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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小編為各位電大法學本科畢業的同學準備的論文,歡迎大家借鑒!
摘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人類總體的物質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精神及生活上的需求也日趨多樣化,家庭財產數量的增加也更多地引發夫妻間財產上的糾紛和矛盾。夫妻間財產糾紛的不合理解決往往使得夫妻關系走向瓦解、家庭趨于破碎,此種現象的增加必定導致社會的混亂,影響經濟增長,因而合理解決夫妻間財產糾紛成為日漸凸顯的社會問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是以法定夫妻財產制為主,夫妻約定財產制為輔的一種夫妻財產制。”而今,夫妻約定財產制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覷。本文分為三章,筆者第一章集中介紹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理論概況,第二章指出該制度的缺陷,第三章將逐一對這些缺陷與不足之處提出改進之建議,希望能對此方面的立法和實踐有所價值。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度;夫妻法定財產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一、引言
在物質生活條件發生巨大飛躍的今天,人們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日趨重視,建立健全合理的夫妻財產制度,無論是對夫妻個人,家庭及整個社會來說都具有重大的實踐和理論意義。我國《婚姻法》自民國時期以來經過了幾次較大的修正,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這些修改和完善較之以前有著巨大的進步和歷史性的飛躍,但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仍然不能滿足多元化財產糾紛的解決和夫妻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因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研究意義顯得更加重大,也希望本文的論述與探究能給這一方面的立法或實踐做出些許貢獻。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概念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是指婚姻當事人得以契約的方式選定的財產制,其契約謂之婚姻財產契約。此契約為雙方行為,由未婚或已婚配偶于相互間及對于第三人之關系,異于法定財產制或前已約定之財產制,而定其婚姻財產關系。”
三、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性質
夫妻財產約定的性質:首先,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是一種包含了人身性質的財產制度,因為婚姻關系的成立不僅創設出了夫妻間的身份關系,同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會發生財產關系。因而,夫妻約定財產制同時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這就有別于合同法和物權法上的一般主體。其次,夫妻財產契約的約定方式要求書面形式,也就是說它是以契約的形式對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約定,從法律性質上來講,具有合同性質,但又有別于一般的合同,因為其中包含著特殊的夫妻親屬身份。再次,從法律效力上來看,夫妻約定財產制有較法定財產制優先適用的效力,《合同法》中一直也在強調“約定大于法定”這樣一個確定性的法則。當然,夫妻雙方一旦選擇約定財產制來協調二者之間的財產關系,那么很遺憾,法定財產制也就不被需要、被排出在外了。最后,該契約是建立在有效婚姻關系基礎之上的財產關系,屬于婚姻關系的從契約,也就是說該約定附隨于有效的婚姻關系,具有附隨性。另外,該契約還是一種附隨身份行為的契約,即只有具備真正的“夫妻”身份才可成為約定的雙方當事人。這里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訂立夫妻財產間的約定,要求親力親為。
四、約定的時間
在約定時間上,我國采用的是自由式夫妻約定財產制,并沒有嚴格的限制,即在婚前,婚時或者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訂立皆可。但選擇式夫妻約定財產制只能在結婚前或是結婚后訂立,我國對約定時間上的規定伸縮性很強。由此可見,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并沒有嚴格的限制。
五、約定的條件、方式及效力
(一)約定的條件
我國規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行為,即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首先,基礎要件:雙方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為基礎,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以婚外同居或者是未婚同居為基礎對二人財產關系進行約定,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因其締結的基礎不合法;然后,主體要件:約定雙方需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雙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則需要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相關事項;其次,有效的約定需要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利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手段使得另一方作出違背自身意愿的意思表示,則該約定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再一個很重要的條件是,雙方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并且約定內容要合乎情理,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雙方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或試圖惡意規避相關法律規定,或者違反一般的道德準則和價值標準,那么該約定是絕對無效的。以上所敘述的四個使得夫妻雙方財產約定有效的條件是缺一不可的,否則其不是一個完全有效的財產約定,當然不能適用現行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即使適用了該制度,效力也是有瑕疵的。
(二)約定的方式
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和終止,應該以書面形式。立法的理念在于由于夫妻間情感易于沖動,影響夫妻情感的不穩定因素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為了更好的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防止草率的約定,也為了有效解決發生糾紛訴諸于公力救濟后舉證困難的實踐問題。
(三)約定的效力
對內效力: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訂立的有關財產關系的合法約定對于婚姻當事人絕對有效。“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以婚姻成立為前提,因結婚于配偶間發生的財產契約之物權的效力,在夫妻兩人之間,對于一切標的財產,無論為不動產或權利,亦不問為現在的或將來的,均有適用,……”
參考文獻:
[1]范李瑛等.物權變動模式與夫妻財產歸屬――兼論物權法在夫妻財產所有關系中適用的幾個問題[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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