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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經營者經營行為
如何規范經營者進行市場經營的行為,充分保障消費者、其他經營者以及市場經濟其他構成元素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實現長期健康穩定的發展成為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規范經營者經營行為【1】
[摘 要]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參與元素日趨多樣化,最為最重要的參與者――企業來講,其日常的經營行為對市場經濟如何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企業的經營行為通常突出表現為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即其在促進企業發展時所采取的企業經營管理策略以及所從事的具體的企業日常經營管理行為,因此,規范經營者的在日常經濟交易活動中所實施的經營行為則顯得尤為重要。
本文將就如何比較有效的規范經營者經營行為,以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良性循環闡述一下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 經營者;市場經濟;競爭;消費者;法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企業形式均紛紛的建立起來追求各式各樣的經濟利益,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象也日趨嚴重,進一步促進了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活躍程度,競爭主體越來越多,競爭壓力越來越大,林林種種的因素交織在一起,勢必會出現不良的競爭現象,而這些不健康的競爭方式在絕大程度上取決于競爭者的競爭行為。
如何規范經營者進行市場經營的行為,充分保障消費者、其他經營者以及市場經濟其他構成元素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實現長期健康穩定的發展成為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一、經營者行為
我們所說的經營者通常是指管理企業日常經濟活動的自然人,根據企業的不同形式,經營者的范圍亦有所差別,此時,多數情況下會出現所有者與經營者的競合;但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多數實行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管理模式,一方面使具有資本而無經營知識及專業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單純的投資行為實現“錢生錢”的愿望;另一方面,亦可以達到人才專用,實現社會經濟效益的有利效果。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所說的經營者在本質上類似于一種被雇員工,所有者給予其從事經濟經營行為的物資基礎與資格,并附有一定的報酬,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應以獲得經濟利益并向投資者予以回報的目的。
基于上文的論述,筆者認為,所謂經營者行為概括意義上可指企業組成人員所從事的關于企業生存發展的經濟活動。
二、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由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號公布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本法第2條第2款對何謂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了法定主義形式的界定,即“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即指本法第二章所作的禁止性規定,具體可概括:
禁止欺騙性交易、禁止強制性交易、禁止行政壟斷、禁止商業賄賂、禁止虛假宣傳、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禁止低價傾銷、禁止搭銷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禁止詆毀商譽及禁止串通投標等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有學者認為該法的規定過于狹隘,不利于充分保障正常的競爭秩序,具體該如何完善將在下文詳述。
三、分角度完善對經營者行為的規范
(一)從不同利益主體的角度出發
1.消費者。
根據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知,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最終承受者主要具有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取賠償權、獲得相關知識權、監督批評權等一系列的權利。
