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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平等原則
民法之平等原則
【摘要】如今人類文明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進步,作為人類文明進步標志之一的法律,也日趨系統、規范和完善,而平等原則作為一切法律的核心原則,已經得到各國立法的普遍確認。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事關系的法律,平等原則貫徹其中顯得特別重要。
【關鍵詞】平等原則;實質平等;利益平衡
一、平等原則概述
(一)平等原則的淵源
平等的價值觀源于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公元前5世紀,希臘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陣亡國葬的演講中,第一次響亮的喊出:“在公民私權方面,人人平等”的口號。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頒布了“安東尼亞那赦令”,正式廢除了市民和臣民的區別,使平等觀念成為羅馬法和法學發展的根本性支柱。
當社會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張。近代民法以天賦人權為宗旨,宣示人格平等原則。
(二)平等原則概念
平等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如薩托利所說:“我認為沒有什么能夠像平等那樣錯綜復雜。”①平等的實質是“人對人的社會關系或人的關系。”②在此贊同盧梭是自然平等和社會平等的二分法。自然不平等是不可選擇的,無法進行制度設計;社會平等在生活中產生更深遠的影響。
就法哲學領域,社會平等原則可分三個部分:基本人權的完全平等;非基本權利的比例平等,即每個人享有權利的大小與承擔義務的大小比例在一定社會時期是個定值;法律適當照顧弱者利益,在特定領域法律為了維護實質公平正義,不得不放棄形式上的平等。
如對高考對少數民族地區加分,對不同收入者分不同稅收率。協調雙方利益平衡,以達到實質公平。
(三)平等原則的內容
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貧富,種族,性別而一律認為人與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這主要表現在:主體資格平等,主體地位平等,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處遇平等,對各類民事主體給予處遇,包括強勢意義上的平等處遇和弱勢意義上的平等處遇。前者指盡量避免對人進行等級區分,要平等對待。后者指針對不同情況不同給予區別處遇。平等原則適用人與人之間的法律處遇,也適用于物與物之間的法律處遇。
補救平等,指不論受害者的受損害事實上的差異,法律給予一體的保護使之平等享有各種補救方法。如“同命不同價”有學者認為同命不同價是平等的享有各種補救機會,運用各種補救方法的結果之一,這并不是不平等在民法中的體現。
二、平等原則的適用
(一)物權法
物權法實行物權法定原則,所以平等原則在物權法具體制度中適用相對有限。我國目前階段,所有權按所有權的主體為標準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自然人財產所有權三大類。
《憲法》第12條“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立法相對傾向于對公共財產的保護,對私有財產保護略顯不足。在具體法上表現更為明顯《企業破產法》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否則就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無論國家,集體個人所有權都是平等的。實踐中,按照程序平等原則杜絕以主體身份為出發點的立法模式,而以行為立法為出發點的立法模式,才能貫徹民法之平等原則。
再次,所有權的社會化成為一種必然趨勢,“迄今為止一直存在著一種不可動搖的趨勢,這就是對所有人隨心所欲處分其財產的自由,加強法律上的強制。”③這是從形式平等向實質平等的轉化,即所有權不得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各種所有權平等存在并且平等保障它們不受侵犯。
(二)合同法
合同遵循契約自由原則,法律強制規定較少,所以平等原則在合同關系中有著較為廣泛的適用余地。
首先,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平等,系合同正義原則,表現為雙方給付之間的等價性和合同風險的合理分配。在訂立階段,雙方當事人以平等為準則,外化為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電力業、煤氣、天然氣等行業,必須通過強制締約的立法例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實質不平等。我國《合同法》第289條規定了公共運輸的強制締約制度。在合同履行階段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也是平等原則的運用。最后在合同責任承擔時合同責任的分擔,也是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損失,平衡雙方的利益。
再次,債權人之間的平等。主要指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在債務人有數個債權人的時候,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也不得優先于第三人清償的財產優先受償,這也是平等原則的一個體現。
(三)侵權法
平等原則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體現為過失責任。過失責任原則是《法國民法典》的一個圭臬,它的基礎是個人本位思想。我們每個人都應當謹言慎行,如果對他人造成了損害,應當負責去對待,是貫徹身份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④
由于現代工業突飛猛進,在對工業社會反思的基礎上,民法學提出了無過失責任,規定了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污染、動物致人損害等方面,在發生損害時,應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平衡雙方利益從而實現社會的整體公平,這是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發展的產物。這體現了實質平等,適當保護了弱者利益。
最后,公平責任反映平等原則。當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并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上,責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對受害人所受的損失給予補償。其根據各個方面平衡當事人間利益,實現實質平等。
(四)婚姻繼承法
在婚姻關系和繼承方面,平等原則表現為男女平等原則方面,還有給胎兒保留繼承遺產方面,保護了胎兒弱勢群體。為了體現人人生而平等理念,有些西方國家繼承法或者稅法還規定高額累進遺產稅,力圖使每個人出來伊始處于同一起跑線,給予人人平等的機會。
參考文獻:
①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會治理的道德體系[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85.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二卷:48.
③[德國]羅伯特霍恩著,楚建譯.德國民商法導論[M].中國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189.
④張俊浩.民法學原理[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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