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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法律法規
一、涉及相關校園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多少?
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小學管理規程、幼兒園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等法律法規。
二、當前公安 機關加強校園安全有哪幾項重點工作?
一是嚴厲打擊侵害師生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二是切實加強學校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大力整治學校、幼兒園和周邊治安秩序;四是進一步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危險物品管控力度。
三、當前公安 機關加強學校安全有哪幾項防范措施?
一是組織民警、交警、巡警、特警加強對校園及其周邊的治安巡邏,特別是在上學、放學等重點時段和校園周邊治安情況復雜的重點部位,加大巡邏盤查力度。二是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門口設立專門警務室,或依托學校門衛室設置治安崗亭,及時處置校園及周邊發生的各種治安問題。三是督促學校嚴格門衛查驗制度,嚴防不法分子混入校園。四是指導學校在大門、圍墻、宿舍等重點部位安裝監控報警設備,針對不同類型的校園安全事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五是切實發揮公安民警擔任學校法制輔導員的作用,深入宣傳,提高廣大學生的法制意識、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六是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保衛組織、配備專業保安力量和必要的防護裝備,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守護。
四、家長如何督促子女提高安全常識?
1、廣大家長增強安全意識,重視對孩子的安全教育,防止因失管而導致子女安全事故的發生。
2、教育并督促子女聽從父母和長輩的正確教導,外出時必須先征得父母的同意。
3、教育并督促子女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在公路、街道玩耍和追跑打鬧;不乘坐有安全隱患、非客運和超載車輛。
4、教育并督促子女不玩火,嚴禁野外用火,不燃放不安全的煙花爆竹;在家用火用電時要注意安全,不懂使用的電器不要使用;不到人群擁擠和危險地方游玩,不做有危險的游戲;
5、教育并督促子女注意飲食衛生。不吃不潔凈、過期、變質的食物,不要暴飲暴食,不要吃太多冷飲,不要購買三無或過期食品,謹防食物中毒。
6、教育并督促子女積極參加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要看有益的圖書、報刊,拒絕進入“三室二廳”(游戲室、錄像室、臺球室,歌廳、舞廳)及網吧。不參加任何單位組織的商業性慶典活動;不吸煙,不喝酒,不賭博,不參加封建迷信活動;遇到壞人壞事主動報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7、教育并督促子女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與同學結伴游泳。自身不會游泳的家長和老師不帶領孩子和學生下河游泳,不到有危險的水邊玩耍,汛期不要在河邊和山邊行走活動。不到山塘、水庫等危險區域玩耍、游泳。去安全地區游泳也一定要有家長或成人陪同。嚴禁私自單獨下水游泳。
8、教育并督促子女雷雨天氣要關好門窗,在家休息,注意安全。
9、關注孩子的身體與心理健康,及時溝通,及時疏導,預防各種生理、心理疾病。
10、加強家校聯系,實行安全信息匯報制度。在假期中學生如發生安全事故要及時告訴班主任,并由其及時向學校匯報。
五、如何防身自衛?
1、時刻警惕,沉著鎮靜,臨危不懼,正當防衛。
2、以靜待動,靜觀其變,審時度勢,隨機應變。
3、避實就虛,求其不意,有理有節,防衛有變。
4、充分認識涉校涉生暴力犯罪的嚴重性與危害性。
5、深入開展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集中整治。
6、組織開展校園管制刀具自查收繳行動。
7、有序開展“品德教育、法紀教育、安全教育”三項教育活動。
8、進一步加強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的選聘和管理工作。
9、切實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10、切實加強中小學“問題少年”、“留守兒童”關愛工作。
11、進一步強化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查究制度。
12、要加強對學校安全保衛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13、要加強校園內部安全保衛和安全防范制度建設。
14、要加強校園秩序管理。
15、要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和演練。
六、《未成年人保護法》(摘錄)
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摘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 機關報告。公安 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八、《刑法》(摘錄)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 治權利。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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