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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法學說史分期研究論文
中國經濟法學是一門歷史較短的學科。經濟法學說史宜采用兩分法和分期特例來進行分期。兩分法是以1992年為界,1992年以前是中國經濟法學的萌芽時期,亦稱"經濟法學說老諸論;"1992年以后為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時期,亦稱"經濟法學說新諸論"。經濟法學說的分期特例是"國家調節說"。
經濟法在中國有著30年左右的開展歷史,經濟法的開展來源于當代中國社會內部存在著的處于變化中的經濟和政治條件,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立構成的強大合力。
自政革外放以來,中國的法治進程隨著國度工作的重心轉移和對外開放而步入最初階段,直到198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出臺。這一階段中國經濟法學說存在著幾種有影響、有代表性的經濟法學說,雖然這幾種學說本源于傳統體制下固有的觀念和觀念,有這樣那樣的缺陷,卻依然有意無意地傳承著歷史上經濟法固有傳統,斷斷續續地堅持著經濟法的實質屬性,因此它們列中國經濟法的開展起過奠基性的作用。
從變革開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出臺前,中國經濟法學說有綜合經濟法學說、縱橫經濟法學說、經濟行政法學說、縱向經濟法學說、學科經濟法學說五種。
綜合經濟法學說以為經濟法作為綜合的法律部門所占領的位置是重要的,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于它沒有本人特定的調整對象和共同的調整辦法。綜合經濟法學說把經濟法看作是由調整對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綜合構成的,這樣就把經濟法變成了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法律,這是不恰當的對等的禮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這三種詳細的社會經濟關系已分別由民法、行政法和勞動法加以調整,這在理論上已達成共識,在理論上已成為常規。假如綜合起因由經濟法調整,勢必擾亂現有的法律體系。綜合經濟法學說,是當時中國在既沒有民法,也沒有行政法和勞動法,更沒有經濟法的特殊背景下提出的一種經濟法學說,是難能可貴的,它構建了未來中國經濟法律體系的大致輪廓和根本框架。它還對過去籠統的經濟關系進一步加以剖析,詳細分為對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并指出這三種詳細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不同的法律辦法加以調整。這種學說沒能在上述詳細剖析的根底上進一步科學地、明白地指出其中調整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可能就是經濟法,但指明了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除了調整對等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民法和調整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的勞動法以外,還有一利調整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在當時,這種認識是富有創見的。
縱橫經濟法學說是從前蘇聯引進的,并在中國有所改良和開展。縱橫經濟法學說把經濟關系分為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但是過火夸張和強調兩者存在的聯絡以致于要使兩者到達統一,并且是把橫向經濟關系統一到縱向經濟關系之中并最終消解于縱向經濟關系之中。縱橫經濟法學說的本質就是:把縱向經濟關系凌駕于橫向經濟關系之上并使之混淆;把國度管理經濟的行政辦法凌駕于其他一切辦法之上并使之混淆。這種觀念是過去高度集權的方案體制的反映和產物,與我國的經濟體制變革,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不相順應的。我國經濟體制變革的過程是開展商品經濟而不能否定商品經濟,是使企業獨立自主于政府而不是從屬服從于政府,是減少行政管理,擴展市場調理。我們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實質是市場取向而不是方案取向。因而,橫向經濟關系必將不時地別離、獨立于縱向經濟關系。縱橫經濟法學說看到了不同經濟關系特別是縱橫經濟關系的聯絡,但過火強調了這種聯絡以致于舍本逐末地看待縱橫經濟學說。
經濟行政法學說以為行政權利在經濟范疇的活動集中表現為經濟行政,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國民經濟行政管理中所發作的各種關系,即國度行政機關在對國民經濟實行方案、組織、管理、監視、調理和干預中所構成的各種聯絡。這種學說把國度干預同等于行政干預,視行政干預為經濟法的中心,并進而把經濟法歸屬于行政法,最終否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行政法學說過火強調政府干預,與市場經濟的性質和請求不盡相合。但相對其他學說來講,經濟行政法學說比其他各種經濟法學說更深入、更系統。經濟行政法學說抓住了經濟法最中心的內容,就是把經濟法與政府干預分離起來,以為經濟法的實質在于運用行政法律手腕處理經濟問題,經過行政權利活動調整經濟管理關系,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獨一需求處理的就是對政府干預經濟的科學了解的問題。
縱向經濟法學說以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或者說只調整國度在管理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它一直堅持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這與調整橫向經濟體系的民法區別開來。它沒有把縱向經濟關系了解為行政權利管理經濟關系,又有認識地試圖防止同行政法的糾葛。堅持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這一點來說,縱向經濟法學說比任何其他經濟法學說更地道、更徹底。堅持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是正確的,問題是如何科學天文解和系統地論述和開展這種縱向經濟關系。
學科經濟法學說以為經濟法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國度制定和公布的經濟法標準,二是指在理論上構成的經濟法學科。從法律標準上看,經濟法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從學科上看,經濟法是一門必要的學科。學科經濟法學說是從歷史上的經濟法提煉總結出來的。學科經濟法學說對經濟法的了解深受歷史上統制經濟法的影響并囿于統制經濟法之內。歷史上存在的統制經濟法是經濟法的一種“病態現象”,井不是真正的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的壟斷階段,在市場經濟自在競爭根底上構成的具有自覺無序性和壟斷、不合理競爭等限制競爭性質的社會關系,提出了對社會經濟停止宏觀調控和維護競爭的普遍請求,要滿足這種普遍請求,僅靠過去那種暫時性的、個別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遠遠不夠的,必需停止經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調整,在這種狀況下,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從行政法中別離出來,這個法律部門就是經濟法。學科經濟法學說以為,學科經濟法的任務就是研討經濟法規運用各個根本法手腕和準繩對經濟關系停止綜合調整的規律。國民經濟關系的確是一個范圍普遍的范疇,但是在這些范疇中的經濟關系的復雜性、多樣性,使法律的綜合調整作用顯得特別重要。而完成對某一些范疇綜合調整的任務不是一個部門法所能承當的。經濟法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勞動法這些“根本法”的詳細化,而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只調整國民經濟的某一個方面的經濟關系,所以經濟法不可能是對行政法、民法和勞動法這些根本法的“兼收并用”,經濟法調整也不可能發揮行政法、民法和勞動法等各個部門法的綜合調整作用。
總結五種經濟法學說,能夠發現它們的趨同,這種趨同就是綜合經濟法學中的“行政管理性的經濟關系”、縱橫經濟法學說中的“縱向經濟關系”、經濟行政法學說中的“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縱向經濟法學說中的“縱向經濟關系”,以及學科經濟法學說所以為的經濟法是“應用國度強有力的行政權利對經濟實行干預的法規總稱”。這種趨同成為經濟法學界共同的關注焦點,后來的《民法通則》的公布更有力地促成了這種共識。五種經濟法學說在變革開放初期給經濟法學界提供了最初經濟法建立的思想根底,對中國經濟法開展的奠基作用是無須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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