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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自訴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以下是關于故意傷害自訴答辯狀,歡迎閱讀!
故意傷害自訴答辯狀 1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河南群達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賀__家屬的委托,并經被告人賀__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師擔任被告人賀__的辯護人。
辯護人在庭審前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
案件經過法庭調查,案件事實已經清楚,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__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表示異議,但是認為被告人賀__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賀__的行為量刑時予以考慮。
具體辯護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過錯,被告人賀__ 從輕處罰。
起訴書指控“___年 2月13日,被告人賀__因瑣事與本村村民張___發生爭吵,引起撕打”。
而當時發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為受害人當天因為自己家的麥桿垛被人點燃,然后在路邊漫罵,而且漫罵的非常難聽。
最重要的是其語意所指就是懷疑本案被告人賀__點燃了他家的麥桿垛。
根據受害人罵的語言在現場的其他村民隨便一想就會想到是罵被告人。
被告人賀__無奈才讓受害人別不點名的罵,誰點他家麥桿垛他就罵誰。
受害人極其無理欲與被告人動武,在發生爭吵之后,雙方引起撕打。
可見,受害人對傷害案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鑒于受害人的過錯行為,懇請法庭對被告人賀__從輕處罰。
二、案發后被告人賀__悔改態度明顯,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罵,被告人賀__一時沖動,加上對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沒有想到事情的嚴重性,不慎做出這樣的事情。
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態度明顯。
因此,被告人賀__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三、本案被告人賀__與受害方已經達成調解協議,取得的受害人的諒解。
案發后被告人賀__的'家屬積極與受害方進行協商賠償事宜,因為兩家人本就是鄉里鄉親,被告人的態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并與被告人簽定賠償協議。
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既然被告人與受害方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懇請法庭對受害人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綜上,被告人賀__故意傷害他人,事實清楚,但被告人賀__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過錯。
因此,辯護人建議法庭考慮被告人賀__從輕量刑。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并希采納!
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罪量刑條件 標準 內容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自訴答辯狀 2
答辯人李__(被告人),男,漢族,____年3月18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區羊角鎮愛群上高村0008號,現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答辯人李__(被告人),男,漢族,____年12月28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區羊角鎮愛群上高村0008號,是答辯人李__父親。
答辯人周__(被告人),女,漢族,____年10月3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區羊角鎮愛群上高村0008號,是答辯人李__母親。
被答辯人(原告人)黃__,男,漢族,____年6月1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區羊角鎮石望天塘村12號。
被答辯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答辯人已經收到,為正視聽,答辯人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重大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如果被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話,讓答辯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則有失失允。
因此《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根據事實,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過錯:
1、被答辯人在文化廣場處挑逗答辯人的同學黃韻玲、鄧紫琴等人;受到答辯人等人勸阻,挑逗未逞后,恃著人多勢眾,出言侮辱答辯人,還放出狠話,揚言答辯人等人如不速速離開,就叫人拿刀來砍他們,這是被答辯人過錯之一。
2、被答辯人打電話叫二十多人持刀來到文化廣場尋找答辯人等人,意欲行兇,故意傷害答辯人等人,這是被答辯人過錯之二。
另根據本案事實可知,答辯人沒有參與毆打被答辯人,又是從犯,在內部責任分擔上,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關于“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的規定,承擔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權責任。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45104.58元,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辯人主張其所受傷害程度達到9級傷殘,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1)茂名市公安局__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__)公(司)鑒(法活)字【20__】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B1
i)九級 3)款規定認定被答辯人已構成九級傷殘屬于適用標準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第1.2款明確規定:“本標準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屬于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鑒定,不適用本標準。
”因此簽定機構依法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標準進行傷殘鑒定,不應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進行傷殘鑒定。
(2)茂名市公安局__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__)公(司)鑒(法活)字【20__】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里面沒附有從事此次鑒定的醫師的醫師職業資格證書,那么此次鑒定是否是由具有鑒定資格的醫師做出也就是一個不確定的事實。
綜上兩點可知,茂名市公安局__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__)公(司)鑒(法活)字【20__】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所出具的認為被答辯人構成九級傷殘的簽定意見是錯誤的'。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藥用單據66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被答辯人僅提供一張商品銷售清單證明其曾支出此費用,但該清單沒有相關發貨人、復核人、簽收人、收款人簽名,甚至是由哪一間公司出具的也沒有寫明,更不用說在清單上蓋有銷售單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該清單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不能作為證據采用。
3、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護理費126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辯人并沒有失去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生活自理能力。
(2)上述費用發生于被答辯人住院期間,醫院已統一安排護士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該筆費用已納入醫療費的范圍,不應另列護理費。
(3)在治療醫院沒有建議另派護理人員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的前提下,被答辯人親屬親自或雇傭護理人員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產生的相關護理費用應由被答辯人方自行承擔。
(4)就算需要護理,在沒有相關機構出具明確意見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護理人員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的規定。
4、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后,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
(1)本案中,被答辯人須對其在住院期間伙食費超出平時在家的伙食費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進行舉證證明。
