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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監督的法律規制
微博監督的法律規制論文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范文,歡迎閱讀。
【摘要】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社交平臺不斷更新,微博成為了新的民意發聲渠道,但是其自身的局限性、主觀性導致了很多所謂爆料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所以對于微博監督這項被大家廣泛使用的監督方式,我們就應尋找相應的法律規制的理論依據,結合國外先進經驗找出相關規制原則,最后提出對微博監督的一些個人倡議。
【關鍵詞】微博監督;權利來源;法律規制
自2011年上半年以來,從郭美美事件引發的民眾對紅十字會的信任危機到陜西“表哥”楊達才事件引起的民眾對官員財產的質疑再到重慶北碚區區委書記雷政富事件引發的重慶官場的“大地震”,微博監督成為了民眾尋求真相、要求公平正義,對地方官場或行業亂象集中曝光和集體鞭撻最為直接和有效地平臺。
雖然個人微博作為一個自由發表言論的空間,其以個人的視角,通過寥言片語,表達自己的所感所想,是實現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的一個窗口,但同時要認識到微博上的言論是具有隨意性和個人色彩的,很多所謂爆料也涉及到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等,甚至有些帶有明顯的“誣告”“誹謗”色彩。所以對于微博輿論監督的權利我們該如何珍惜又該如何規制,這就需要我們深入的了解這項權利理論依據,通過分析找到合理的規制辦法。
一、微博監督的基本含義
(一)何謂微博監督
微博監督是指微博用戶運用微博這種網絡社交平臺,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表達對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見解的自由,并促使其沿著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準則的方向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
1.微博監督是一種社會行為。首先,微博監督的外在表現是一種行為,是利用微博平臺自由的發表言論;其次,這一行為具有社會性,體現在這個行為的指向的客體一般是社會公共事務或與社會有關的現象,并且因為微博自身的關注雙向性,使其行為是具有公開性的,每個微博用戶可以自由的關注任何一個微博用戶并可以自由的選擇分享、轉發他人的微博言論。
2.微博監督的內容一般是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這取決于微博監督的對象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事實揭露或是某一現象進行的公開披露,或者對某一行為提出意見等,個人抒發的情感等不屬于微博監督的內容。
3.微博監督的主體是微博注冊用戶。這一點是取決于微博自身的獨特屬性,它不同于一般的媒體甚至網絡,因為你只有注冊微博賬號,才能自由發表言論,并且可以關注其他微博用戶或者被其他微博用戶所關注,從而轉發他人的言論,起到信息傳遞、聚集的效應。
微博作為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的產物,使現代社會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信息分配相對平均,管理者在信息資源掌握方面較以前大為減弱,故每個微博用戶都成為了一個自媒體,社會上的任何個體都是信息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這就使管理者的任何行為都曝露在大眾的注視之下,每個關乎公眾利益的微博都能獲得數以萬計的轉發。因此,微博注冊用戶的不斷增長是微博監督賴以存在的前提。
4.微博意見領袖在微博監督中發揮的重要作用。[1]微博意見領袖往往擁有眾多穩定且強大的微博用戶關注群體,“郭美美事件”正是由于其認證的“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這一身份,引發了公眾的強烈質疑,為了獲得更多關于郭美美的信息,進而對其進行“人肉搜索”,同時微博意見領袖認識到此事的重要性,將公眾議題由美女、炫富、豪車轉向慈善機構利用民眾的捐款謀取不當暴利,運作不透明不規范的高度,最后直接引發了對中國紅十字會的聲討并揭開了紅十字會與某些商業機構違規操作等一系列不為人知的內幕。
二、微博監督的限制
(一)限制的理論依據
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做法律允許的事的權利就是自由;一旦公民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事情,那他就不再享有自由這項權利了,因為其他的人也會有這樣的權利。”[2]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第4條[3]也說明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無限制的。
微博監督并不是在微博這個平臺上想表達什么就表達什么,而是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表達自己對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的自由,因為無論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微博這個網絡空間里,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假如允許每一個微博用戶都可以毫無節制的使用微博監督權,就有可能給某些人利用自由的無限制性對他人正當的權利進行非法的侵害;也有可能趁此機會制造事端、煽動、鼓惑他人,甚至成為社會不安定的因素。
因此,從維護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全體利益的立場來看,或從保障每個公民的自由角度出發,對微博用戶發表某些言論的自由必須進行相應的規制。對微博監督的限制的理論依據主要在以下幾方面。
1、對微博用戶發表言論的正當與否進行必要的規制。法律就是將社會全體的利益進行衡量然后計算出每個公民所應有的具體權利,而且其本身不帶有任何的主觀臆斷并站在相對公平的角度。一方面讓公民盡可能多的在法律的范疇內享有更多的權力和更大的自由,來滿足個人的需要和追求最大的幸福;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對公民的權力進行適度的限制,防止公民權利的過度行使危害他人及社會群體利益的損害。因此,從權利的組成要素中可以發現,其本身就具備了公正、平等的概念。任何權利的使用都要再去內在本質的限制下運轉,即受公平原則的制約。因此公民行使微博監督權只要不是用它來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利用他來制造社會動亂,危害公共安全,而是在法律的范圍內對公權力進行合理的監督,那么微博監督的權力行使就是有利于社會及他人的正當權益。
2、對微博監督權行使程度的限制。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能超越本身屬性的限度,過度使用就會導致對他人權利行使的阻礙和社會秩序的混亂。微博監督也要在一定限度內行使,比如,在對司法部門監督時,如果對法院正在審理還未判決的案件進行過度的評論、傳播,就會妨礙法院的獨立審判,甚至還可能侵犯被告及其家人的隱私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
憲法和相關法律一般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我國憲法對公民權利和自由做出了總則性的限制規定,這些規定實際上都是對微博監督權的限制,是對微博監督權進行規制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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