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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完整版)
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居環境的自然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綠化條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居環境的自然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內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綠化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植護并重、嚴格管理的原則,兼顧自然生態效應和景觀功能效應,推行立體綠化等綠化新形式,適時調整綠化建設和養護標準。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綠化科學研究,加強植物物種保育和引種,加大對珍稀、瀕危植物的保護和繁衍,促進植物品種優良化和生態資源多樣化,推廣生物防治植物病蟲害技術,推進綠化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或者制定綠化建設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綠化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是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市場和質量監管、人居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建設、水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等情況進行定期普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 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植物病蟲害疫情預測、預報及防治技術指引,加強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綠化設計、施工、養護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定期發布樹木品種種植指引。
第九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發布全市綠化白皮書,向社會公布綠化資源狀況及發展成果、發展規劃等基本情況。
第十條 公共用地綠化建設責任人和養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責任:
(一)水務、鐵路、交通等單位分別負責河道、水庫、鐵路、公路、交通場站等用地范圍內公共用地的綠化建設和養護;
(二)規劃國土、農業漁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有儲備用地的綠化建設和養護;
(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建筑工務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其他公共用地的綠化建設,其中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公園、風景林地等公共用地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綠化養護,其他公共用地由相應的管理單位負責綠化養護;
(四)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外的其他公共用地分別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綠化建設和養護。
非公共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履行綠化建設和養護責任。
第十一條 已出讓半年以上未開發的待建地未作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進行綠化覆蓋。
第十二條 綠化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履行養護責任;并應當加強綠化、綠化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發現安全隱患的,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三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遵循科學布局、均衡發展和兼具特色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地系統規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四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圖則或者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綠地范圍控制線,并向社會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綠地范圍控制線不得調整:
(一)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調整;
(二)市級以上重大建設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三)其他法定情形。
調整綠地范圍控制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地范圍控制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補償新的規劃綠地。
調整綠地范圍控制線時,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并公布調整結果。
第十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布,并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永久保護綠地的使用性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改變永久保護綠地使用性質的,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將改變方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城市總體規劃調整;
(二)因國務院批準的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改變永久保護綠地使用性質的,應當不低于改變面積補償新的永久保護綠地。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安排配套綠化用地。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服務業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樞紐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條 新建城市公園占地面積不足十萬平方米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綠化建設責任人,應當組織專家對綠化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一)城市主干道路長度一千米以上或者紅線范圍內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
(二)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上的。
前款綠化設計方案確定后,應當報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除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公共綠地綠化建設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綠地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前,綠化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已建成公共綠地的主要樹種和綠化景觀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綠化建設責任人應當組織評估、論證變更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自愿出資更新改造公共綠地的,出資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公共綠地更新改造設計方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綠地功能、性質、權屬不變。
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公共綠地更新改造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綠化用地平面圖,并標明配套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
第二十四條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中的配套綠化用地進行審查,配套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及有關規定標準的,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規劃國土部門在規劃驗收時,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配套綠化用地的功能。
第二十六條 綠化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化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綠化用地的面積。
第四章 立體綠化
第二十七條 推行和鼓勵立體綠化。立體綠化實行科學規劃、部門統籌、社會參與、多元推進。
本條例所稱立體綠化,是指以建筑物、構筑物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架空層綠化、墻體綠化、棚架綠化、橋體綠化等方法實施的綠化。
第二十八條 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橋、人行天橋、大型環衛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立體綠化。
鼓勵對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適宜實施立體綠化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公共空間及邊坡實施立體綠化。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新建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立體綠化的,立體綠化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綠化用地面積,但商業服務業類建設工程項目的抵扣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其他類建設工程項目的抵扣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達到配套綠化用地面積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立體綠化的,也可以折算成地面綠化面積,計入配套綠化用地面積。
