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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轉讓問題的論文
201x年11月29日,十大上市銀行不良貸款余額4283億元,較6月末增加166億元:不良貸款率較201x年6月末上升0.02個百分點至0.96,信貸資產質量持續令人擔憂。不良資產的上升態勢依然明顯,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有債權轉讓、債轉股、不良資產證券化等,債權轉讓可謂其中運用最頻繁的一種。不良資產的債權轉讓在理論和實務方面都有一定的研究意義:理論方面,以往的研究主要是在處置不良資產的法律研究和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實務方面,由于債權轉讓過程中程序復雜、法律條文較多,經常會發生糾紛,審判實踐涉及此處較多。
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
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正常經營狀態的,不能及時給商業銀行帶來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信貸資產。根據我國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風險程度將貸款分為五類,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時足額償還利息:關注是指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是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己無法保證足額償還本息:可疑是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本息,即使執行抵押或擔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損失:損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轉讓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轉讓是處置不良資產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沒有明確的定義,本文為敘述方便將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轉讓給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再轉讓給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直接轉讓給非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然人三種轉讓統一稱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轉讓。下面就三種轉讓及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分述之。
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轉讓給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一)概述及其適用法律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轉讓給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過程有的資料也稱作“不良貸款的剝離”。其實質仍是債權轉讓,因為仍涉及通知債務人等問題。但與一般債權轉讓相比,不良貸款剝離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體特殊,不良貸款剝離的轉讓人只能是國有商業銀行:二是債權范圍被限定為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三是意思自治原則受限,轉讓過程受到多方面的法律規制,不能像一般債權轉讓當事人一樣自由協商。此過程中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的補充通知》和《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
(二)債權轉讓通知
債權轉讓時會涉及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但并未規定具體的通知方式。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對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債權銀行既可以向債務人發送債權轉讓通知,也可以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這里有一問題即關于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應如何界定?可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對于全國或者省級報紙的認定可通過發行報紙的主辦單位和主管機關來確定(可舉例):第二步,對于有影響的報紙的認定可通過該報的發行量來確定。此處還涉及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債權銀行發布上述公告和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訴訟時效中斷,中斷的時間根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的規定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
(三)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的問題主要是涉及最高額抵押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債權銀行的絕大多數不良資產均有抵押,有很多涉及最高額抵押。原來有很多學者垢病于擔保法第六十一條,因為它規定了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這與處置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實踐相違背,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后,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但由于該規定位階效力低,雖然在審判實踐中會運用,仍然存在著立法相沖突的矛盾。直至物權法出臺之后,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實現對接,彌補了以前法律相沖突的矛盾。
四、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再轉讓給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一)概述及其適用法律
通常所說的不良債權轉讓合同即為此類,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以拍賣、招標等方式向其他企業、個人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與其他企業、個人所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此種轉讓適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和《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
(二)受讓人的資格
此種轉讓受讓人需要有一定的資格,并不是所有的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受讓人不得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也不得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
五、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直接轉讓給非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然人
(一)概述
關于此種轉讓,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在實踐中發生的較少,可能考慮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然而,溫州己經開始出現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先例。將資本轉讓給非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然人有其優勢的一面,以往不良資產的處置主要由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主導民間資本很少直接參與處置。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脫胎于四大國有銀行,在不良資產轉讓過程中,有一種左手到右手的感覺,雙方的財務硬約束都不強。而民間參與則會在每個交易環節上錙銖必較,對成本和收益比較敏感,有助于實現不良資產價值回收最大化。所以民間參與受讓銀行不良資產會大大縮短了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總體時間,拓寬了不良資產的解決渠道。
(二)存在問題
主要存在兩方而的問題:一方而,相關法律給予支持不夠,現有法律主要是在保障前兩種轉讓,因為其主體為國有商業銀行、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一方面,民間處置不良資產的經驗不足,所以存在的風險較大,民間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是新興事物,仍然需要通過大量的實踐去檢驗。
六、結語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轉讓作為處置不良資產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在有的方面如債權轉讓通知、最高額抵押等己有較為詳盡的規定,而在民間受讓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方面仍然欠缺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己有規定范圍內,無論是轉讓主體還是審判法官都必須嚴格遵守規定,以使我國不良資產處置更加的快捷和規范化:沒有規定的,希望立法者可以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彌補現有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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