因此,作為廣大的消費者群中一員,我們要懂得運用法律所賦予我們的這些保護武器,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拒絕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忍氣吞聲,否則只會助長不良經營者的不正當經營行為,通過提升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夠對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遏制。
2.經營者自身。
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其一言一行則都會對市場經濟的運行產生影響,因此經營者應增強自身的社會責任感,將消費者利益作為根本的經濟目標,切實履行接受監督、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提供真實信息、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保證質量及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從而在市場上贏得良好的商譽,保障企業的長足發展,而不可鼠目寸光,只顧追求眼前的利益。
(二)立法制度的完善
《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文論述中提到,如果嚴格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以及第二章的規定,將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限定在本法規定的11種行為的范圍內。
在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這個局面的大環境下顯然有失恰當,因此應當修正《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表述刪掉了原來法律條文中“違反本法規定”這一易于引起歧義的含糊用語,并增加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符合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立法目的,也順應了世界反不正當競爭立法的潮流。
消費者維權、經營者自律、立法者完善,只有實現“三維架構”的有機統一,才能進一步有效的規范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改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環境,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有效的做到提前預防,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遏制類似于食品安全的大頭娃娃、三鹿奶粉事件,藥品安全的山西疫苗、礦難等一系列不利于國計民生的事情發生,促進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
參考文獻:
[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經濟法學生常用法律手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旅游動機新解與旅游經營者行為【2】
[摘要] 從旅游供求關系來講,作為旅游供給方的旅游經營者只有很好地了解旅游者的旅游動機,才能更好地滿足旅游者需求。
本文建立在對旅游者旅游動機新的解釋的基礎上,對旅游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研究。
[關健詞] 旅游動機 求新求異 獨特性 新穎性 個性化
一、旅游動機新解
旅游動機是促使一個人外出旅游以及做何種旅游的內在驅動力,它是需要的表現形式。
目前,國內外的許多學者都將旅游者的旅游動機歸屬為人的精神需要,并把這種精神需要分成身體、文化、人際交往、地位身望、購物等幾種基本種類。
筆者認為:旅游動機不僅屬于人的精神需要,而且也可以屬于人的物質需要,不管是那類需要都可以歸屬為“新異”的需要。
因此,可以說任何一類旅游者的旅游動機都是求新求異。
從旅游的目的歸屬出發,一般可以將旅游者分為三類,即消遣型旅游者、差旅型旅游者,家庭及個人事務型旅游者。
我們分別對這三類旅游者的求新求異動機做如下解釋。
1.對于消遣型旅游者而言,他們外出旅游是為了體驗和自己居住地不同的環境、事物,從而達到增長見識、放松身心的目的,這本身就是在追求“新異”。
因此,這很容易解釋,消遣型旅游者初次到某地旅游其旅游動機一定是求“新異”。
而對于哪些“故地重游”的旅游者而言,他們的旅游動機還算不算是追新求異呢?答案是肯定的,重游所追求的也是“異”,只不過是不同于初次的“異”而以。
如一位消遣型旅游者第一次來廬山時,其旅游動機就是要觀賞廬山秀美的自然風光、品位廬山燦爛的歷史文化,發現其“新異”之處,第二次再來廬山時,其旅游動機可能變成從另外一個角度去深刻的發現和體險廬山上更多更細的“新異”之處,獲得新的體險。
相比自然旅游資源,人文旅游資源由于其濃厚的文化底蘊更易于使消遣型旅游者多次發現“新異”之處,這正好驗證了旅游實踐中人文旅游資源一般比自然旅游資源能夠吸引更多的回頭客這一規律。
2.對于差旅型旅游者而言,他們的目的是去從事商務考察、業務洽談等公務性活動,無所謂“新異”的追求,但是我們結合旅游活動的內涵來看,旅游是旅游者出于移民和就業任職以外的其它任何原因離開自己的長住地短暫前往旅游目的地所做的各項活動的總和。
如果純粹的從事公務活動則本身就是一種就業活動,根本不屬于旅游活動的范疇。
我們之所以稱他們為差旅型旅游者,并不是因為他們本身的公務活動,而是因為他們所進行的活動是以公務為媒介的旅游活動,即在某種層面上說,公務是平臺,旅游是目的。
