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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授式法學教學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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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授式法學教學模式的完善【1】
[摘 要]法學教育培養和造就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所需要的人才,為法治的整個運作過程提供精神、智力方面的支持。
因此法學教育質量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法治水平的高低。
我國的法學教育歷經了幾十年的發展,在法律人才的培養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但與我國法治建設的需求而言,它還有許多不足,這主要體現在我國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上存在的諸多弊端。
文章從教學方法、教學內容、教學定位等三個方面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法學教育;教學模式;講授教學方式
一、講授教學模式簡介
至今,在我國法學院中盛行的法學教學模式還是傳統的講授模式,即由授課老師運用語言向學生傳授法學知識、法學理論,學生一邊聽一邊作筆記,其間老師要進行板書并向學生發問,以提高教學效果的一種教學模式。[1]此種教學模式有以下特點:
(一)便于老師有條不紊地組織教學、講解法學概念、法學理論,從而能在有限時間內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2]
(二)教學成本低,一位老師在不增加工作量的前提下,可以同時給多位學生授課,從而大大節約了教學成本,這對于師資力量不足,教學經費不充裕并且浪費嚴重的我國法學教育而言,是一種有吸引力的教學模式。
(三)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是國家法律的主要淵源,在法學教學上強調對法學理論的整體把握,注重法學理論的系統性、邏輯性。
要讓學生在有限時間內學習好高度抽象的法學理論,相對其他教學方法而言,講授式教學模式是較適宜的教學方法。
因此,講授式教學模式是我國乃至大陸法系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法學教學模式,但這種教學模式存在一些弊端,導致法學教學效果有待提高。
二、講授教學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講授教學模式是一種被動型的教學模式
在此類教學模式中,遵循的是一種“老師怎么講,學生就怎么聽,并作什么樣的筆記”教學模式,師生間缺乏溝通與交流,不利于培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期末考試一般不會超出老師講授的內容,甚至有一些老師在考試前劃重點,考試內容也偏重考察學生的記憶能力而非考察學生的分析、推理、判斷能力,培養出來的學生缺乏獨立思考的能力,思想過于僵化,缺乏創新思維,遇到新問題、新情況就會縮手縮腳。[3]
(二)教學目標定位存在不足
我國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以傳授系統的和科學的法學知識為主,過于強調法學知識的灌輸和法學理論的探討、分析,即使在講授過程中也會穿插若干個案例,但這些案例大多起到點綴的作用,僅僅作為抽象概念、原則的補充說明。
更有甚者,部分老師為了講課的需要,不負責任地憑空想象出一些脫離現實環境的案例。
這樣的情形在我國統一司法考試的考卷中亦不缺乏。
由于學生接觸不到真實的案件,使得學生在將來工作時需要的溝通交流、談判、寫作等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得不到應有的訓練,當學生走向工作崗位時,因適應性差而受用人單位抱怨,即講授教學模式側重于學術培養而忽視對學生職業訓練以及業務能力的培養。[4]
(三)教學手段較為落后
講授教學模式主要取決于老師的個人能力,即講授教學模式是一種教師魅力型教學模式,如果主講老師專業功底深厚擅長深入淺出地講授法學知識,并且富于幽默感則教學尚能取得不錯的效果,否則法學課堂就會變得異常沉悶,學生對專業學習的興趣日漸減弱。
[5]時至今日,一些高校尚未普及多媒體教學設備,老師上課還依靠板書。
法學理論本來就抽象枯燥、乏味,如果缺乏現代化的教學設備,又沒有生動、鮮活的案例,學生聽多了就會感覺乏味,聽久了就會厭煩,這樣的教學效果可想而知。
三、完善講授式教學模式的建議
雖然講授式教學方法存在上述弊端,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低成本優勢,適應我國國情的優點,因此這類教學模式在我國法學教育中仍將長期處于主導地位,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變其不足,以期提高我國的法學教學效果。
具體為:
(一)優化教學方法
其一,在堅持以講授教學模式為主的前提下,引入多媒體教學設備,用現代教學技術手段改變傳統教學模式過于單調乏味等不足,通過圖像、聲音、視頻等信息手段,把抽象、枯燥、乏味的法學概念、法學理論轉化成為具體、生動的案例、場景,以解決學生對抽象概念、理論難以理解的問題,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
其二,積極引入案例教學和討論式教學方法,這些教學方法是在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可以有效克服了講授式教學方法的不足。
