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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階段
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方案
為落實《關于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的通知》(環發[20**]11號)要求,統一認識,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主要目標
按照我部確定的實施新標準的“三步走”方案,第一階段要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開展《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新增指標(PM2.5、CO、O3等)監測。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要做到“三個率先”,即率先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新標準,率先爭取早日和國際接軌,率先使監測結果和人民群眾感受相一致。
二、實施范圍
第一階段(20**年)實施范圍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詳見附表)。
三、監測點位
《關于印發國家地表水、環境空氣監測網(地級以上城市)設置方案的通知》(環發[20**]42號)中確定的上述城市所有國家網監測點位(詳見附表)。
四、監測項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項監測指標。五、設備選型為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第一階段PM2.5自動監測儀器的技術指標可參照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編制的《PM2.5自動監測儀器技術指標與要求》(試行)。SO2、NO2、PM10、O3和CO等自動監測設備應通過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適用性測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性價比高的儀器設備。
六、實施安排
城市監測站點總體組織實施工作,包括其儀器招標、采購、安裝、調試和信息發布等由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制定相應技術要求,并進行技術指導。
區域監測站點的實施工作,包括儀器招標、采購、安裝和調試由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站點點位的選擇由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按照相應技術規范進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制定相應技術要求,并進行技術指導。
七、時間安排
20**年10月底前,第一階段實施城市所有國家網監測點位要完成設備安裝并開展試運行;
20**年12月底前,第一階段實施城市要按空氣質量新標準要求開展監測并發布數據,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提前實施。
八、空氣質量評價
20**年,第一階段實施地區新增指標不參與空氣質量年度評價,采用SO2、NO2和PM10等3項指標,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進行評價。
20**年,第一階段實施地區采用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項指標,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進行評價。城市(區域)間空氣質量比較評價采用SO2、NO2和PM10等3項指標,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進行。
“十二五”期間,省級和國家級環境空氣質量五年整體評價繼續采用SO2、NO2和PM10等3項指標,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分別進行評價。
九、信息發布
發布內容:發布各點位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項監測指標的實時小時濃度值、日均濃度值、AQI指數以及該監測點位的代表區域。
發布主體:第一階段實施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環境監測機構。
發布方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政府網站、環境監測機構網站、電視、廣播等。
十、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一階段實施監測的城市要加強空氣質量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嚴格按《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以及最新的相關規范要求操作和運行,加強PM2.5等自動監測設備的維護和校準,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中關于數據統計有效性的規定,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附表:新標準第一階段實施范圍及其國控空氣質量監測點位數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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