第三十條 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體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第三十一條 實施立體綠化應當確保其所附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及相鄰區域安全。
第三十二條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上建成的立體綠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改建、擴建或者修繕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體綠化應當予以恢復。
第三十三條 立體綠化由其所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按照養護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養護,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和清潔。
第三十四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立體綠化發展專項規劃。
第三十五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部門制定立體綠化技術規范以及立體綠化與地面綠化的折算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立體綠化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體綠化獎勵辦法。
第五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綠地。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執行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規定。在紅線范圍內施工以及設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場地等,不得占用公共綠地。
第三十七條 因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開設臨時路口需要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應當經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需要同時遷移、砍伐樹木的,應當在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申請中一并提出;臨時占用屬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轄范圍公共綠地的,應當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臨時占用公共綠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經批準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應當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并按照要求進行圍擋作業,文明施工。經批準延長臨時占用期限的,應當雙倍繳納恢復綠化補償費。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恢復綠化補償費應當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門用于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占用公共綠地、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免交恢復綠化補償費,由建設單位組織恢復綠化和遷移樹木,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 樹木生長影響市政管線、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風或者居住安全的,綠化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剪。
修剪樹木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
綠化養護責任人、電力部門及其他市政設施維護單位需要在公共綠地修剪樹木的,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禁止非綠化養護責任人擅自修剪樹木。
第四十一條 禁止擅自遷移或者砍伐樹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遷移樹木的,應當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批準后遷移:
(一)城市建設的需要;
(二)修剪無法改變樹木對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設施等安全產生的威脅。
樹木需要遷移但無遷移價值或者無法遷移、樹木死亡或者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確需砍伐的,應當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十二條 遷移、砍伐樹木的,應當向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遷移、砍伐屬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轄范圍樹木的,應當向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三條 經批準遷移或者砍伐公共綠地樹木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恢復綠化補償費。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安排遷移、補栽樹木。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向社會公示施工項目、單位、工期等內容:
(一)遷移或者砍伐樹木;
(二)臨時占用公共綠地;
(三)已建成綠地內部布局調整。
前款事項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相關事項。
第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或者處理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可以對樹木進行修剪、遷移、砍伐或者臨時占用公共綠地。修剪樹木的,應當在緊急情況排除后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養護責任人;遷移、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應當在緊急情況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到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綠化的行為:
(一)以采摘、攀折、釘拴、刻劃、纏繞等方式損害植物;
(二)在禁止踐踏的公共綠地踐踏綠地;
(三)在公共綠地焚燒、堆放、采石取土、開墾種植、私搭亂建;
(四)在公共綠地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在公共綠地擺攤設點、停放車輛;
(六)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或者綠地范圍內的供排水設施等;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植樹義務。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認種認養樹木、綠地的方式履行植樹義務。
認種認養樹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所認種認養樹木、綠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權。具體辦法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對破壞綠化、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多種形式受理投訴和舉報。
對綠化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對綠化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市民擔任綠化大使,向公眾宣傳、推廣綠化。
綠化大使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六章 古樹名木特別保護
第五十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樹木,應當納入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予以特別保護:
(一)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
(二)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
(三)樹種特別珍貴和稀有的;
(四)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
其他樹木樹齡在八十年以上的,納入古樹名木后備資源庫。
第五十一條 古樹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管理,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定級。
古樹名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認、登記并向社會公布,建立專門檔案及保護措施,實行嚴格管理。
第五十二條 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線外五米范圍內為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古樹名木樹干邊緣外圍設置保護設施,并設立統一的古樹名木標識。
第五十三條 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和施工中應當采取有效的避讓和保護措施。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市規劃國土部門提供古樹名木的地理位置。
規劃國土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根據需要征詢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范圍內是否存在古樹名木,以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避讓和保護措施予以核查并出具意見。
