“我去世后,三間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XX繼承,他人不得干涉!
20XX年3月1日,XX突發腦溢血死亡。
因XX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為父親送葬。
喪失由XX辦理。
XX按照遺囑繼承了XX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XX回來,因父親遺產繼承問題,與XX發生糾紛,并于5月10日到xx縣人民法院狀告XX。
XX起訴狀摘要如下:
(一)被告XX對原告父親XX的所謂照顧,并非“學雷鋒,做好事” ,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過對父親的“幫助” ,取得我父親的'信任和好感,從而使父親糊里糊涂立下遺囑,將房屋贈與他,達到奪取我家財產的目的。
被告奪取我父親全部遺產的舉動,以使他照顧我父親的卑鄙的動機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XX的親生兒子,是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我只認法律,不認遺囑。
遺囑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而應當服從國家法律。
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辦事,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三)XX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緣關系,我雖在外工作,逢年過節;丶铱赐先思,父子關系不錯,他不可能剝奪我的繼承權。
因此,我懷疑這份遺囑不是我父親真實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騙利誘之下書寫的,懇請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宣布遺囑無效,確認我的繼承權,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原告人:XX,男,40歲初中畢業,漢族,x私企老板,住xx縣xx街xx號
答辯人:XX,男,30歲初中畢業,漢族,xx廠工人,住xx縣xx鎮東大街14號
民事被告答辯狀 4
答辯人:XX縣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鎮環城東路84號
法定代表人:XX,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成立清算組后已經對公司清算的事宜進行了公告,原告起訴答辯人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一共提供了六組證據,其中第六組證據中的《XX縣XX置業有限公司清算報告》中顯示XX置業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組并通知債權人申請債權,xx年9月29日XX置業將清算事宜在《XX日報》進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XX置業清算完畢。
第六組證據中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顯示,XX縣工商行政部門于xx年4月15日準予對XX縣XX置業進行注銷登記。
可知,XX置業在清算過程中已經盡到了通知告知義務,XX置業解散的事實也得到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許可,所以在法律上XX置業作為獨立的民事責任承擔主體已經消亡。新成立的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登記的企業法人,其余XX置業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原告在起訴狀中仍然要求XX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本不應該承擔的債務責任的訴求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答辯狀 5
答辯人:劉xx,男,漢族,1971198xx年xx月xx日生,現。篨X市XX區xxxx,工作單位:
被答辯人:陳xx,女,漢族,1984年xx月xx日生,現住:XX市城關區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陳xx的婚姻關系
我與陳xx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我與陳xx結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在婚姻存續期間陳xx與我在性格方面差異較大,經常無故對我進行指責、謾罵,多數情況我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緒,出于禮讓的態度,保持沉默,但陳xx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得寸進尺,不斷因為家庭瑣事同我進行爭吵,我稍作解釋回應,陳xx輕則摔砸家庭財物,重則對我進行暴力攻擊。考慮到上述事實發生在其懷孕和哺乳小孩期間,我處處隱忍,但還是沒有讓陳xx悔過,在不斷對我進行侮辱、謾罵、攻擊的同時,還經常對我的父母進行謾罵,對我家的親屬進行語言攻擊,并要求我和我的父母、親屬斷絕關系,我父母在出面調解我們之間的矛盾時,指著我母親口出穢語,將我及我父母的手機摔壞,還誣陷我母親偷區她的錢物,最終導致我母親心臟病發作住院手術。且被答辯人多次在同我爭吵后,叫來其母親,其母親不但對陳xx不勸阻,反而和陳xx抱起孩子就回陳xx父母家,并拒絕我上門看望孩子,剝奪我作為父親的監護、探望權。
我和陳xx走到今天,很大程度是因為我的原因,是因為我對陳xx的態度太縱容、太放任,是因為我處處隱忍,事事隨其愿,才讓陳xx對我及我的父母的惡劣惡略態度不斷升級,導致多年來撫育我長大的母親心臟病發作,并留下后遺癥,隨時都有生命的危險。我常常在反思自己,為什么善良換來的卻是如此結果?
