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缺損與保護機制論文
一、引言
農民工是社會轉型和時代變遷產生的特殊群體,其是戶口在農村,工作在城鎮的勞動者。 隨著改革的推進,農村剩余勞動力涌進城鎮,他們加快城市建設速度,為城市注入活力。因為改革農民工體制相對滯后,制約了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現在保護農民權益的手段和措施缺乏系統性和完善性。農民工利益問題不但有政策原因、經濟體制原因還有法律層面上的原因,需要農民工、社會和政府共同努力,構建長期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機制。
二、保護農民工權益缺失的現狀
(一)難以實現政治權利
公民政治權益包括知情權、聯合行動權、國家權力制約與監督權、擔任公職權、處理公共事務權等,農民工在城市中正常權力經常被侵犯, 具體表現在農民離開戶口所在地,被城市人排斥,不能行使和享受最基本的公民權益。 缺少話語權、發言權、沒有制度化、合理化訴求的方式,導致其在協調利益關系、制定政策規范中被傷害和忽視。
(二)勞動權利經常受到外界侵害
大部分農民打工目的是經濟上獲得收獲。 他們從事的工作是低級的, 在城市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大部分農民工就業權不平等,工作地位比較低下。 因為城鄉勞動力存在二元結構,農民缺少平等就業的權力,一些政府部門源于本位主義和自身利益的考慮,在一定度上限制農民工就業。 其次農民工工資較低,克扣和拖欠現象時常出現。 城市為了保護本地人利益,對農民工工種、職業、數量等進行限制,經常出現同工難同酬的現象,因此農民工收入較城市人降低很多。 同時農民工的無組織性和分散性,難以形成一定勢力,無法抵制不平等條約。 第三農民工工作環境比較惡劣,缺少勞動保護。 每年因工傷致殘的70 萬人,其中農民工占大多數,其工作環境存在安全隱患,健康權和生命權難以得到保障。 最后延長勞動時間,休假休息的權益被忽視。 據調查農民工每天工作 11 小時,每月工作 26天,節假日加班難以享受加班費,正常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三)農民工得不到社會保障權
社會保障權益的概念是勞動者在遭遇喪失勞動力、生育、工傷、患病、年老等勞動風險時,從國家以及用人單位得到物質的權益。 現在農民工保險率低、配套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首先農民工缺少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制度,僅給農民工買少量保險,甚至有的根本不買。 其次農民工傷難以得到及時賠償和治療,參加工傷保險率相對較低。雖然制度規定企業要為職工參保工傷意外險, 實際情況是工傷保險對農民工在政策和制度上難以實現基本保障。 最后養老、醫療保險缺失,給社會帶來負擔和壓力。
三、產生農民工權益缺失的原因
(一)法制觀念的偏頗與缺失
歷史上我國是等級森嚴的國家, 在人們心中存在一定等級制度,并用不同等級對人們進行劃分。 特別是管理機構,因為他們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力, 假如心理上對某項事物具有一定偏見的話,在管理以及行動上會出現一些偏差。一些城鎮想提高本地就業率,就在工種、比例、招工程序中對農民工設置層層壁壘和門檻,雖然在 2007 年就實施了就業促進法,但是這種歧視在短時間內難以得到改變。
(二)城鎮鄉村存在二元結構現象
我國目前處于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中,在就業制度、教育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戶籍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二元現象。 此類結構制約農民在城鎮就業和生活,農民沒有獲得真正平等。我國公民戶籍具有限制流動的屬性,自由遷徙不受法律保護,這使得農民工在城市中成為被人輕視的二等公民,在就業權、受教育權、社會保護權等方面受到制約。
(三)較為滯后的法律設置
法律制度相對滯后, 讓農民工面對維權方面沒有法律依據。在《勞動法》中沒有關于農民工問題的規定,保護農民工制度比較滯后。首先勞動保護法關于農民工方面的規定操作性比較差。 立法缺陷表現在:( 1 )缺少對用人單位在衛生、安全設施、設備方面的規定;( 2 )立法中缺少農民工培訓的規定。 其次缺失農民工保護的立法。 第一我國缺少針對農民工的立法規定。第二對農民工參加和得到社會保護的險種數量少且不完整。
(四)農民工自身也存在一定原因
農民工學歷一般較低,缺乏專業技能很難滿足市場需要,加之組織化程度較低和維權意識模糊, 當合法權力受到傷害時,他們難以拿出有力的武器進行維權,體現在以下幾點上。
首先農民工技能素質、文化素質都相對較低,難以滿足市場要求。其次農民工維權意識比較模糊,在遇見傷害時經常不知道抗爭或者不敢抗爭,另外受傳統意識的影響,愿意通過私了、托人等方法,而不是運用法律手段和途徑解決問題。最后農民工比較分散,沒有工會組織和自身組織對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導致沒有表達利益和維護權益的`渠道和載體, 難以運用集體力量來維權。
四、保護農民工權益的重要性
(一)保障社會公平性基本需要