第五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古樹名木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攀樹、折枝、截干、挖根、剝皮等;
(三)在古樹名木控制保護范圍內堆放物料、取土、興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傾倒污水、垃圾等;
(四)擅自修剪古樹名木;
(五)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
確需遷移、砍伐古樹名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人,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養護責任:
(一)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負責其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養護;
(二)鐵路、公路、河道、水庫、公園和風景區等管理單位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古樹名木養護;
(三)私人宅院所有人負責其宅院內的古樹名木養護;
(四)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外的古樹名木養護。
第五十七條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應當接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認真履行養護職責,并確保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不受侵占。發現古樹名木出現病蟲害、樹勢衰弱、死亡或者被盜伐等情形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八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古樹名木進行病蟲害防治和復壯。
古樹名木死亡或者被盜伐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后辦理注銷登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待建地未按規定進行綠化覆蓋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土地使用權人限期進行綠化覆蓋;逾期未進行綠化覆蓋的,未綠化覆蓋面積按照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標準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責令綠化建設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未達標綠化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地價的兩倍處以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者未按同意方案擅自更新改造公共綠地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本條例第六十四條擅自占用公共綠地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綠化建設責任人未在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化平面圖,或者綠化平面圖不符合要求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占用、拆除立體綠化或者未恢復立體綠化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體綠化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公共綠地,或者占用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占用公共綠地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復原狀,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繳納恢復綠化補償費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法強制繳納,并按照應繳納費用的兩倍處以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樹木生長影響市政管線、交通安全,綠化養護責任人不履行修剪義務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樹木生長影響居民采光、通風或者居住安全,綠化養護責任人不履行修剪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綠化養護責任人逾期未履行修剪義務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修剪,修剪費用由綠化養護責任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技術規范修剪樹木的,處一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擅自修剪樹木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每株二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致使樹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三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遷移樹木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每株五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未經批準擅自砍伐樹木的,按照每株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告示牌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損毀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按照每株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擅自遷移致古樹名木死亡或者擅自砍伐古樹名木的,按照每株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修剪、遷移、砍伐樹木,擅自占用公共綠地以及其他損壞綠化、綠化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 有損毀綠化和綠化設施、侵占公共綠地等行為,或者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十四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責任;
(二)擅自改變綠地范圍控制線和永久保護綠地使用性質;
(三)違法審批、違法處罰或者違法采取強制措施;
(四)未按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向社會公布;
(五)未按規定對國有儲備用地進行綠化建設或者恢復綠地綠化;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綠地,是指專門用于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美化景觀的所有綠化用地。
(二)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街旁綠地、道路綠地、廣場綠地、河道綠地等。
(三)公共用地,是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供排水系統、廣場、公共綠地以及學校、醫院等教育、衛生、文化娛樂公共基礎設施用地。
依照本條例規定按面積處以罰款的,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計算。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制定具體辦法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
相關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制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綠化條例2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城市園林的建設和發展,加強園林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美化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城市園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是市城市園林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城市園林的管理工作,并負責特區城市園林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是區城市園林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所管轄城市園林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水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劃并經園林主管部門確認的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公共海灘、專類園、街頭游園、花園、庭園以及其他供游人游覽、休閑的場所。城市園林包括市政園林、經營性園林和單位附屬園林。
市政園林是指由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并對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城市園林。
經營性園林是指由社會投資建設、對公眾開放并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城市園林。
單位附屬園林是指由經濟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及其他物業業主在其物業范圍內投資建設,主要供在該區域范圍內工作、居住人員使用的城市園林。
第五條城市園林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或者建設計劃,保障市政園林建設和管理所必需的經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園林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的管理、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園林主管部門編制,經依法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城市人口、服務半徑對城市園林合理布局。
第八條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園林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已規劃的城市園林用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地性質。
