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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經濟分析方法論文
作為當下一項重要的法學研究工具,經濟分析方法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刑事訴訟法的法學理論及實踐研究當中。當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經濟分析方法主要集中于“成本—利益”理論及邊際理論上,貫穿于對訴訟程序、訴訟制度、訴訟行為、訴訟權利幾個方面。盡管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應意識到其應用前提是建立在將社會個體假定為“經濟人”或“理性人”的基礎上。因此,正確界定經濟分析方法的適用范疇和實現途徑是當下研究刑事訴訟法學的重中之重。
一、經濟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訴訟法學的可行性分析
(一)利益最大化機制驅使人的社會行為
在利益關系趨于復雜化和多元化的理性社會形勢下,人的社會行為呈現出鮮明的利益傾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支配個體行為活動的重要運作機制。有限的社會資源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利益欲望與需求,因此,個體必然會以自身訴求為出發點,對擁有的社會資源加以合理配置與利用,以實現資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從經濟學上來說,作為“經濟人”或“理性人”,個體普遍會以資源投入與效益產值的比例作為行為活動準則,努力追求以最少的資源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這種功利主義的經濟分析方法不僅適用于社會學、市場行為學,而且適用于犯罪、婚姻、教育等人類的所有社會行為。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核心歸根結底是人的犯罪心理、犯罪行為,而個體行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客觀特征使得經濟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訴訟法學當中具有獨特的切入點。無論是以權力操縱、權力擴張為主因的刑事犯罪,還是以權利保障、維護為核心的刑事訴訟活動終歸落腳于功利主義,回歸于經濟分析方法。
(二)刑事訴訟法學建設追求效用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建構與完善等活動也建立在效能最大化的基礎之上,這是因為參與制度建構的專家或學者也在潛意識中受到利益最大化的驅使。因此,刑事訴訟法學本身就離不開經濟分析方法的支撐,這主要體現在訴訟程序、訴訟制度、訴訟行為、訴訟權力四個方面。
其一,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和啟用等相關內容中都涉及到直接成本、錯誤成本、倫理成本或成本—效益關系等經濟學概念。從經濟分析的視角對現有刑事訴訟程序的合理性、科學性做了深入淺出的分析。其二,刑事訴訟制度中的辯訴交易制度、證據證明制度等相關內容基于經濟分析視角,例如, “我國移植辯訴交易制度成本巨大且未必有價值”的結論就來源于對“犯罪者成本”“懲罰成本”等經濟學概念的辯證分析。其三,對“偵查主體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等刑事訴訟行為的研究來自于經濟分析,并將偵查投入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效益的契合點做為最具訴訟效率的臨界點。再如,對刑訊逼供罪的犯罪成本、懲罰成本與刑訊逼供的犯罪收益進行分析得出“要提高刑訊逼供罪成本,降低其犯罪效益”的結論。其四,關于訴訟權利的研究體現在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行使分析當中,以經濟分析方法從風險規避、風險偏好、風險中型等三個概念來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沉默權的選擇態度。
(三)刑事司法資源的有限性追求高能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的本質是基于國家主持的社會不同利益關系的糾紛解決機制,這決定了訴訟制度建設、訴訟執法等環節需要國家投入一定的建設成本與運作成本。雖然加大成本投入通常會達到提高訴訟收益的效果,但缺乏“經濟性”的司法構建不是最理想的。一方面,特定時期和空間內可供國家調配利用的社會資源是有限的,國家不可能無度地將資源投入到制度建設當中。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活動所涉及的犯罪行為大多具有情節重大性,對國家和個人的利益影響深遠,且通常潛藏于社會,對法律規制具有逃避行,所耗費的社會資本同樣巨大,如果盲目地提高成本勢必會加劇國家負擔。因此,刑事司法資源具有鮮明的稀缺性和易耗性,這就決定了國家在刑事訴訟法的建設與執行等過程勢必會追求以最小的訴訟資源實現最大的訴訟產值。由此可見,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應用不僅是個體層面的要求,也是國家資源調配和國家制度建設層面的必然。
二、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經濟分析方法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分析方法局限性難以適應刑事訴訟法特殊性的需求
盡管經濟分析方法在解決一些簡單的刑事訴訟案例時具有顯著的優勢,能夠依托經濟學理論尋求到高效能的訴訟解決途徑,但這是建立在早期學者將刑事法律問題抽象為經濟問題基礎上的。事實上,目前許多復雜的刑事訴訟案件不斷涌現出來,單純的經濟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的特殊性需求。
