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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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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征地拆遷工作關系到一個地方的發展,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日益加快,征地拆遷領域的職務犯罪問題也日益凸顯。征地拆遷領域的職務犯罪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既有主觀上的意識淡薄,也有客觀上政策和法律的漏洞,因此需要從完善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督制度等方式進行多角度的預防。
論文關鍵詞 征地拆遷 職務犯罪 預防
征地拆遷是一個地方建設發展的關鍵環節,是一項事關民生的重要工程。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城市征地拆遷規模的不斷擴大,征地拆遷領域已經成為職務犯罪案件的高發領域。筆者參與廈門市翔安區征地拆遷工作已近一年,將結合工作體驗,在本文中談談對征拆領域職務犯罪預防的幾點認識。
一、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犯罪主體多為基層工作人員,涉案主體身份多元化
目前征地拆遷工作任務主要下派到各個鎮街,鎮街工作人員以及村干部等基層工作人員成為了征地拆遷的主力軍,承擔著大部分的征地拆遷工作,也成了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犯罪主體。同時,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身份復雜,既有臨時聘用人員,村干部小組長,也有借調自各個部門的工作人員,還涉及到拆遷公司、評估公司等多個單位,因此征地拆遷職務犯罪領域的涉案主體具有多元化特點。
(二)共同犯罪較為突出,窩案串案多
征地拆遷補償的關口較多,程序復雜,單獨作案的可能性較低,往往都是測繪人員、驗收人員、審批領導之間互相勾結,甚至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之間或者征地拆遷工作人員與被拆遷戶之間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采取虛報面積、違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朽群體。他們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關聯發生串案外,還由于相互勾結而產生窩案。
(三)涉案金額大,作案手段多樣
征地拆遷領域犯罪的涉案金額往往較大,我院查處的歐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騙取國家海域退養補償款一案的涉案金額就高達184萬元。從作案手段上來看,既有工作人員利用經手管理補償款的職務之便,利用職權非法取得錢財、挪用補償款;拆遷工作人員與被動遷人員相勾結,突擊搭建建筑物,虛增面積,騙取補償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套取補償款后侵吞;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被拆遷對象賄賂,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涉嫌亂用職權、納賄犯罪;還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亂用職權,致使國家拆遷補償款被騙等等。
(四)社會危害大
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過非法手段從征地拆遷工作中獲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眾中形成不良導向,引發更多犯罪。同時征地拆遷工作直接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一旦發生職務犯罪,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容易導致群眾的強烈不滿,激發社會矛盾,引發上訪等群眾事件,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二、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觀原因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組成復雜,管理弱化,素質參差不齊,很多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知識、黨性修養和依法行政觀念,宗旨意識淡化。由于征地拆遷工作特殊,流動性大,懲處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工作人員在受到外界誘惑時難免會抱有僥幸心理,而征地拆遷小組幾乎都是臨時組成的工作組織,難以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對工作人員進行監管,加上部分負責征地拆遷監督的干部責任心不強,不善監督、不愿監督、不敢監督,對大部分情況只限于紙上監督而缺乏實地考核,也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空白,給犯罪分子留下了鉆漏洞的空間。
(二)客觀原因
1.法律法規不完善,政策制定落后
從法律層面上來看,我國并未制定單行法來規范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工作,雖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物權法》上有少許的規定,但是仍留有大部分的法律空白,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直接導致了征地拆遷工作沒有規范性文件可以做依據,更多的只能是依靠地區經驗和習慣做法。
從政策角度看,雖然各地政府都出臺了征地拆遷標準,但現行政策標準滯后,隨意性大,且存在著同一地區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無法滿足征地拆遷工作的實際需求。一方面同一地區征地拆遷標準的不統一,使得被征拆人為了獲取更多的補償,想方設法找上工作人員,甚至是送禮賄賂,使得一些經不起誘惑工作人員走上職務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工作人員在政策把握、權屬認定、測算方法、補償款標準上有較大的可操作空間,造成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和模糊的彈性空間,隨意提高補償標準,虛報面積數量,為被征拆人謀取利益,甚至與被拆遷人相互勾結,抬高標準,從中獲取利益。
2.征地拆遷操作程序不嚴謹,管理缺位
一是臨時設立的征地拆遷辦事機構缺乏長效的工作機制,對征地拆遷中的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補償標準、補償款的發放等關鍵環節缺乏規范的操作流程;拆遷補償資料固定、歸檔工作不規范,管理混亂,造成有關人員輕易偽造纂改拆遷補償資料。
二是工作隨意性大。在具體征地拆遷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征地拆遷操作程序去開展工作,工作程序不規范,工作透明度不高,隨意性大,甚至出現其個別領導說了算。
3.操作過程透明度不夠,監督流于形式
一是公開性不強。雖然現在要求對征地拆遷補償必須進行公示,但是由于存在制度規定上的漏洞,許多征地拆遷項目并沒有做到完全公之于眾,公示流于形式,沒有真正起到使征地拆遷過程透明化的作用。由于很多地方的拆遷工作過程不公開、不透明,群眾無法參與到監督工作中,為不法分子搞暗箱操作進行權錢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間。
二是缺乏透明的制度。由于缺乏規范的征地拆遷工作流程,特別是在一些關鍵環節,缺乏公開、公正、透明的制度,暗箱操作屢禁不止。透明度不足,客觀上為少數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留下了空隙和漏洞。
三是監督的不到位。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房屋管理拆遷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拆遷工作的具體監督管理機構,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與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而在實際執行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監督工作機制和有效措施,城建、國土等部門幾乎都沒有對拆遷工作的進行實際的監督。征地拆遷補償評估、測算等具體操作具有一定技術性,客觀上給監督帶來了難度。操作過程中多是聽匯報,看資料,缺乏實質性的監督,加之拆遷完成后就無法查驗核實的特點,導致無法實現事后監督。在整個征地拆遷過程中,事前缺乏對機構和人員的監督,事中缺乏對工作程序的監督,事后無法對工作內容進行監督,征地拆遷幾乎在真空中運行,最終導致監管缺位。
4.行政命令式的征拆任務
征地拆遷工作時間緊、壓力大、任務繁重。上級部門往往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對下達的征地拆遷任務規定了完成時間,這種命令式層層分解指標的工作要求,使拆遷工作人員背負著很大的壓力,為了盡快完成拆遷任務,部分工作人員往往抱著“趕進度、完任務”的心態,揣著明白裝糊涂,不認真審核拆遷資料,甚至亂用職權,采用虛增拆遷面積土地面積,虛增補償款等違規方法,來滿足被征拆戶的無理要求,達到被征拆戶自愿拆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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