雖然相比于消遣型旅游者,差旅型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旅游方式等方面選擇度較小,但他們所做的旅游活動也是對“新異”的追求。
試想差旅型旅游者如果對商務考察地可以進行選擇的話,他們一定會選擇一個與自己居住地環境不同的地方。
即使到了一個與自己居住環境相近的地方,他們的旅游活動也會是“近”中求“異”的。
3.對于家庭和個人事務型旅游者而言,他們是因家庭或個人事務原因而外出旅游的人,僅從處理事務的角度來看,似乎沒有對“新異”的追求,但各類“事務”僅僅是旅游活動的依托,不是旅游活動的動機所在。
之所以稱他們為旅游者,不是因為他們有事務在身,而是因為他們有與該事務相伴的旅游活動產生。
旅游活動由“旅”和“游”兩部分組成,兩者相輔相承,缺一不可。
如果純粹的去處理家庭和個人事務,這便是一種“旅”,而不具備 “游”的內涵。
因此,在“事務”推動下的家庭和個人事務型旅游者的旅游活動也伴有“新異”的追求。
如一位旅游者從北京到深圳去看望朋友,在看望朋友的同時,會去一趟世界之窗,逛一下深圳的城區,這其實就具備了“旅”和“游”兩大活動,游的內容便是“新異”之物。
二、旅游經營者行為
旅游經營者是以為旅游者提供一定的旅游產品而獲取一定經營利潤的企業。
旅游者需求的滿足是旅游經營者行動的方向,針對旅游者求新求異的動機,旅游經營者必須強化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在旅游開發時,突出獨特性。
一個地區要成功的開發旅游,就必須從資源和產品出發,探求其與眾不同的之處,以此來吸引求新求異的旅游者。
因此,在旅游開發時,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盡量保持原貌、突出地域特色,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奇,人奇我變”;以江南三大名樓之一的滕王閣例,在旅游開發時,應突出其區別于其他兩座江南名樓的特色,如:在建筑設計上應修舊如舊,突出惟一一座歌舞戲劇樓閣的特色。
二是切忌模仿和抄襲,要有發現力和創造力,近年來,我國各地紛紛模仿建造各式主題公園,造成各地主題公園基本為同一模式、同一風格,因此而失敗者屢見不鮮。
2.在旅游營銷時,突出新穎性。
旅游營銷是旅游經營者為了將旅游產品推薦給旅游者進而實現交換而做的各種努力。
滿足需要,引導需求應該是旅游經營者旅游營銷的核心。
在如今旅游消費觀、旅游市場環境不斷變化的背景下,為了滿足旅游者求新求異的需要,旅游經營者在做旅游營銷時盡量突出新穎性。
它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觀念新,旅游經營者必須不斷的更新觀念,用科技營銷、綠色營銷的理念來武裝頭腦。
二是方法新,旅游經營者在利用傳統營銷方式優勢的同時,要不斷的創新營銷方法,克服傳統營銷方式的不足。
如旅行社傳統營銷是以做線路營銷為主,由于旅游線路的不可專利性,旅行社之間快速互相模擬,使得旅行社營銷很難突出新穎性,因此,旅行社新的營銷方法可以考慮以做企業營銷為主,適當配合線路營銷,以此來吸引更多的旅游者。
3.在旅游服務時,突出個性化。
旅游服務一般要強調標準化與個性化,標準化是基礎,個性化是保障。
所謂標準化強調的是相似性,而個性化強調的是差異性,旅游者求新求異的動機及旅游者個體的差異決定了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旅游服務必須突出個性化,只有靠個性化才能吸引旅游者并為其提供有質量保障的服務。
因此,旅游經營者必須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對于不同旅游者,要提供不同的服務,如對差旅游型旅游者所提供的旅游服務主要強調舒適和方便,而對于消遣型旅游者的旅游服務則強調簡單和經濟。
二是對于相同旅游者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要提供不同的服務,如對于一位多次來故宮的旅游者而言,導游可根據其每次來故宮時的心情和所感興趣的“新異”事物,考慮從不同角度去做講解服務,以此來滿足旅游者的需求。
參考文獻:
[1]李天元:《旅游學概論》[M].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第5版
[2]國家旅游局人事勞動教育司:《旅行社經營管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
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3】
[摘要] 企業實施股票期權制度,對經營者具有良好的激勵作用,有利于企業業績的提升。
所謂經營者股票期權,是指授予經營者未來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選擇權。
它有如下主要特征:(1)它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2)它是一種未來概念;(3)激勵與約束并存;(4)收益與風險同在。
其主要類型有:(1)激勵性股票期權;(2)非法定股票期權計劃;(3)可轉讓股票期權計劃;(4)股票增值權;(5)其他計劃。
[關鍵詞] 股票期權 激勵機制 制度設計
我國股份制改革的實踐證明,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與公司業績增長具有較強的相關性,企業實施股票期權制度對經營者具有長期的激勵作用,有助于改善公司業績。
本文擬對股票期權制度的內涵及特征、股票期權制度的主要類型做一分析。
一、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的內涵及特征
