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新行的婚姻法在財產分配上的利弊
導語:自從王寶強離婚事件勇氣了大家的熱議之后,很多人都在討論,新婚姻法在出現過錯方時,財產應該如何分配呢!下面節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新婚姻法出臺后的利與弊
(一)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表示“在結婚后父母給一方買的房產,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的,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可以以雙方父母出資的多少,按比例共有,而不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對半共有。”新婚姻法的出臺就像一把雙刃劍,既保護了人們的個人財產但也擾亂了正常的生活秩序。
新婚姻法的出臺保護了 80、90 閃婚族的個人財產,保護的個人財產沒有所謂的“性別傾向”,也不存在“幫強不幫弱”之說。而司法解釋第二條寫道: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二) 在當下現實生活中,隨著中國居民離婚率的上升和財產分割問題的顯著突出,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成了離婚官司的焦點。因離婚導致的雙方當事人財產分割案件中涉及到對房產分割、房產的歸屬等問題發生爭議的,也是極為常見的,引起的爭議和討論最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條第三款表示“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而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表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倆個條款存在矛盾,當在離婚案件中沒有明確規定是否為繼承的時候,法官只能視情況而定。
(三) 我國歷史悠久,一直沿襲以前的傳統,男婚女嫁時理應男方前去提親購買房產或置備婚禮東西,新婚姻法的出臺打破了這種傳統,使男女平等不再共享財產,然而這樣的司法解釋也帶來了一定的波動,因為某種原因,以往付出更多的一方不再付出,使以往平和的家庭出現問題,增加了家庭社會的矛盾,變相導致離婚率提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新婚姻法出臺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更加明確了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歸屬問題,雖降低了離婚案件中因房產糾紛的爭議,但也增加了家庭矛盾。
可行性建議或辦法
(一)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有傾向于幫強不幫弱,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加強司法解釋機制,在有效保護個人財產的同時也盡可能達到對每個人的平等,擴展司法解釋的內容,從綜合方面考慮。
(二) 新婚姻法一出臺,立即引起人們的關注,隨之而來的是人們對新婚姻法不滿的聲音,大部分人覺得新婚姻法是在保護強勢的人,對弱勢群體造成不公平,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以往的全職太太出現危機感,女性的安全感降低,我建議完善新婚姻法,增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力,使司法更人性化貼近現實生活。
(三) 法律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不能夠及時解決問題,司法解釋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不能有效依據司法解釋判定案情,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增強司法解釋強度,在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釋的時候參考群眾的意見,使之與社會生活融為一體。
【新行的婚姻法在財產分配上的利弊】相關文章:
夫妻分財產協議書06-06
上網的利弊作文03-02
金錢的利弊作文01-26
科技的利弊作文04-15
網絡利弊作文03-06
網絡的利弊的作文03-28
“共享”的利弊作文11-02
利弊的英語作文05-29
分戶的財產分割協議書02-15
關于利弊的英語作文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