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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基本問題初探
摘 要 激情犯罪涉及犯罪心理學、行為科學等諸多領域,具有相當的復雜性,本文從國外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實踐出發,結合我國實際,試圖解析激情犯罪,包括激情犯罪的概念、認定及刑事歸責。
關鍵詞 激情 激情犯罪 刑事責任
縱觀國外有關激情犯罪的立法可知,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大多對激情犯罪做了比較完善的規定,反觀我國,刑法及其他法律規范中并未對其做出相關的系統的規定,而近年社會上激情犯罪現象層出不窮,其中尤其以青少年居多,這就要求完善立法,妥善處理激情犯罪。
一、 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
激情犯罪的概念國內外的學者都曾下過定義,實證主義犯罪學派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龍勃羅梭認為激情犯罪的感情是突發的,孤立的,并不是長期蘊藏著的和反復起作用的;我國的學者也有相關的論述,如徐章潤學者認為激情犯罪即受突如起來的、強烈的情緒刺激而形成的犯罪,這類犯罪具有突發性、行為不計后果等特點。陳和華教授認為: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激情狀態下爆發的犯罪。激情是一種強烈的、爆發性的和相當短暫的情緒體驗,在激情狀態下,人的知覺狹窄,意識控制減弱,意志失去監督,表現出不可抑制的情緒體驗。行為人確定目標、方式和評價行為的心理過程變得極其短暫,一般沒有犯罪的預謀過程,甚至表現出不合邏輯性和不協調性。學者們對激情犯罪的定義各有高見,但具有相同的地方,首先,激情犯罪在主觀上沒有預謀,甚至不具有犯罪的意圖,而只是無法控制情緒;其次,時間上是短暫性的,激情犯罪人在犯罪的瞬間失去理智,不計后果,而犯罪后往往會有后悔的表現。而激情犯罪與普通的“怒殺”、“憤殺”是不同的,激情犯罪的誘因也是區別其與其他概念的關鍵,《德國刑法典》第213條規定:非行為人的責任,而是因為被害人對其家屬進行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致使行為人當初義憤殺人……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可見,德國將激情犯罪的誘因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因此,筆者認為激情犯罪是在他人不正當言行舉止的刺激下,犯罪人的情緒受到強烈刺激并不可抑制地受該情緒支配而突發的短暫的暴力性犯罪的行為。
激情犯罪首先具有突發性的特點,即行為人不存在預謀以及明顯的犯罪意圖,通常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強烈的刺激,如他人惡意的人身攻擊、惡意嘲諷、公開的侮辱等導致行為人的情緒積聚從而失去理智引發暴力性犯罪。幾乎不存在犯罪動機生成階段及前期的犯罪預備階段,缺乏明確的作案目標。其次,激情犯罪具有意識模糊性的特點。激情往往來勢洶洶,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在這種情緒的支配下,行為人對是非的辨認能力迅速下降,對行為的性質缺乏深入全面的思考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最后,激情犯罪后果具有嚴重性。激情會使人陷入一種野蠻狀態,“野蠻狀態使人愛動刀子,愛報復,任何涉及名譽的所系原因都可能被看得非常嚴重”激情的特點是產生速度快,強度猛烈,一經發泄,便成恢復正常。激情犯罪行為人往往積蓄了強烈的憤怒、厭惡等消極情緒,在情緒消退前處于野蠻狀態,要通過追求一定的犯罪結果來發泄,因此多數行為人在犯罪時不擇手段,不聽勸說,會采取簡單、殘忍、兇狠的手段來達到目的,有時危害結果甚至也不在行為人的掌控犯罪之內,故往往激情犯罪的犯罪后果具有相當的嚴重性。
二、 激情犯罪的認定
激情犯罪的認定各國通常有以下三種標準:一主觀標準,即以行為人當場的行為為依據;二是客觀標準,即以一般人面對相似的場景會做出的反應為標準,三是混合標準,即同時考慮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英國和美國采取的是混合標準,美國在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高于常人,就采用主觀標準,即如果常人可能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被告人并未喪失且實施故意殺人,則不能把謀殺降為故意殺人。如果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低于常人,則采取正常人的客觀標準。英國則以一般人的控制能力和反應為考察基礎,兼考慮犯罪人所具有的特定的特征。混合標準能更客觀地評判激情犯罪,若采取主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上較難把握,因為人的主觀評判并無統一客觀的標準,若采取客觀標準,司法實踐中容易掌握和評判,但對于某些自制能力低于常人的行為人顯然是不公的。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應采取混合標準,兼顧主觀和客觀。
以上三種認定標準主要用以評判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筆者認為雖然行為人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是認定激情犯罪的主要方面,但是必須綜合考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對象、時間、起因。
首先,行為人的對象只能是不當言行的實施者,不能是無辜第三人,英美法系中規定了激情犯罪中的“特殊情況”,所謂特殊情況指犯罪人是針對致使其產生激情的人發動攻擊雖無造成第三人死亡之意卻造成了第三人死亡之實的情境。如果行為人因為情緒的積聚急需發泄而導致第三人的傷亡,那么此時就不應認定行為人是激情犯罪,而應成立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其次,時間上,不當言行發生至犯罪結果產生的時間必須具有短暫性的特征,如前所述,激情具有一經發泄,便可恢復正常的特征,故如果在不當言行發生很久,行為人具備尋找其他途徑發泄的條件,但最后還是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此時則不應認定為激情犯罪。最后,起因也是認定激情犯罪的重要因素,英美法系國家對激情犯罪的起因并未做限制,認為加害人基于被害人的不當言行產生激情進而誘發犯罪的是激情犯罪,對起因并未加詳細的規定。另一類國家對起因作了比較嚴格的限制,意大利《刑法》第87條規定:“與其配偶、女兒、姊妹為不正當關系之際,為維護自己家庭名譽,當場基于激憤而殺人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可見,意大利刑法將激情犯罪的起因僅僅限制于通奸。我國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后一種做法。刑事犯罪的起因多種多樣,筆者認為不宜將犯罪起因規定得過于詳細具體,否則在司法實踐上會大量出現發條所不包含的情況,因此,我國在激情犯罪的認定上應學習英美法系國家,僅作大致的范圍規定而不應過于具體。
三、激情犯罪的刑事責任
激情犯罪也是一種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基于這種特殊的犯罪,它的刑事責任的承擔也應與一般的犯罪行為相區別,各國通常的做法是對激情犯罪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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