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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則論文
合同法基本原則論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摘 要】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其基本原則體現了合同法總的指導思想,是實施合同法的依據,本文主要歸納為五個基本原則進行闡述。
【關鍵詞】合同法;基本原則;指導補充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合同法整個領域,指導合同法的制定、解釋、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合同司法行為的根本準則,是合同法的宗旨和價值判斷的集中體現,是合同法的靈魂,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自愿原則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一)平等原則
平等首先指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則,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
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各方,無論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體,沒有從屬、高低之分,也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或命令與被命令的成分。
平等協商訂立合同。
其次,平等還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即當事人各方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同時存在。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
該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可撤消;也表現在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因為這里的“自愿”須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自愿原則貫穿于合同活動的全過程,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3)所訂立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愿約定;
(4)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補充或變更;
(5)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自愿選擇解決方式;
(6)當事人還可以自愿協商解除所訂立的合同。
把平等、自愿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首要原則,在我國目前剛剛完成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又有效避免了一些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司法審判人員意識淡薄,濫用行政權力或自由裁量權,把不合理的干預當作保護,損害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的服務和保護的功能。
二、公平原則
這里的公平應該既有程序上的公平,也有實體上的公平。
程序上的公平指為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提供同樣的活動的可能性,至于當事人活動的結果則不加以評價;實體上的公平指當事人具體利益狀態上的均衡。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說這是以基本原則的方式對于當事人課加了依據公平原則進行與合同有關的活動的一般義務,同時也在事實上宣告了立法者有權以公平原則為依據,干預當事人活動的過程和結果。
主要表現為:
(1)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標準確定合同的權利義務,不能使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顯失公平;
(2)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依照公平原則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價值判斷,公平地適用法律,確定法律責任的承擔。
《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應當把公平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為誠實信用原則樹立判斷標準。
三、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關系終止等各個階段,無論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講誠實、守信用,相互協作配合,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這一原則的確立反映了法律對道德準則的吸收,這種道德準則上升為法律規范的要求,首先應用在了合同活動過程。
該原則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
(1)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指導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為準則,有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誠實信用原則是整個市場經濟的道德倫理基礎,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強化誠信意識,建立誠信體系,對于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崇高地位,促進市場經濟正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合法性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上述法條規定,可將該原則歸納為合法性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原則,是合同當事人所從事的與合同的定力、履行等有關的行為必須合乎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而不得存在違法的情形,否則將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或宣告其無效,或追究其違法責任。
這一原則是對私法自治的一種限制,體現了公共立法對私人自由的控制。
(二)公序良俗原則
所謂公序良俗原則,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在立法時,不可能完全遇見到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有針對地作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用來彌補禁止性規定的不足。
公序良俗原則實質上是授權性規范,目的在于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確認該行為無效。
五、法律約束力原則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法律約束力指合同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約束力,其主要內容是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定的約束,非依法律或雙方約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該原則具有兩層含義:
(1)依法成立的合同即成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應當酌情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了約定將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這種違約責任是以國家的法律強制力來作為震懾的;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合同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破壞合同的履行。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么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地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
在合同法中還有一個“隱形”的原則,它沒有出現于合同法的條文中,但仍然貫穿于合同的制定、履行的全過程,那就是鼓勵交易原則。
該原則的目的是促進當事人通過合同實現交易,鼓勵合法、正當、自愿的交易,在合同法的條文中也有對該原則的充分體現。
該原則的重要性是不可磨滅的,相信日后如果修改合同法,該原則也可能會出現于合同法的條文中,作為合同法一項實際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法律規范,它不為合同當事人確定具體的行為規范,而只是提供了抽象的行為準則;合同法基本原則也不預先規定其適用的具體情景,而是一般性地適用于各種不確定的情形之中。
它體現立法指導思想,指導當事人活動,指導司法活動。
其重要作用與意義也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是貫穿于整部合同法。
它作為《合同法》總則中的一般規定,主要發揮了兩個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是指導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定各項法規,對審判人員如何適用合同法也起著指導作用。
其次是補充作用。
對于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確定,審判人員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解決糾紛。
基本原則不是虛無縹緲的,法律的各項制度、各項規定,都閃耀著基本原則的光輝,都是基本原則的具體化,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正確理解合同法具體條文的關鍵。
合同法基本原則論文
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談合同管理
[摘 要]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反映合同普遍規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體現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貫穿整個合同法的原則。這些原則是立法機關制定合同法、裁判機關處理合同爭議、以及合同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的基本準則。對適用合同法具有指導、補充、解釋的作用。
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質量、進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與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質量會直接影響到其他項目管理內容的管理質量。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離不開合同法的理論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識,才能進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關鍵詞] 合同法 基本原則 工程管理 合同管理 施工項目
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是指債權合同,即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關系的協議。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質量、進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與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質量會直接影響到其他項目管理內容的管理質量。
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離不開合同法的理論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識,才能進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的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
2.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高速相互權利義務關系。
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力,有得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作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質量、進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與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質量會直接影響到其他項目管理內容的管理質量。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離不開合同法的理論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識,才能進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影響施工項目質量的因素主要有五大方面,即“4M1E”,指:人(Man)、材料(Material)、機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環境(Environment),事前對這五方面的因素嚴加控制,是保證施工項目質量的關鍵。
1.人的管理
在使用人的問題上,應從政治素質、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身體素質等方面綜合考慮,全面控制。更為重要的是提高人的質量意識,形成人人重視質量的項目環境。
2.材料的管理
材料管理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的控制,主要是嚴格檢查驗收,正確合理地使用,建立管理臺帳,進行收、發、儲、運等各環節的技術管理,避免混料和將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3.機械的管理
機械管理包括施工機械設備、工具等控制。要根據不同工藝特點和技術要求,選用合適的機械設備,正確使用、管理和保養好機械設備。為此要健全人機固定制度、設備運轉記錄制度、上崗證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技術保養制度、安全使用制度、機械設備檢查制度等,確保機械設備處于最佳使用狀態。
4.方法的管理
這里所指的方法的管理,包含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工藝等的控制,主要應結合工程實際、能解決施工難題、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有利于保證質量、加快進度、降低成本。
5.環境的管理
影響工程質量的環境因素較多,有工程技術環境,如工程地質、水文、氣象等;工程管理環境,如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制度等;勞動環境,如勞動組合、作業場所、工作面等。
環境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具有復雜而多變的特點,如氣象條件就變化萬千,溫度、濕度、大風、暴雨、酷暑、嚴寒都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又如前一工序往往就是后一工序的環境,前一分項、分部工程也就是后一分項、分部工程的環境。
總之,根據工程特點和具體條件,應對影響質量的環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嚴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現場,應建立文明施工和文明生產的環境,保持材料工具堆放有序,道路暢通,工作場所清潔整齊,施工程序井井有條,為確保工程質量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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