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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減稅降費措施預計年減5000億
導語:要堅持全面系統推進和抓住關鍵環節相結合、解決當前問題與著眼長遠發展相結合、支持企業發展與實現優勝劣汰相結合、降低外部成本與企業內部挖潛相結合、降低企業成本與提高供給質量相結合的原則,發揮好政府、市場和企業各自的作用,全面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6減稅降費措施.希望對大家有所幫,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2016減稅降費措施
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
《方案》強調,要堅持全面系統推進和抓住關鍵環節相結合、解決當前問題與著眼長遠發展相結合、支持企業發展與實現優勝劣汰相結合、降低外部成本與企業內部挖潛相結合、降低企業成本與提高供給質量相結合的.原則,發揮好政府、市場和企業各自的作用,全面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
《方案》明確,降成本工作要努力使企業稅費負擔、融資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能源成本、物流成本等得到合理和有效降低,人工成本上漲得到合理控制;3年左右使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較為明顯增強,產業競爭力進一步提升。
2016減稅降費措施:實體經濟減稅方案出爐 預計年減5000億
減稅具體措施
一是合理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包括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免征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減免一批政府性基金等。
二是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包括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擴大長期低成本資金規模,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穩妥推進民營銀行設立等。
三是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大幅壓減各類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逐步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等。
四是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包括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等。
五是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成本,包括加快推進能源領域改革,積極開展電力直接交易,實施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完善土地供應制度等。
六是較大幅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包括大力發展運輸新業態,合理確定公路運輸收費標準,規范公路收費管理,規范機場、鐵路、港口碼頭經營性收費項目等。
七是提高企業資金周轉效率,包括對科技創新創業企業開展投貸聯動試點,鼓勵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金融租賃方式盤活存量資源,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等。
八是鼓勵和引導企業內部挖潛,開展技術、管理和營銷模式創新,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加強目標成本管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利于各級海關提供優質服務,更好地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由海關對進口的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減稅、免稅、保稅貨物和監管手續費的含義是:
減稅、免稅貨物,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進口時準于減征和免征關稅(含進口調節稅)的貨物(以下簡稱減免稅貨物)。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進口時未辦理納稅手續,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
監管手續費,是指按本辦法第三、五條規定征收或免征的實施監督、管理所提供服務的手續費(以下簡稱手續費)。
第三條 征收手續費的進口減稅、免稅、保稅貨物的范圍是:
(一)現有企業為技術改造而進口的減稅或免稅的機器設備;
(二)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進口免稅的科研和教學專用設備;
(三)國內機構和企業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減免稅貨物;
(四)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項目中進口免稅的機器設備;
(五)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技術開發區(試驗區)的機構和企業進口的減免稅貨物,以及沿海經濟開放區按規定進口的減免稅貨物;
(六)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項目內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準于暫時免稅進口的在國內加工、裝配后復出口的進口原料、材料、輔料、零件、部件和包裝材料;
(七)供應國際航行船舶、飛機進口時予以免稅的燃料、船(機)用物料、機器設備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貨物;
(八)在國內保稅、寄售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九)國務院特定的其他進口減免稅貨物;
(十)經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批準的臨時減免稅進口貨物。
第四條 對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投資額度內準予免稅進口的`機器設備、建廠(場)和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貨物,暫免徽收手續費。
第五條 進口下列減免稅和保稅貨物,免征手續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列名進口免稅的貨物;
(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三)外國團體和個人贈送的禮品及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的物資;
(四)用于救災的物資;
(五)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設備和物品,以及殘疾人福利工廠進口的機器設備;
(六)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進口的公務用品;
(七)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而準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八)向國外索賠的準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九)進口后未經加工,保稅儲存不足90天即轉運后出口的貨物;
(十)收取手續費在人民幣十元以下的減免稅貨物;
(十一)經國務院及海關總署特準免征手續費的其他減免稅和保稅貨物。
第六條 手續費按照以下標準征收:
(一)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或為裝配出口機電產品而進口的料、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到岸價格千分之一點五計征;
(二)來料加工中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以及加工金首飾、裘皮、高檔服裝、機織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進口的料、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到岸價格的千分之一計征;
(三)進口后保稅儲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經加工即轉運后出口的貨物,按貨物到岸價格的千分之一計征;
(四)其他進口免稅和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到岸價格的千分之三計征;
(五)進口減稅貨物,按照實際減除稅負部分的貨物的到岸價格的千分之三計征。
第七條 手續費一律以人民幣計征。進口減免稅和保稅貨物的到岸價格如以外幣計價的,應當由海關按照填發手續費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后計征。
第八條 進口減免稅貨物和保稅貨物的收貨人或他們的代理人,應當自海關簽發手續費繳納證次日起第7天內向海關繳納手續費。逾期不繳的,除依法追繳外,由海關自到期之日至繳清手續費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續費總額的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九條 海關征收手續后,應對納費人發給手續費繳納憑證。
第十條 已征收手續費的進口減免稅和保稅貨物,如在其后經海關批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補征關稅時,已征手續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聯合制定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88年9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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