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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的勞動仲裁解讀
導語: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今天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勞動仲裁的解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資料!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勞動仲裁的解讀
勞動仲裁范疇擴大
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相比較,《勞動仲裁法》將近年來出現的新的勞動關系納入了勞動爭議的范疇。該法第二條規定,下列6類勞動爭議都可申請仲裁: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時效延至一年
按《勞動法》的規定,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勞動者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造成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爭議仲裁免費
《勞動仲裁法》施行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標準收取300元至500元,有爭議金額的則實行累加收費。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交納仲裁費的,按撤回申請處理。《勞動仲裁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有了這樣的規定,勞動者再也不會望“天價仲裁費”而止步了。
舉證倒置情形增加
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許多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相關證據,以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則因為不掌握涉及勞動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據,而處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勞動仲裁法》第六條對這一行為堅決說不:“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管轄權履行地優先
許多用人單位注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相距甚遠,特別是一些集團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員工,如果安排在用人單位注冊地進行仲裁訴訟將極大地增加勞動者的成本(路費、餐飲、住宿等)。為了能讓勞動者可以就地維護自身權益,《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強調:“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爭議處理時限縮短
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仲裁裁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后60日內作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勞動仲裁法》進一步縮短了上述時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可持調解協議書申請支付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有關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的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仲裁法》第十六條再次為勞動者指明了一條維權捷徑:“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調解協議書經過支付令程序后,用人單位提出異議的,支付令失效,必須及時依法申請仲裁。
特定爭議先行裁決
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集中于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經濟補償和賠償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問題,特別是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本來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沒有著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進行,可能會危及勞動者的生存所需。《勞動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這就對事實清楚的涉及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事項先行裁決作出了程序規定,可緩解勞動者的燃眉之急。
先予執行無須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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