其一,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行為具有限制性,在理性和自由的選擇方面時常受到外界影響。以經濟分析法研究刑事訴訟法學相關問題的前提是認定每個社會個體是經濟學范疇的“理性人”或“經濟人”,其行為活動都具有理性和功利主義。事實上,這種假定只能適用于私法范疇。并不能通用于身處公法的刑事訴訟一方主體當事人。其原因在于,理性和自由選擇雖然為私法的制定和施行奠定了基礎,但對公法而言卻往往是遙不可及的。許多刑事犯罪活動發生于非理性選擇的情勢之下,稍微具備法律常識的個體,在理智情境下都會清醒地意識到犯罪效益與犯罪成本之間的巨大差額,這說明外界的多元壓力或逼迫往往是造成刑事犯罪的主因,行為主體的非理性活動也就無法用經濟分析方法來解釋。
其二,訴訟效率并非刑事訴訟活動唯一追求的結果。經濟分析法的側重點在于研究刑事訴訟法學的效能,這對以解決多種社會糾紛的法律目的而言無疑存在片面性,這是因為在諸多情境下訴訟活動的正當性和爭議性往往高于效率。在刑事訴訟活動價值體系中,追求凈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往往建立在滿足正義和公理的基礎上。換言之,效率職能是正義、自由、平等的附屬價值、次要價值。
(二)分析理論的片面性滯后于國際刑事訴訟法學的經濟分析
縱覽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程序、訴訟制度、訴訟行為、訴訟權利等內容中的應用, 分析視角大多集中于“成本——收益”理論或邊際理論。成本——收益理論在分析某項行為活動的可行性時應用較多,是判定某刑事訴訟程序設置合理性、科學性的重要依據。辯訴交易制度中對利潤空間的分析就是來源于投入與產出的比例分析。邊際理論則主要應用到個體行為的分析中,通過對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的研究推出結論。這一理論對刑事訴訟法學而言,能夠確定某項刑事訴訟環節的最佳資源投入量,用于分析偵查資源、審判資源、起訴資源等在什么時候能夠實現訴訟產值的最大化。反映到具體應用中,如警察在偵查案件時通常先選擇那些證據明顯、說服力大、成本低的證據,而隨著案件的推進和取證范圍的擴大,取證的難度會增加,證據收集的邊際成本就會隨之增大。反觀國際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經濟分析方法,除上述兩種理論外還存在“帕累托最優”與“卡爾多—希克斯標準”“博弈論”“貝葉斯定理”等理論,這對進一步分析刑事訴訟法學奠定了更全面的基礎。一方面,國家機關之間的利益博弈是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訴訟法學從建立到完善的過程中通常伴隨著利益分配的此消彼長,將帕累托最優和卡爾多—希克斯標準引入其中具有重要價值。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活動充滿了多個角色的博弈關系,法官與當事人的博弈、證人與當事人的博弈、向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博弈等,彼此之間交錯復雜的沖突與合作關系在博弈論的闡釋下會更加明晰。貝葉斯定理則是指,可以根據已經發生的某件事的概率來推算這件事未來發生的概率。
(三)忽視法律人員傳統分析思想方法對經濟分析方法的影響
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應用通常是將經濟模型或理論直接置于某項制度或行為的分析當中,缺乏對經濟分析法可行性、適用性的深度研討。經濟分析方法適用的前提條件是法律以及社會個體、人的行為等都是理性的,具備自由選擇權利的。只有基于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學概念和原則才能利用到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當中。事實上,法律官員在建構或執行刑事訴訟法時除了效率還會受到傳統和分析手法的影響。在執法人員觀念中存在已久的傳統意識會支配其法律行為。特別是扎根于倫理和政治學中的傳統約束和規范并不屬于經濟學范疇,這意味著完全以經濟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訴訟法學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例如,道德、文化、信仰、倫理等影響因素在經濟學領域并沒有相對應的概念或準則,這些非經濟動因對刑事訴訟法的影響就無法用經濟分析方法來研究。一方面,經濟分析方法具有不確定性,而個人利益正不斷趨于復雜性和多元化特征。物質性收益只是個人利益的一部分,多數“理性人”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更多的指社會地位、名譽、尊嚴等。這些含蓄的利益要素在不確定的經濟分析方法面前很難得到全面而精準的闡釋。另一方面,非理性的社會個體客觀存在于刑事訴訟活動當中,在情感、倫理、道德、宗教等多元因素的影響下,許多刑事訴訟活動并不具有理性化特征,如果單純以經濟分析方法研究其行為動機就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三、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應用路徑
(一)基于刑事訴訟法學需求建構經濟分析方法理念與模型
