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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電子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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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信息化時代,隨著法院收案數量的不斷增長, 法院送達方式正在發生著巨大變化。
本文從法理與實踐角度分析了民事電子送達方式應用的應然性、局限性以及關于民事電子送達方式的適用建議。
關鍵詞:民事送達;送達方式;電子送達
一、民事送達的定義與概況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法院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頒布,使得送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變得豐富和完善起來。
但立法上的逐步完善,仍舊沒能使送達難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消失。
那么在實踐中送達到底都具體存在哪些問題?我們又該在送達中作哪些改進?
二、民事電子送達應用的應然性
“送達難”究其原因之一就是傳統送達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化的發展需要。
隨著網絡化、電子化時代的到來,電子送達具有便捷、高效、靈活的特性,其作為一種送達方式已具有應然性。
具體來講,電子送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利用網絡等高科技電子方法將法律文書送達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電子送達方式包括但不僅限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網絡公告、電報、電傳、電話和傳真等方式,即利用網絡來送達法律文書。
電子送達方式與以往傳統方式相比較,其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一是,電子送達物質資源的低投入。
電子送達雖然在網絡建設方面需要投入一定的費用,但是網絡及其他電子信息設備等基礎設施建好之后,其運行成本就比較低廉,而且這些設備可重復再利用。
二是,電子送達人力資源的低投入。
電子送達不需要法官親自去受送達人的住所,其在辦公室就可以完成整個送達行為,因而減少了法院為送達法律文書而投入的人力資源。
三是,電子送達的快速化。
不僅法官在送達法律文書時,速度快。
而且受送達人收到法律文書時間幾乎與送達時間是同步的;四是,電子送達的有效化。
采用傳統送達方式往往因受送達人的地址變化而無法送達,特別是當今人口流動性強。
而電子送達不存在因當事人的住址發生變化或離開住址而無法送達的問題。
三、民事電子送達應用的局限性
在肯定民事電子送達的應然性的同時, 也需要注意到民事電子送達的下述局限性:
(1)強司法效率與弱程序保障之間的沖突性。
電子送達的缺陷在于, 可能會對程序保障構成威脅。
根據2007 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沒有送達是再審事由之一, 如果因為當事人沒有接到送達的傳票等法律文書, 而引起再審, 電子送達的改革實踐就違背初衷了。
另外, 一些技術問題、操作問題可能會制造程序漏洞。
他人代替回復、電子郵箱自動回復,他人代替接聽電話、他人代為接收傳真而當事人實際上并未看到電子送達的法律文書情況是存在的。
在這些情況下, 電子送達弱程序保障的局限性就凸現出來。
(2)難測電子通訊、通信技術的延伸度的局限性。
信息化時代的到來,電話、手機、互聯網絡的普及, 為電子送達提供了物質基礎。
總體上看, 電子送達在我國一些經濟較發達城市是可以推行的,但在農村則未必。
如果對不適合進行電子送達的對象進行了電子送達, 就會構成嚴重的程序不合法。
此間判斷與取舍的難度, 也是電子送達的局限性之一。
(3)對不同程序要求難以做到統一適用。
首先與簡易程序相比,進入普通程序的案件的程序保障應該更為充分,在送達方面尤應如此。
同樣的要求也存在于按照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
那么能否將目前簡易程序中的電子送達擴延至所有一審程序, 甚至二審和再審程序, 還有待周密考量。
另外, 判決書、裁定書與調解書的電子送達是否應有所區別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調解書簽收生效。
目前電子簽名技術的普及度還很低,可操作性、便捷性還很弱,那么對于調解書這一重要法律文書進行電子送達還存在很大障礙。
四、民事電子送達的適用建議
(1)送達確認。
筆者認為關于電子送達的確認問題, 可采取以下方式:①當事人出庭或者提交書面答辯狀, 即表明其確認送達;②當事人以其他方式 ( 包括電子郵件方式) 表明其已經收到送達文件, 即視為確認送達;③采用電子簽名的方式確認送達;④要求網絡提供商提供證明;⑤設置功能性回執確認送達。
(2)范圍適當。
筆者認為應該根據如下判斷來確定是否采用電子送達方式。
第一、案件有無律師代理。
法院可與轄區內的律師事務所達成電子送達的共識, 有律師代理的案件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的網絡平臺向律師送達。
無律師代理的案件則需要斟酌考慮;第二、案件是否涉及網絡糾紛。
網絡糾紛當事人一般熟悉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電子通信方式,一般可以采取電子送達。
第三、案件適用的訴訟程序是一審還是二審或再審程序。
按一審程序審理或者是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考慮進行電子送達。
二審、再審案件則需要斟酌。
(3)程序保障。
采用怎樣的送達方式, 由誰送達,這是最基本的問題。
有合適的程序操作員,才可能有保障運行的程序 。
在電子送達規則應該明確實施電子送達的主體, 最好創設與書記員一樣的單獨序列的專司送達的司法職務序列——送達員。
專職送達員隊伍的產生是電子送達程序保障的基礎。
除嫻熟的電子通訊、通信技術外, 這支隊伍會形成特有的職業感覺和職業素養以及最為重要的職業尊嚴和職業責任感。
他們會根據不同的案件去考慮不同的送達方式, 會根據不同的情形去考慮多種電子送達方式的組合。
比如, 如果當事人沒有真正接收到法律文書, 由網絡服務商的證明只能制造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
相形之下, 人性化的電話溝通與提示更能體現程序保障的真意。
不僅考慮到法院的方便, 也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與感受。
參考文獻:
[1]何軍兵.低碳經濟下的電子送達方式正當性研究.低碳經濟
[2]宋朝武.民事電子送達問題研究.法制改革,2008(6)
[3]葉立封.電子送達作為民事訴訟送達方式的思考.法制與社會,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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