所謂經營者股票期權,是指授予經營者未來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選擇權,即在簽訂合同時向經營者提供一種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某一既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權利。
經營者股票期權有如下主要特征:
1.它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
經營者股票期權是公司所有者賦予經營管理人員的一種權利。
在期權有效期內,期權的被授予者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決定是否購買,即選擇是否行使期權,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強行干預。
如果說有義務的話,那也是受益人內心發出的,它首先來源于其本人對公司的忠誠。
2.它是一種未來概念。
其價值只有經過經營者若干年的努力,企業得以發展,每股凈資產得以提升,股票市場上漲,期權價值才真正體現出來,期權收益人才能真正獲得收益。
3.激勵與約束并存。
實施經營者股票期權主要基于這樣一個假設:提供股票激勵――經理人員努力工作――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股價上升――經理人員行使期權獲得收益。
這個過程充分體現了激勵的一面。
反之,經營者如果不努力工作,企業收益不好,股價就會下跌,經營者利益就會受到損害。
這樣,經營者無形之中就被股票期權制度所約束或“套牢”。
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國外俗稱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為“金手銬”。
4.收益與風險同在。
股票期權擁有者的收益來源于對企業未來增長的預期。
然而,未來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企業的未來受許多不確定因素的制約。
很明顯,未來的不確定性使得企業可能獲得收益,也可能沒有收益,這就存在無收益的風險。
二、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的主要類型
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的經驗,以及我國實施股份制改革的實踐來看,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激勵性股票期權。
所謂激勵性股票期權,也稱法定股票期權,在美國通常是指,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滿足其422條要求的股票期權計劃,它享有特定的稅收優惠,有許多特定的限制條款。
主要包括:(1)計劃和實施限制:必須正確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計劃;(2)修正限制:股票期權制度的修正必須獲得充分確認;(3)授予對象修正:它只適合于公司員工;(4)行權價格限制:不得低于授予股票的最低市場價格;(5)授予規模限制:首次行權的激勵性股票期權價值不得超過10萬美元;(6)有效期限制:一項激勵性股票期權計劃可行權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年。
2.非法定股票期權計劃。
所謂非法定股票期權,在美國通常是指,不受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422條條款約束的股票期權計劃。
它不享有法定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優惠,需要對購買價與市場價之差的部分在當期按當時的稅率交納所得稅。
非法定股票期權計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可以授予董事和獨立董事;(2)聯邦所得稅法對期權價格沒有任何限制;(3)有效期:最長的為10年,一般為5年~7年;(4)行權方式:可以用現金行權,也可以用非現金替代性方式行權。
3.可轉讓股票期權計劃。
20世紀90年代后期,可轉讓股票期權引起公眾廣泛的興趣,尤其在財產設計者中更受關注。
它最主要的吸引力來自欲其在財產稅中的作用。
有了它,可轉讓股票期權的受益人可以在他有生之年將期權從他(她)的財產中轉讓出去。
這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降低財產的總價值;一是可以從財產轉出的已稅現金中抵扣財產稅。
4.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是股票期權的變種。
它是指受益人可以獲得規定時間內規定數量的股票股價上漲所帶來的收益,但是他們對這些股票沒有所有權。
5.其他計劃。
包括:(1)虛擬股票計劃:虛擬股票計劃是指公司給予受益人一定數量的虛擬股票,高管人員對此沒有所有權,但享有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以及分紅權;
(2)非授權股票贈予計劃:它是公司員工的股票獎賞計劃,但是該計劃的授予權要以滿足特定條件為前提,特定條件包括員工繼續留任或達到預定的業績水平等等;(3)員工持股計劃:公司將向員工賬戶注入資金,此賬戶資金用于員工退休或離職時購買公司的股票,它能為公司和員工提供稅收優惠,即公司注入員工賬戶的資金將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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