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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蕪湖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不屬于國家、省和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企業投資項目。
企業利用原有建設用地、自籌資金且不需要政府補助的.項目,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蕪湖市產業投資和布局導向前提下,滿足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不影響公共安全的項目,由企業自主決定建設,可不需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備案機關是指市、縣、區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企業技改項目的備案機關是市、縣、區經濟委員會,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按省、市有關規定要求編寫項目備案報告(附項目備案報告表),報送項目備案機關。項目備案機關應依照本辦法進行備案,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業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備案報告內容及備案程序
第五條 項目報告單位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報告一式5份。項目備案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報告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項目報告單位要對項目備案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項目備案制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省屬企業投資項目由省級備案機關負責辦理。
(一)由市備案機關辦理備案的項目有:
1、市屬企業投資的項目;
2、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
3、市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4、市區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物流園區、購物中心、市場建設等服務業項目;
5、依法需向市備案機關備案的項目。
(二)縣、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辦理除省、市級備案項目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
(三)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區內項目的備案工作。
第七條 凡由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備案機關負責備案的項目,要將備案情況以月度(下月5日前)匯總上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八條 項目備案機關如認為備案報告不符合要求,應在收到項目備案報告后當場或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報告單位補充相關材料和說明,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報告單位按要求提交項目備案報告,項目備案機關應正式受理。
第九條 項目備案機關在進行備案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備案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受理備案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做出對企業投資項目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備案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報告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一條 對準予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應及時向項目報告單位出具備案文件;對不同意備案的項目,應向項目報告單位出具不予備案決定書,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對已經備案確認的.企業投資項目,市項目備案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之內將備案情況告知項目所在地的縣、區項目備案機關;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項目備案機關也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準予備案的項目情況上報市項目備案機關。
第十三條 項目報告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的備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三章 備案內容及效力
第十四條 項目備案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報告主要進行以下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產業投資及布局導向;
(三)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四)是否符合應予備案的項目范圍。
第十五條 項目報告單位依據項目備案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企業投資項目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項目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已經備案的項目,如需對項目備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或放棄該項目建設,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備案機關報告。原項目備案機關應根據項目變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撤銷手續。重大變更包括:
(一) 投資主體發生變更;
(二) 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 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 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總投資額超出原備案數額30%以上。
第十八條 對應報項目備案機關備案而未報告的項目,或者雖然報告但未經備案確認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對于項目備案機關予以備案確認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把關,經審查通過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備案事項,不得拖延備案時限,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出具備案文件,不得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第二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無故拖延項目備案的,每延期一天,給予扣發當事人半個月工資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予以相應處罰。
(一) 應辦理而未辦理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 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
(三) 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備案文件的'。
具有第(三)項情形的,原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確認,及時收回備案文件,并向社會公開告示。
第二十二條 各級備案機關應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情況的動態監測,并在國家保密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向社會發布所有準予備案和不予備案項目的有關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不屬于審批及核準范圍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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