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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燒傷事故的調查報告范文
一、事故經過:
6月26日中班,機運工區對6#采區變電所線路整改,6#回風順槽饋電開關K20#負荷線被拆開,但開關未掛警示牌,夜班也未在該變電所安排值班電工。機電帶班長渠牛友乘猴車上行升井途中遇正乘猴車下行的掘進帶班長渠寶平,囑咐其K20#饋電開關繼電器燒壞,回風順槽暫時不能送電(實際移變缺相,繼電器未燒壞)。
201X年6月27日,掘進隊隊長樊成柱在0點班前曾電話詢問機電區長馮世軍6#回風順槽供電情況,被告知供電正常。0點30分左右,帶班長渠寶平、高廷才帶領當班機電工王學平、張海元及班組成員進入6#回風順槽,準備用刮板機運送硬化料硬化皮帶機頭底板。當發現工作面停電時,電工王學平到采區變電所送電,但未送上。回到工作面后與當班機電工張海元說明了情況,兩人相跟又去采區變電所合上饋電開關,返回工作面發現工作面還沒有電。二人通過商量再次進入采區變電所,擅自打開饋電開關“三開一防”裝置及接線腔防爆蓋,發現饋電開關負荷線未接在二次接線柱上,準備接負荷線。張海元用扳手與二次接線柱接觸“放電”,卻發生接線腔二次側三相短路,電弧瞬間噴出,其兩手和臉部被燒傷,在一旁的王學平右手也被燒傷。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當班機電工王學平、張海元在處理工作面停電過程中,嚴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擅自打開采區變電所電氣設備三防鎖進行帶電檢修,屬嚴重違章作業,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6#層機運工區區長馮世軍在工作安排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六十五條之有關規定,未安排變電所值班電工,且變電所未上鎖,以致掘進隊電工進入后擅自操作和檢修造成事故。
3)機運工區當班機電班長馬建平未按要求安排變電所值班電工,且違反勞動紀律(入井時間遲五十分鐘),以致未能及時處理工作面停電故障,掘進隊組因急于施工而違章送電造成事故。
4)掘進隊當班帶班長渠寶平、高廷才現場指揮不當,且不制止電工違章行為,最終釀成事故,既是嚴重“三違”行為,也是失職行為。
2、間接原因
1)跟班領導韓勇、雒利斌、王廷生未做到領導帶班下井“五個三”,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
2)該礦機電管理中,對采區變電所管理、井下停送電管理及機電人員管理不力,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處理意見:
經調查、分析,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根據晉大礦安【201X】4號文及《“三違”認定及處罰標準》的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的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并處罰如下:
1、張海元、王學平嚴重“三違”并造成事故,分別罰款3000元,并建議解除勞動合同。
2、帶班長渠寶平、高廷才現場違章指揮且造成事故,屬嚴重“三違”,分別罰款3000元。
3、當班機運工區機電班長馬建平工作平安排不當,且有遲入井的一般“三違”行為,罰款1000元。
4、跟班安全員付海軍監管不到位,罰款500元。
5、機運工區區長馮世軍、綜掘隊隊長樊成柱工作安排、落實不到位,分別罰款1000元。
6、跟班通防副總韓勇、安全部長雒利斌,生產副隊長王廷生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制止“三違”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分別罰款1000元、500元、500元。
7、機電礦長謝振東對采區變電所管理、井下停送電管理及機電人員管理明顯不到位,負主要領導責任,罰款2000元。
四、防范措施:
1、各煤礦要組織機電相關人員,對此次事故進行認真討論、分析,結合本礦實際情況,逐條對照形成事故的各種因素,找出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并立即整改。
2、本事故中,當事電工表現出低下的技術素質和安全意識,各煤礦也不能過高估計本礦電工的技術水平,要對用電安全相關規章制度進行梳理、補充,并組織全礦電工進行有計劃的、系統的培訓、學習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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