社會公平分為結果公平和機會公平兩種。 機會公平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條件和必然要求, 這種公平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的,優化資源配置、選擇或淘汰人才以及參與競爭都是以結果不公平為前提的。 所以承認機會平等的基礎上接受和關注結果的不公平。 農民工是弱勢群體, 是職業和身份矛盾的產物,進而讓其發展和生存的基本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現階段在保護農民工權益方面, 公平原則應該是以機會公平為主導并兼顧結果的公平性,這既是社會正義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精神和原則的體現。
(二)可持續發展的總體需要
可持續發展既要保證目前發展又要兼顧未來發展, 不能用犧牲后代的代價和利益來滿足現代人的要求。 可持續發展的重點在于要協調好社會、經濟、環境、資源以及人之間的關系,人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環節。 當今強調以人為本,農民工不論是對經濟、勞動力市場甚至是對我國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都具有戰略上的意義和作用。 但是目前保護農民工以及農民工輸出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主要表現在其一進入城鎮的農民工大多是有思想、有能力能夠接受市場挑戰的精英,他們進入城鎮造成農村人才缺失。其二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城鎮,增加城鎮人口就業壓力, 勢必會激化農民工和城鎮勞動力之間的矛盾。所以制定相關法律為我國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奠定基礎。
五、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律制度
(一)提升立法保護的制度創新
首先在法制層面上明確自由遷徙的概念。 對于現代人而言,自由遷徙是公民的基本權益,是人生自由的延伸,是一種普遍存在的人權。將自由遷徙權納入憲法是必要的,這樣就會讓農民工在政治權益、利益保護、孩子受教育、社會保護以及就職就業方面得到和城市居民一致待遇。 其次對戶口登記法進行改革。 逐步取消農業人口和非農戶之間的分隔,實行統一戶籍登記制度,取消地區差別,構建城鄉一體化的制度,實現所有居民的平等權。 最后對勞動法進行完善和修改。 完善和修改勞動法,要將法律范圍進行調整和擴大,規定農民工在選擇就業時的平等地位,制定維權條款,使他們的維權之路能夠做到有法可依,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細則,讓法律系統更加具體和完善。
(二)加大農民工權益保護力度
首先要提高政府在保護農民工權益時的責任。 政府部門要杜絕出現違法行政和不作為行政的現象, 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增強權益保護制度,實現農民工保護的目標。 政府要專門建立用于申訴和舉報的網絡,并對農民工加強引導和培訓,改變政府限制性、防范性的管理方式,向著服務性政府轉變。 其次提高執法力度。責權具有共生原則,勞動行政部門具有執法和監督的權力,當他們不履行或則違法行駛權力時,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對勞動執法部門建立追究機制特別有必要。這能夠將監督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現象進行追究,達到實現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目的。
(三)完善農民工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
首先對勞動爭議仲裁機制進行完善。 我國實行先仲裁再起訴的機制,就是當出現勞動爭議時,先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然后才能起訴,這個機制耗時長,費用多,增加農民工維權成本,可以從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第一用或審或裁、一裁終局的制度替換先裁后審的制度,減少費用,縮短處理時間,保護農民工利益。 第二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機制制定法律保護農民工利益。 第三實行緩交訴訟、仲裁費的機制。 其次對農民工法律救援機制進行完善。農民工是弱勢群體,需要法律救援的幫助。過去法律救援機制中存在救援制度不完善、受援門檻高等問題,導致法律救援只能幫助少數農民工,減弱了法律援助的作用和范圍,只有簡化程序,才能通過司法救助行為對農民工權益進行支持和保護。
六、結語
農民工是比較特殊的群體, 他們在城市從事比較底層的職業,在社會中處于邊緣狀態,僅僅對他們進行保護和關心是不夠的。 應該在社會、政府等多方面的努力下,建立起長期有效的機制,并保證其良性循環。首先社會、政府、國家要關心農民工的發展和生活, 將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盡快制定并落實,實行制度化、可持續發展的管理模式。其次通過制定政策、法規對農民工正當權益進行維護, 并保證其社會公平性和公正性,實現社會和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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