在我母親手術住院和回家療養期間,為了方便照顧我母親,我經常在父母處居住,陳xx不但不來探望,反而誣陷我母親沒有手術,是裝病,并告訴我要和我們家斷絕關系。同時,在得知我母親確實生病事實后,反而在家和我岳母將我家里所有的名貴酒水都喝完,以示對我母親的心臟病進行慶祝。我的父母都是老老實實的老百姓,在陳xx懷孕和生完小孩都對其進行了無微不至的照顧,做飯、洗衣服家務活全包干,在陳xx對我和我父母進行謾罵、砸摔乃至暴力攻擊時,也從來一聲不吭,希望能換回陳xx的良知,我實在不明白為什么換來的卻是如此狠毒的回報。
在我母親病情初愈,我返回家時,家中所有的電器及大部分家具都被陳xx轉移,將結婚照片撕毀,對房屋內設施也進行了損壞。在我要求要探望孩子時,陳xx態度強硬,拒絕我探望,并揚言要找他們家人及社會人員來教訓我,教訓我的父母。
試問是問陳xx,還有沒有天理,還有沒有底限,還有沒有人的基本良知?綜上所述,我對陳xx已經心灰意冷,我和陳xx的感情確已破裂,我同意和陳xx解除婚姻關系。
二、對被答辯人起訴狀相關問題的答復
1.我非常疼愛自己兒子劉xx,我除了言語上不善表達外,我對自己的兒子在感情和物質上進行了全身心的投入,孩子的尿不濕、奶粉都是我和我父母購買。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說我不愛男孩,聲稱不要孩子,不管孩子,沒有事實根據。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在孩子出生后同一女子外出游玩一月之久。實際情況是我在孩子出生后不堪陳xx的謾罵、侮辱、且其動不動讓我滾出家門,當時我的一個表妹(我舅舅的女兒)正好有事要去外地辦理,需要人陪同,我在安排好自己父母對孩子照顧事宜后才離開,同時我的父母也代我履行了對孩子的照顧義務。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不在回家三月之久,事實情況是我母親心臟病發作,需要有人看護,且在心臟手術期間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且XX年3月27日,被答辯人同我爭吵并對我謾罵,并要求我滾出家門,我為了照顧母親,同時被答辯人不讓我回家居住,因此我不得不在父母處居住以方便照顧。
4.被答辯人聲稱我長期不給孩子生活費用不屬實,被答辯人和我共同居住期間,由于其沒有工作收入,家里所有開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支付,被答辯人在搬回其父母家后拒絕我探望孩子,也拒絕我去其父母家,導致我不能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毆打其母親沒有事實根據,由于本案和其母親沒有直接關系,我不想對其母親發表過多評論,但有一個事實必須闡明,我對其母親自同被答辯人結婚以來都非常尊重,不可能發生毆打的事情,但其母親在陳xx對我進行謾罵、侮辱乃至暴力攻擊時,不但不勸阻反而還經常在一邊幫腔,冷嘲熱諷,說我是和尚,除了吃飯、睡覺、看書外什么都不會,也不和她們說話溝通,即便這樣我也是保持沉默,從來沒有和其母親發生正面沖突。我和陳xx的`婚姻走到今天,其母親也有很大的因素。
三、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由答辯人撫養兒子劉xx,且被答辯人無需支付撫養費
1.被答辯人有嚴重的暴力傾向,且有酗酒的惡習,其心態不同于正常母親,經常對孩子的照顧采取放任的態度,孩子目前還不滿一歲,不能翻身,其經常放任孩子在爬臥的姿勢下啼哭,且孩子經常啼哭至窒息,被答辯人開脫說為了治孩子哭鬧的毛病。如果孩子隨被答辯人生活,孩子的生命安全將受到威脅。
2.被答辯人性格暴戾、具有攻擊性,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嚴重缺失,不利于孩子成長,其同答辯人以及被答辯人父親都有嚴重的家庭矛盾,如果孩子由其撫養,很難保證孩子不受其不良性格的影響,從有利孩子品德健康的角度,懇請法院考慮。
3.被答辯人哺乳期已經結束,孩子目前已經停止母乳,全部食物營養均由奶粉提供。
4.被答辯人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不可能保證孩子正常生活開銷。答辯人有穩定的工資收入,物質上對孩子的成長提供保障,同時答辯人的父母都有穩定的收入,答辯人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答辯人父母愿意無償幫助答辯人共同撫養孩子成年。
5.答辯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答辯人性格善良,通情達理,沒有不良惡習,對待生活的態度積極向上,能夠在今后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發揮積極的作用,能夠保證被答辯人的探望權。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答辯狀 6
答辯人:XX
性別:男出生年月:XX年11月24日
民族:漢工作單位:XX國際多式聯運XX項目部職業:
住址:XX縣XX鎮XX村
被答辯人:XX
性別:女出生年月:XX年10月12日
民族:漢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XX縣XX鎮XX村
答辯人因XX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XX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XX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并于XX年5月1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XX年12月16生育女孩XX;楹蠓蚱薷星椴缓,為了整個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給于家庭。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閉于家中。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XX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后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XXXX年12月16日出生,至XX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并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XX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XX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XX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5月25日
民事被告答辯狀 7
答辯人:XX初級中學法定代表人XX,大學文化程度XX初級中學校長,單位地址:XX鄉XX村
被答辯人:XX,男,漢族,XX年9月21日生,XX初級中學在校學生,家庭住址:古浪縣XX鄉黃泥崗村四組。答辯人因XX健康權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免除學校關于XX健康權糾紛一案民事責任事實和理由:
原告XX與被告王成龍系XX初級中學同班同學。XX年6月9日晚自習后,原告與被告因為瑣事發生矛盾糾紛,被告進入原告宿舍對原告實施了毆打,事后學校立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了解,并準備妥善處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龍事發第二天即離開學校,不知去向,來學校多次與被告王天才聯系,試圖協調處理此事,但最終沒有結果。此事后經古浪縣公安局黑松驛派出所調查在案。在此期間,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經到古浪縣人民醫院、武威市腫瘤醫院、蘭大第二醫院進行了檢查、治療和手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XX初級中學作為教育教學機構,對于該案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責任。
答辯人:XX初級中學
民事被告答辯狀 8
答辯人:XX,男,XX年8月15日,漢族,現屬XX省XX市XX鎮XX實業公司貨運司機,住址位于XX省XX市清華路7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XX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XX—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43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XX數據8293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XX數據2556.56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24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
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XX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币虼,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XX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被告答辯狀 9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XX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并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XX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被告答辯狀 10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答辯狀 11
xxxx人民醫院
住址:xx市xx路七號
因xxx要求xxx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xxx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x年6月10日與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柜拆除,xxx是受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xx的傷害賠償應由xx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xxx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托的xxx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xxx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案中答辯人與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xx在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xxx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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