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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購買墳墓存在的法律問題論文
昨晚看深圳第1現場中提及深圳有些墳墓的使用期間已近屆滿,面臨續期的問題,而對于這些墳墓的購買者,有些人聲稱其為先人購買墳墓時就墓園的經營者聲稱其購買的墳墓是永久的,但面對現行的法律,顯然不存在墳墓永久之說,更確切的說應該是墳墓所占用的土地不存在永久的問題,僅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從上述新聞以及事件折射出以下法律問題:
1、墳墓有無永久問題?
2、墳墓購買合同中的風險條款是什么?
3、現行法律對于墓園類似出賣的墳墓為永久墳墓的宣傳是適用何種法律?涉及欺詐時,墳墓購買者如何維權?
對于,以上幾個問題,我個人理解如下:
第一、墳墓的墓碑等,墳墓購買人具有所有權,但對于墳墓所占用的土地不具有所有權,僅具有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的享有主體僅有兩大類,一為國家,二為集體,而對于個人顯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也就是我國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問題。從此點判斷,現在墳墓所占用的土地,要么為國家的土地,要么為集體的土地,一般在城市中,均為國家的土地,而在城市的墓園,顯然墓園所占用的土地應該是國有用地,故此,更不用說墳墓的土地了。另,對于墳墓或墓園這類土地,從性質上區分,即不屬于住宅用地,也不屬于娛樂或者工業用地,僅能歸屬到綜合用地,而綜合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長為50年,故而,也不可能是永久的使用權,除非不斷的續期且國家準許其續期。在此,須提及的是,現在,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都存在“生墳”之說,即活著的人怕以后過世了沒法入土為安,故而先行預留一個墳墓給自己,但,這不代表墳墓就是住宅,畢竟這從性質上就說不通,從情理上更不可能有活人把墳墓當住宅。
那么,墳墓購買人聲稱的擁有墳墓永久權確切的說是被墓園經營者忽悠了,應該其擁有的是墓碑的永久權,因為墓碑是可移動的且為墳墓購買人出資購買的,有點類似于地上建筑物,此處請不要混淆我提及的類似,我所謂的類似僅是說對于地上建筑物,個人是可以擁有所有權的,但因其依附于土地且隨著自然的折舊而導致其永久也僅是書面意義上的。
第二、墳墓購買合同中應關注購買墳墓后的使用年限以及賠償問題。
墳墓購買合同其實原理跟一般買賣合同類似,但因其購買的是墳墓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在查閱合同條款時必須關注墳墓的使用年限是否超過綜合用地的年限,同時查明,墓園總體剩余的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因為,每個墳墓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墓園的土地使用年限,否則,一旦國家收回土地,則具體墳墓購買的土地使用年限超過部分因國家收回而無法履行。由此也帶來了,對于出現類似墓園經營者違約時,如何賠償的問題,必須具體且具有操作性。
第三、對于墓園的虛假宣傳,顯然不能用《城市房地產經營法》來約束,顯然適用《廣告法》和《合同法》。
雖然,墳墓涉及土地使用權,但其畢竟不屬于房地產,從適用范圍上看,《城市房地產經營法》顯然不適用。但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墳墓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一旦適用且涉及欺詐,則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雙倍賠償,這個問題,就留給大家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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