當前,經濟分析方法雖然已經在私法領域形成一整套系統的研究策略,但于刑事訴訟法學研究而言卻顯得捉襟見肘。在此背景下,如若貿然將經濟分析的模型或公式直接應用到訴訟程序、訴訟制度、訴訟行為、訴訟權利的分析當中就會顯得突兀而不具操作性。其結果必然是流于形式化的經濟分析方法只能停留于簡單的案例剖析層面,并不能真正進入主流的學術研究領地。因此,在建構經濟分析方法的理念與模型時應遵循按部就班、步步為營的策略,結合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需求制定科學、系統的理論建構體系[3]。首先,準確全面地理解刑事訴訟活動中“利益最大化”的內涵與要求。“理性人”以及刑事訴訟活動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經濟分析方法運用的前提條件,而這里的利益最大化卻不單指物質收益,還包括尊嚴、名譽、社會地位、文化等非物質的利益最大化。這就要求在確定經濟分析方法的適用范疇時應根據刑事訴訟活動的現實需求融入對應的經濟學理論。其次,經濟分析模型的介紹與引入要建立在對經濟理論的充分論證基礎上。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已在前文論及,而如何使之應用到所有法律領域是當下應思索的問題。在經濟分析方法的應用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各種理論基礎的可行性與使用環境,并在深入論證后提出經濟模型的完善策略。
(二)拓寬經濟分析方法理論基礎視野并加快立法實踐過程
馬克斯韋伯提出法律保障是以經濟利益為直接服務對象的,這決定經濟利益對法律建設的重要影響作用。因此,許多學者在利用經濟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訴訟法學問題時習慣于將經濟利益結果作為刑事訴訟法律建設的依據和參考標準,其結果則是法律價值取向及制度選擇的偏激化。我們固然要承認功利主義對多數“理性人”或“經濟人”社會行為支配性作用的合理性,但是也要意識到法律制度對社會個體和國家利益的維權屬性。顯然,當下以成本—利益理論為主的經濟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適應刑事訴訟法的建設需求。因此,拓寬經濟分析方法的理論基礎并推進立法實踐過程就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借鑒國外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成功經驗,將“帕累托最優”與“卡爾多—希克斯標準”“博弈論”“貝葉斯定理”等理論納入經濟分析方法的基礎體系。其目的主要在于解決刑事訴訟法活動中涉及的多方博弈和利益糾葛關系。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在于維護多數人的利益,推進國家和社會進步。而在經濟學理論中,并不存在第三方利益未受損失的資源優化配置。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的建設過程中遵循一方利益損失小于其他方利益增進總和的改進就是有效的, 這一理論對我國現有的刑事訴訟法律建設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將經濟分析方法納入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實踐當中,主要體現在對法律人員的經濟分析意識培養和對法律實踐中經濟導向價值當中。一方面,從“理性人”的角度對法律人員的經濟分析意識加以培育,使其在刑事訴訟活動當中從經濟分析視角入手綜合考慮多方利益的博弈關系。
(三)綜合傳統非經濟性觀念完善經濟分析法適用的前提條件
將經濟分析方法應用到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不僅要強調經濟理論適用的前提和基礎,更要關注非經濟性傳統觀念對刑事訴訟法建設的影響。
首先,精準把握刑事訴訟法服務于民眾利益的立法準則。經濟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訴訟法時通常會單純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視正義、平等、公平等正當性。重新認識到經濟利益相對于公平、正義的附屬價值意義是極為必要的。在國家機關職權行使過程中,正義價值在公法活動中體現出正當性要求。因此,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要辯證看待經濟分析方法的地位與作用,不能過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視對正義價值的尋索。
其次,要綜合考慮傳統價值觀念對刑事訴訟法的影響。將經濟分析方法與傳統的人情、倫理、道德等價值要素結合起來,尋求兩者的契合點[5]。經濟分析方法對理性人的假設是一種理想狀態,這種方法雖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這并不意味著要忽略非經濟性觀念的重要影響。以證人不出庭作證為例,我們通常將其行為動機定性為經濟損失或安全隱患。事實上,傳統價值體系中的情感、倫理、道德等因素也是其不愿出庭的重要原因。大義滅親的行為雖然符合正義的需求,但不可否認其對倫理而言存在的痛楚。因此,在用經濟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訴訟法學時要綜合考慮好兩者之間的主次關系。
四、結語
盡管經濟分析方法對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基于將所有人假定為“經濟人”的“理想狀態”,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難以完全滿足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部需求。但我們并不能因此忽視其對提高法律建設效率和法律執行效能的重要價值,而是要以寬容的心態,以步步為營、穩扎穩打的姿態,以創新創造意識不斷尋求經濟分析方法在解決所有法律領域相關問題的落腳點,進而探索、嘗試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實現路徑,這對降低我國刑事訴訟法運作成本,完善制度建設,提高指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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