上述兩種教學方法是在堅持老師在教學過程中主導地位的前提下,通過激發、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生充分參與課程,成為課堂的主角,從而實現教與學的互動。
(二)完善教學內容
教學內容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加強教學內容中的實踐部分,知識只有轉化成為學生的能力,才能改變學生的命運。
因此,老師傳授給學生的不應僅僅是抽象的法學知識,還應包括靈活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即實務操作能力。
這就要求當代的法學老師不僅要有系統、淵博的專業知識,還應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
可行的辦法,就是由法學院外聘一些有豐富實踐經驗且有一定社會聲望的名律師、老法官、老檢察官為客座教師,定期為法學院學生開展法律實務講座,同時還應選派一些年富力強
的老師到司法一線掛職鍛煉或允許兼職開展法律實務活動,如擔任兼職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
其二,在采用案例教學時,應盡量選擇一些處于熱議焦點且還沒有最終定論的案例,此類案例不僅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關注力,而且由于沒有固定的答案,有利于學生在追蹤研究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并從本專業的角度出發提出解決方案,從而培養了法律學生的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能力。
(三)教學定位的完善
即解決法學教育以職業教育為重還是以學術教育為重的問題,傳統法學教學模式偏重于法學理論的傳授,即注重培養學生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法律現象、法律關系的研討、分析,有利于培養學生掌握系統的理論知識和學習其他理論知識的方法,并為將來的科研工作打下了較扎實的理論基礎。
[6]簡而言之,我國舊式的法學教學模式是以學術培養為定位,但法科學子畢業后走上科研崗位的人員只是極少部分,因此對大多數法科學生而言,偏重于學術培養的教學定位明顯脫離了法學實踐的需要。
因此,適度調整我國法學教學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
當然,不同學校定位可以不一樣,并且學生的理想不同,其培養目標、培養方案也應有所區別。
所以,從法學教學的角度而言,應當允許不同的學校有不同的教學定位,同一學校的學生因理想目標不同,個人的培養方案也應有所差異。
這主要體現在選修課的選擇上,應尊重學生的選擇權利,而不應千篇一律。
四、結語
總之,我國的法學教育在歷經幾十年的發展后,在法律人才的培養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但與我國法治建設的需求而言,它還有許多不足,這主要體現在我國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上存在的諸多弊端。
因此,完善我國法學教學模式,將有利于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加快我國的法治進程,進而造福于我國百姓。
[參考文獻]
[1]中山大學法學院.法學教學的理念與實踐[M].中山大學出版社,2006.
[2]譚競嫦.法律教學新方法概略[M].中國展望出版社,1990.
[3]冀祥德.中國法學教育現狀與發展趨勢[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4]甑貞.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M].法律出版社.2002.
[5]冀祥德.法學教育的中國模式[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
[6]甑貞.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M].法律出版社.2002.
憲法學研究方法【2】
【摘 要】憲法學的研究方法隨著時代的發展從與哲學、政治學、社會學和歷史學的研究方法混同的狀態到現在分立形成自己獨特的方法論體系是與人們對于對自身以及社會的認識發展深化程度密不可分的,本文介紹了憲法學方法論。
【關鍵詞】憲法研究方法;規范憲法學;憲法解釋學;憲法社會學
要討論憲法學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明確的是憲法學的研究對象,其分為兩個方面憲法學的理論結構與憲法的實踐結構。
憲法學的理論結構是靜態的,它主要反映、說明和解釋憲法現象的基本原理與基本理念,其具體包括:憲法概念、制憲權、憲法功能、憲法適應社會的形式、憲法的實施以及憲法發展的一般途徑等。
憲法的實踐的結構主要是指具體制度和操作過程反映了憲法,憲法的動態過程,以及如何在現實中實現和相應的社會效應的形成。
憲法的現象種類繁多,包括:憲法規范(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文件、憲法判例等)憲法意識(憲法學說、憲法思想);憲法制度;圍繞規范、意識和制度三要素所形成的憲法關系;規范、意識、制度三要素形成的歷史;不同的法律體系,不同的國家的憲法規范、憲法意識、憲政制度相互區別,相互影響,產生這種關系的條件。
憲法理論結構和憲法現象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研究方向:
首先,在規范層面上,憲法學應澄清并梳理憲法所規定的價值規范秩序;與此相關,在邏輯層面上,憲法學應提供解釋憲法含義的技術;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實證層面上,憲法學應是一門分析人性與社會權力的科學,并進而指導憲法的指定和修正①。
由于早期憲法學是根植于國家學和政治學之中的,在許多國家的不同時期,憲法學都曾深陷于哲學、政治學、社會學和歷史學等學科的泥潭之中。
