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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宏觀經濟預調微調法律保障機制的設定論文
1. 注重程序規范的價值。宏觀經濟預微調涉及的市場經濟主體多、影響面廣,關系到社會生活的穩定與質量,法律須注重在授予調控機關權力的同時應為權力的行使設定程序,所設定的程序規范要圍繞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來展開,一方面為調控行為的行使提供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為做出調控決定和執行決定設定必須的步驟。一旦調控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即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這層意義上,程序規范在宏觀調控中是一個重要的控權機制,具有彌補實體規范不足的特殊價值。
2. 建構宏觀經濟預調微調權力制約機制。政府擁有強大的宏觀經濟調控權力,一旦調控權力被低效行使或濫用,將使國家的經濟發展同時遭受“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風險。在政府宏觀經濟預調微調中,可能出現調控機關未能適時對經濟進行“預調”; 或是調控機關疏于注意而“大調特調”,沒有真正根據經濟情勢做到“微調”,兩者都是不當行使調控權力的表現。因此,對宏觀經濟預調微調風險法律規制的重心應放在對政府宏觀調控權力的有效控制上。一方面要為調控機關合理配置調控經濟的權力,強化對調控權力的制約,做到權力和責任的對等; 另一方面要賦予受控主體有力而廣泛的監督、參與和異議權利。具體在調控權力行使過程中,可建立預調微調決策聽證制度,讓廣大的市場經濟主體參與聽證,對何時調控、調控的方式、調控的力度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充分行使經濟主體的參與權和監督權,通過建立聽證制度使調控機關走近“民情”,避免唯數據為真的“傳來信息”,使調控機關更能有效地行使調控權力。針對調控機關的責任設定問題,筆者認為,要根據違法行為的類型配置輕重不同的責任,具體在我國,可通過細化行政處分來設定不同程度的責任檔次。
3. 建立宏觀經濟預調微調復議制度。“比起其他制度來,復議制度的效率更高,而且復議機關更熟悉業務從而能更好地發揮監督糾錯作用,能及時地阻止損害后果的發生”。復議機關可以根據情勢,對具有明顯重大瑕疵或違反法定程序的調控行為宣布無效或撤銷,對存在一般瑕疵的調控行為予以補救。另外,通過這種復議制度可以落實調控機關的法律責任。在宏觀經濟預調微調中,調控機關主要包括國務院、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本著復議機關高一級的原則,此復議制度應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復議機關,即國務院; 另一類則是針對國務院的復議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機關。就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行為和財政部的財政政策行為由國務院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復議審查,對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是否違法進行復議。復議的提起可通過幾種方式來完成,如復議機關依職權而主動發起等。
當然也可由其他機關提起申請而復議,如檢察機關以“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保護者”來提起等。就國務院宏觀經濟預調微調的決策行為的復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門機關來完成。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由其來復議在法律上也有相應的依據,因為《憲法》第92 條規定了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67 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務院,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等。具體在專門機關的設立上,全國人大現在設立的法律委員會或財政經濟委員會都是比較合適的選擇,只需要賦予他們復議的權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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