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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經濟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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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們的生活與經濟息息相關,而經濟法恰恰是調控我們經濟生活的一個部門法。改革開放30的摸索和試驗中,我國經濟高速的發展,國力日益強盛,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少提高,但也留下了不少難以解決的問題。在這國家、社會面臨重大轉型的緊要關頭,經濟發展有許多挑戰和機遇。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國家發展方向的調整都要法來衡量。本文將以經濟發的角度來闡述我國的經濟法治建設。
關鍵詞 經濟法 法治建設 建議措施
在改革開放這三十年里,尤其在中國加入WTO后,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節奏,人大和國務院以加速度的步伐刪除和修改了我國多部重要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比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在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突飛猛進時,為滿足市場的需要和解決一些存在的問題,人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市場經濟法律,比較受關注的,有《物權法》、《反壟斷法》和《勞動合同法》,這樣我國市場經濟法體系大致上就此形成。
一、經濟法的淵源
有經濟并不一定有經濟法,經濟法的源頭來自于活躍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出現,首先要建立新的社會關系,為此在適應社會的剛性發展,就需要要打到一批現存又阻撓社會進步的社會關系,這樣就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重新塑造了一批新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經濟、社會安全秩序。所以,在此基礎上,為了建立強有力的社會規則——法,就這么產生了,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干預經濟的失敗,就造就了調整經濟關系的職能的經濟法就此產生。從前面的推論可得,現代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改革的產物,它是社會改革的發動機,而同時,經濟發的發展和興盛,也加強了現有資本體制的牢靠和進步。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法學理論來自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科學發展觀,通過這些理論武裝指導我國現在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的發展方向,并且做到經濟法的研究和進步發展是我國思想解放的動力,促進構建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和國民幸福指數的提高。
在21世紀的今天,每一人都是“社會經濟動物”,經濟生活活動已經與個人、組織、社會和國家密切相連,這種程度歷史上的任何時期,都無法與其相比。同時,人們為了方便在經濟活動中有所方便,都能遵守它,此時,法就成為對經濟關系調整的最為社會公眾認可的行為準則。在這一方面,中國也不例外。中國是一個經商興盛的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為適應我國經濟環境的現狀,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許多、直接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和政策,成功建立了我國計劃經濟制度,特別是在1978年改革開放,全民經商的浪潮中,沖擊了我國固有的農村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制度,市場經濟逐步建立和發展,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更是加大了對經濟立法、修法的力度,形成了我國的經濟法制。
經濟法現代性的定義比較前沿,學術上比較認同的是,經濟法的現代性主要體現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從這三方面我們所探討的課題為:一、經濟法是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人類會以自己的精神來追求某一喜愛的事物,這種追求更直接地體現上層建筑領域,特別是意識形態、法制建設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為體現人類精神追求的一個重要領域。二、經濟法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這強調初始的條件或選擇對某一國的經濟發展的特殊影響,并且,一國法律的形成和發展也同樣受許多比較有特色的特殊背景因素影響,對此可稱之為“背景依賴”。以法理來講,每一個部門法的產生和發展,都離不開該國特殊的背景。三、經濟法所在的制度建構上現代性,經濟法即在精神追求上具有現代性,而且在制度設計層面也具有現代性。
經濟法的現代性,就目前學術上而言,并沒有多大的論述的分析,在通過資料的收集和分析,我認為經濟法所具有現代性的條件有兩方面,一是經濟法所產生的歷史起點做一分析,二是經濟法的內在運行上分析。
二、經濟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依法理講,經濟法治所要求的核心內容就是民主與法治,這是馬克思主義的核心要素。這些在我國經濟法中是得到的最佳、最集中體現。可以看出,我國經濟法和中國的經濟法治建設已有著難以割舍的關系。學界通說,市場經濟的原本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存在的核心就是對經濟法治有著內在的需要,所以我們要立志維護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正常運轉,就必須加強經濟法治建設。我們的市場經濟的本質是要求實現經濟集中和經濟民主的統一發展,就目前而言,我國現在的經濟體制改革,所需要急需解決的問題就是在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恢復和進一步發揚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民主和法治的過程”。
就法理而言,所有的法律都有對責任進行細分和規劃,所以,要加強經濟法治建設,就必須要求經濟法以社會責任為本位思想,對國家利益和組織利益、個人利益和整體利益進行和諧協調,這樣才能夠保障公權力更有效的實施,同時又能維護現有合法權利的真正有效的實現和發展。
市場經濟的發達的繁榮,必會推動經濟法的完善,而經濟法的發達必然是民法的顯達,這樣也會推動公民社會的建設,經濟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法的繁榮,同時又通過自身的價值優勢彌補了民法功能上的不足,從而實現了對市場秩序的有效保護和調整。
三、中國經濟法治建設的困境
我國經濟法治方面的障礙有眾多因素,首先在立法及其指導思想方面,從法制定的過程中,需要力爭利益的群體都沒有被吸納到法中去。即使我們現在采取了通行的公布法案采集意見、召開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等比較好的方式,而我國的立法者也會因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能站在大多數人長遠利益的高度取舍、集中各方意見,而是照著自己的意思考量。
其次,我國現有政府的角色定位缺失,我們是一個充滿角色社會的一份子,每人要把自身的角色演好、做好,尤其對于哪有許多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組成的政府來說,正需要對其準確定位,使得其角色不會出現錯位、利益沒有沖突、人人都可問責(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于那些不守規矩、不講誠信的政府角色扮演者要依法承擔不利的后果。最后,執法或司法不夠力度。幾千年的中國歷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不管盛世還是亂世,都以人治為基礎,看人不看法,已成為習慣
四、完善我國經濟法治建設
經濟法治的建設是個系統工程建設,它需要各種不同的零部件,不管內部還是外部因素都需要協調發展來推動著工程整體的進步,同時,就像開快車一樣,車速快了,也能帶動各個零部件能良好運轉,使其發揮到最大利益。市場經濟發展和不斷完善,加速經濟法治水平不斷提高,這也就意味著我國在市場經濟領域中不斷深入和提升,同時,哪些比較有規范性的法律已陸續出臺,并頒布實施,此時我國的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經濟司法的能力有很大的發展和提升,促使我國的經濟民主也已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我國在經濟法治品味的逐步提高,已經表明我國在經濟法律面前以得到了人們可以接受的普遍遵守的程度,這樣不僅是人類的經濟生活的提高,也是我們法律觀念的深入到我們日常生活中。,由此可以得出,這種素質上的變化,將極大地改善我國法治建設的道路,有利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成功。我相信,經濟法的這種質的變化會增強我國經濟法學者對此研究的信心和決心,促使他們繼續勇敢的挑起重擔,不斷地推動我國經濟法的理論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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