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確立憲法學的研究方法成為不同國家不同時期憲法學家的學術志向和理想。
下面的幾種研究方法是隨著時代的發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來的幾種方法論體系。
一、規范憲法學
規范憲法學是對憲法規范與價值等級的探討。
首先,法律是一個完整的規范性文件,憲法更加如此,不同規范組成了相應的價值等級秩序,而法學家的任務就是澄清這個秩序,使憲法的不同規范各得其所,作為一部法律文件,憲法的不同規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
不同的憲法規范有時可能發生沖突。
這時,法學家的等級有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規范是首要的,其效力高于其它的規范,因而控制著這些次生規范的意義。
林來梵教授從憲法的“規范與事實沖突”中,提煉出憲法學研究方法――規范憲法學,其哲學立場是保持價值的開放性、并通過規范尋求價值共識。
林來梵教授所提倡的規范憲法學核心思想是“圍繞規范形成思想”,其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返回到適度地接近規范主義、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實證主義的那種立場”,第二層含義是“具有規范實效性的憲法規范”,這是在強調憲法價值應該被實在化,讓其具備社會效果。
林教授提倡應當讓憲法學返回到規范層面,更加準備的描述應該是適度地接近規范主義、但又不會完全退到傳統法律實證主義的立場。
基于這一立場,憲法學的首要的核心的任務在于探究憲法規范,而對于圍繞憲法規范而形成的憲法現象的探究則是次要任務。
換言之,規范憲法學的側重點不在于研究規范背后的那些現象,而在于更加深入地探究規范本身;它致力于恢復規范科學的本來面目,圍繞規范形成思想。
“規范憲法學”之謂,正取意于此。
②按照林教授規范憲法學的觀點,憲法學研究必須返回到對憲法規范尤其是具有綜合意義的憲法規范體即權利規范的研究上。
這一理論觀點要求憲法學的研究首先就是要研究憲法文本、理解并解釋憲法文本。
但是,對憲法規范的研究并不能是一種“純粹法學”研究,完全拋棄了對規范以外的政治、經濟、道德倫理等因素的考量,林教授規范憲法學認識到了其中的不足,所以才提出了“適度返回規范主義,但又拒絕純粹規范科學”的主張。
二、憲法解釋學
憲法法的邏輯層面便是憲法解釋學,是指憲法條文的邏輯工具與技巧。
憲法解釋學學說的主張者以韓大元教授、范進學教授等為代表。
憲法解釋學大致可分為兩派,韓大元教授主張憲法解釋學強調尊重圍繞文本的基礎上,保持憲法的開放性,綜合運用憲法學研究各種方法展開對憲法的研究。
范進學教授主張的憲法解釋學更側重于司法解釋權的運用來解釋憲法。
韓大元教授認為:從憲法學發展的歷史看,現代憲法學開始于憲法解釋,終止于憲法解釋③。
他強調,憲法解釋是一種研究憲法規范客觀內涵的活動,其目標在于追求憲法解釋的合理性、正當性與憲法秩序穩定性。
因為憲法規范本身具有模糊性、抽象性、開放性、滯后性等特點,所以幾乎所有的憲法條文都需要通過憲法解釋來進行客觀的解釋。
研究憲法規范內涵的意義在于能夠更加客觀地認識分析憲法現象,在社會問題中定位憲法的價值,憲法解釋學的意義,一方面是對憲法問題的發現,另一方面是對憲法問題的判定。
通過對一系列憲法解釋的積累,可以使得人們對憲法的認識得以統一,確立整個憲法價值體系的共同基礎,對于憲法運行機制提供完善的、合理的基礎,使憲法能夠與整個時代一起發展被時代賦予新的價值取向。④
三、憲法社會學
憲法社會學的含義是,與憲法相關經驗實證研究,是一門有關于大眾、精英的政治行為、權力制約的必要性及權力制約的成本、制度設計等方面的學問。
它和規范憲法學與憲法解釋學不同,憲法社會學是基于對人類行為的普遍經驗假定以及對特定制度設置中的行為所作的調查,探討社會與政治作用過程中不同事件的因果關系,并進而制度設置是否實現了所期望的功能作出評價。
憲法社會學的目標是科學地認識憲法現象,體現科學主義的精神。
憲法社會學是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一門學科,其知識體系的基本任務是:把憲法作為一個社會變動過程來認識,實證地研究憲法規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憲法關系、憲法運動等憲法現象與政治、經濟、文化之間的相互關系,使之成為一種經驗性科學。
以上三個層面是相互聯系的,規范憲法學本身就是對于憲法的解釋,而憲法解釋學則離不開規范憲法學所確定的憲法價值結構。
憲法社會學最終是為了規范憲法學服務的,因為規范憲法學即憲法條文和憲法現象所表現的憲法價值(對人格尊嚴或基本權利的尊重與保護、民主程序的完善性、司法獨立,等等)決定著憲法社會學的研究的方向。
眾所周知,法律的要素包括概念、規則、原則。
憲法的原則即憲法的精神在每個時代都有不同,是根據這個時代的物質條件基礎以及人們的精神需求由大部分人認可的價值追求,規范憲法學注重憲法文本,對于憲法的規則進行研究,憲法解釋學立足于憲法的原則對于憲法規則進行解釋,憲法社會學則將憲法研究側重于實踐,解決憲法運行的實踐問題,結合三種研究方法對憲法進行研究乃是一種較為全面的適合當今多元化價值發展社會的憲法學方法論。
注釋:
①張千帆.憲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4.
②林來梵,鄭磊.所謂“圍繞規范”――續談方法論意義上的規范憲法學[J].浙江學刊,2005(4).
③韓大元,等.現代憲法解釋基本理論[M].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④韓大元.憲法解釋的理論與方法――《憲法解釋程序法》的意義、思路與框架[J].浙江社會科學,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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