因市政建設確需改變用地性質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征得園林主管部門同意,并會同園林主管部門制定就近不少于原面積的園林用地補償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對已規劃的城市園林用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劃定紅線。
在建設開始前或者建設過程中,園林主管部門對已規劃的城市園林用地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綠化,并實施保護性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的市政園林,由園林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
經營性園林和單位附屬園林由建設單位按照本條例及建設管理規定組織建設,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新建的城市園林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城市園林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編制,其各項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城市園林的規劃設計,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設置必要的安全和服務設施及殘疾人專用通道。
第十四條動物園和植物園的規劃設計,應當創造適宜動植物生息和生長的環境,并按照動物或者植物的生態特性適當分區,提供優美、安全的游覽條件和開展科研、科普工作的條件,以滿足觀賞、游覽、科普教育、生物多樣性保護、珍稀及瀕危物種保存、繁殖和應用等多種功能的需要。
第十五條市政園林內不得建設賓館、酒樓、住宅、招待所、寫字樓、商品市場、經營性游樂項目以及其他與市政園林功能無關的項目和設施。但是為游人提供服務和園林管理所必需的項目和設施除外。
經營性園林內不得建設與其功能無關并破壞園林景觀的項目和設施。
第十六條城市園林的設計和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園林綠化專業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城市園林工程建設過程中,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中的綠化種植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植物生長特點負責養護三個月至六個月。在養護期內,種植的植物未成活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補種或者予以賠償。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九條城市園林實行登記制度。
城市園林應當按照其性質、種類,由園林主管部門分別登記。
登記事項及具體辦法由市園林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園林由園林主管部門管理。市政園林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政園林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營性園林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單位附屬園林由業主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政園林管理部門應當將市政園林的養護管理以及其他專業工作,委托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或者其他專業企業承擔。
市政園林管理部門應當與被委托企業,訂立委托管理合同。
市政園林管理部門應當對被委托企業所承擔的養護管理及其他專業工作,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承擔市政園林養護管理的企業應當具有園林綠化企業資質。
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取得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具有相應專業資格并承擔市政園林養護管理或者其他專業工作的企業,不得將其承擔的工作分包給無相應專業資格的企業承擔。
第二十四條城市園林的管理部門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園內植物的養護和動物的保護,保持建筑、游樂、服務等設施完好,維護園內環境衛生,保證游人安全。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園林主管部門制定。
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園林的環境衛生、安全保障和植物、動物、園林設施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應當有完善的游覽指導說明、標志、疏導和安全設施,并保持游覽路線和出入口的暢通,不得超容量接納游人。
第二十六條城市園林應當全年開放。
市政園林中的公園、植物園、風景區每日開放時間由園林主管部門確定,但是不得少于十二小時。
經營性園林每日開放時間不得少于九小時,單位附屬園林中的公園每日開放時間不得少于十二小時。
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的開放時間應當在園林的顯著位置明示。
第二十七條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因維修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關閉六小時以上的,應當于關閉日前公告。但是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公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市政園林和單位附屬園林中的公園不得向游人收取門票費。但是帶旅游性質的市政園林除外。
市政園林和單位附屬園林中的公園內原有的經營性游樂項目可以收取入場費。
經營性園林可以向游人收取基本門票費和主體游覽設施以外的單項游樂項目入場費。
單位附屬園林中的游園、花園和庭園以及市政園林中的街頭游園不得向游人收取任何費用。
本條所列各項費用的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九條依照前條規定,可以收費的城市園林或者游樂項目,應當對下列游人減免收費:
(一)身高1.4米以下的兒童;
(二)年齡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人;
(三)殘疾人士。
前款第一項規定不適用專為兒童所設立的游樂項目。
第三十條市政園林和經營性園林內的商業服務應當在固定的網點進行。商業網點的布局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執行,不得破壞園林景觀,不得妨礙游覽秩序。
市政園林的管理部門不得在其管理的園林內從事商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和風景區應當制定游園守則。游園守則應當報園林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二條游人應當文明游園,遵守社會公德和游園守則。
城市園林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害園林設施及花草樹木,破壞園林環境衛生;
(二)捕獵鳥類及其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傷害園內觀賞動物;
(三)賭博、斗毆、乞討,進行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動;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在市政園林和經營性園林內舉辦科學、文化集會、集體游樂等大型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向園林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交組織方案,經批準或者轉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舉行。
第三十四條城市市政公共設施主干管道、線路、電力高壓走廊等應當避免穿越市政園林和經營性園林。確需穿越的,應當征得園林主管部門同意并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與市政園林的管理部門或者經營性園林的經營單位,協商制訂安全保護措施和損失補償方案。
第三十五條禁止將不符合園林水體標準的廢水排入城市園林水體。
禁止在城市園林內傾倒垃圾、雜物。
第三十六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城市園林周圍的建設項目加以控制,保持城市園林周圍的建設項目與城市園林景觀和功能相協調。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市政園林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他人損失的,市政園林管理部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所侵占或者出租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經營性園林或者單位附屬園林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建設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按照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承擔市政園林養護管理或者其他專業工作的企業未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承擔市政園林養護管理或者其他專業工作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管理部門依法解除委托管理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園林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一年內不得承擔市政園林的專業工作。
第四十三條經營性園林或者單位附屬園林的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園林主管部門可以將該園林內的有關專業工作委托具有本條例規定資格的企業承擔,所需費用由該園林的管理單位承擔。
第四十四條經營性園林或者單位附屬園林的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管理單位教育制止,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可以處賠償額一至二倍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園林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他人損失的,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市政園林,應當于1998年3月1日前依照本條例規定逐步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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