(2)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性質可知,只有被答辯人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答辯人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
(3)換一句話說,陪護人員不是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補助對象,因為需要陪護的話,護理費中自然包含中陪護人員的生活費用;不需要陪護的話,那陪護人員的生活費應由被答辯人方自力承擔。
5、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營養費300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賠償義務人僅應賠償受害人必要的營養費,這意味著營養費的賠償數額應當適當,賠償義務人沒有義務賠償不是受害人必要的營養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本案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可知,醫療機構僅建議被答辯人注意休息,及時門診,并沒有就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補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見。
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營養費3000元整,于法無據。
6、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交通費20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可本案被答辯人沒有提供任何正式票據證明其或相關陪護人員因就醫而付出了交通費,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交通費200元整,于法無據。
7、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殘疾賠償金31561元整,沒有事實依據,法院應酌情減少。
(1)茂名市公安局__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__)公(司)鑒(法活)字【20__】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所出具的認為被答辯人構成九級傷殘的簽定意見是錯誤的,被答辯人所受傷害程度是否達到九級傷殘是一個不確定的事實。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原告人作為一名在讀初中生,根本就沒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來源于家人,因此就算其部分喪失了勞動能力,但該部分勞動能力的喪失對其實際收入卻沒有產生任何影響,所以人民法院應酌情減少殘疾賠償金的數額。
8、對于后續醫療費用,建議待費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為妥。
(1)診斷證明書并沒有出具證明要求進行后續醫療,因此該費用并不必然發生。
(2)就算上述費用發生了,也不必然是30000元整。
因此建議后續醫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以減少其中的主觀臆斷成份。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重大的過錯,應當按照過錯相抵原則,酌情減少答辯人應該承擔的賠償數額。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45104.58元,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意見,建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納,并做出公正判決。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故意傷害自訴答辯狀 3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依法擔任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根據與本案有關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 自訴人的陳述自相矛盾,不足為憑
1、自訴人在公安機關陳述說剛追被告到門邊,就有一只熱水瓶拋到其頭上,把自己燙傷了;庭審時則說剛追到門邊,被告人就用開水潑她,被燙傷后熱水瓶還在被告人手上,之后才自行爆炸。
二次陳述自相矛盾,而且差異巨大,可見自訴人陳述隨意性相當大,難于令人信服。
2、自訴人在法庭陳述被燙傷后,手上、臉上、眼皮上都沾上了玻璃屑。
辯護人問他玻璃屑是怎么沾上的,回答是被告人潑水時同時潑過來的。
按照自訴人的解釋,被告人向她潑水時,熱水瓶應該已經爆炸,否則不可能產生玻璃屑——這和自訴人說的被燙傷后熱水瓶才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自相矛盾。
并且按照生活常識,如果潑水時熱水瓶已經爆炸,水應該已經灑在被告人身上和地上,被告人怎能將開水潑向三米外的自訴人;如果被告人潑水時熱水瓶沒有爆炸,潑向自訴人的只能是開水,哪來的玻璃屑?可見自訴人對自己究竟是如何被開水燙傷無法自圓其說,其陳述純屬杜撰。
此外,熱水瓶竟會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也頗為令人費解。
顯而易見,自訴人的陳述自相矛盾,不足為憑。
二、自訴人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燙傷系被告人故意造成
1、李某等六人的證詞都只證實了燙傷結果,即看到自訴人臉上、手上都被燙傷了,但沒有任何人證明燙傷經過。
事實上他們均已說明,案發時他們都不在場,不可能了解自訴人被燙傷的經過。
2、公安機關內部通報材料和單位(注:雙方是同事)處理通報,依據的僅是自訴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本身即因缺乏證據而不能成立。
何況所依據的自訴人的陳述還與其庭審陳述自相矛盾。
此外,自訴人沒有向法庭提交其他證據。
可見自訴人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燙傷系被告人故意造成,其對被告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劉某的'證詞與被告人陳述相互印證,說明了事實真相
據劉某證詞證實,案發時是自訴人追打被告人到辦公室,被告人隨手拿起熱水瓶擋在身前,自訴人擊打被告時拳頭打到了熱水瓶,導致熱水瓶爆炸,燙傷了自己和被告人。
根據法庭調查核實,劉某是案發現場唯一目擊證人,其證詞和被告人辯解完全吻合,而被告人的手確實也被燙傷了,有醫院的病歷為證。
顯而易見,劉某的證詞與被告人辯解相互印證,證明了事實真相。
綜上所述,既然自訴人的傷情為輕傷,其又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人故意造成,那么其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顯然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自訴人的起訴。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辯護人:_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故意傷害自訴答辯狀 4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狀》,答辯人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為正視聽,答辯人現提出答辯狀:
第一、答辯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本案中:
1、答辯人與被害人_____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但從未傷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院醫護人員對被害人馬紅斌的現場檢查和入院檢查得出的檢查結論和該院醫護人員的證言,以及相關鑒定結論均證實了被害人_____肋骨骨折及胃壁挫傷的損傷與答辯人無關,被害人_____的死亡結果的發生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2、答辯人與被害人_____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但造成的.后果連輕微傷都不構成(無相關鑒定結論),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辯人的行為既然不構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缺乏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于被害人_____因長期吸毒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與答辯人的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因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
如原告人認為答辯人的行為、_____________醫院的診療行為、緝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員的違法和瀆職行為誘發、導致或延誤了對被害人_____的治療,而要求答辯人對其因_____死亡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因純屬民事糾紛性質而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三、《民法通則》對于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項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實施了某行為,并使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才能對此結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過錯原則則無此要求,僅以條文列舉的方式將其嚴格限制在極小的,諸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的人生和財產造成的損害的無過錯賠償等范圍之內。
顯見,本案所及民事責任并不在《民法通則》所界定的無過錯責任范圍之內。
由此,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答辯人的行為并不具備《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要件,同時答辯人的行為與被害人_____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因果關系。
在民事責任上答辯人沒有過錯責任,不應當承擔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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