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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困境分析論文
摘要:在多年的不懈努力及堅持發展之中,我國行政法學體系日臻完善和成熟。但迄今為止,我國行政法學體系尚缺乏健全完善的理論體系,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層面被賦予法律概念,并得到科學全面的詮釋,在行政法體系之中,其中并不包含具備統領性特征的抽象概念,而原有法學概念已不適應當前法學發展形勢,致使當前行政政策與原來的法學框架存在沖突。本文將圍繞著導致中國行政法學體系化困境的主要原因,探討推進我國行政法學體系化發展的對策。
關鍵詞:中國行政 大學系統 法學行政 關聯領域
縱觀我國行政法學的內容,涉及到大量的學術任務,如自身理論系統構建以及針對其他行政領域的理論歸納。就我國行政法學而言,任何一種任務均具有重要地位,需要有效解決。就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構建這一問題,在學界引起了廣泛關注,并備受爭議,在具體落實上存在諸多挑戰。鑒于這一實際情況,為推動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發展,必須立足實際情況,找出問題的癥結,完善相應的法學體系。本文將簡要論述當前我國行政法學體系所面臨的困境,為完善建設我國行政法學體系提出建議。
一、在統領下抽象概念上有所欠缺
(一)關于抽象的行政行為要素
從發展形態及發展根源這兩要素來看,我國行政法學與德國行政法學相比,存在一些相似之處。根據德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行政行為由行政法學確立,將行政行為作為德國行政法學的核心所在,并以此為基礎逐步建立起德國的行政法學體系。縱觀德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從概念上來看,行政行為具有極高的抽象性,在概念上并不具體,受這一抽象化概念的影響,使得行政法偏于形式,在法律形式要件判斷方面予以高度關注,符合法制國家落實憲政的發展目標。在德國行政法學體系中,概念及體系相對明確具體、清楚明晰,故而所發揮的作用更為顯著。從德國行政活動上來看,行政活動規范性較高,逐漸實現行政司法化。對比德國行政法學,我國在行政法學理論與其具有相似之處,其中我國行政行為這—概念,在內容上等同于得多行政法學理論中所闡述的內容,均以學理概念的形式產生,并不歸屬于實定法的范疇。因此,在我國行政法體系構建方面,德國行政法學體系對其產生了深遠影響,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
(二)關于具體的行政行為要素
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致力于行政法學體系構建,這一建設行為和存在于德國法學之中的行政行為存在較為相似,在性質上屬于統合行政活動,從內部屬性上來看,具有極高的邏輯性和學術性。盡管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概念屬于核心內容,直接關系到法學體系的構建情況,但根據我國具體行政行為的發展情況,這一概念仍歸屬于半抽象法學概念的范疇。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文件、條款及理論,具體行政行為被視為法學概念中的一種,被當做對象概念得到闡明,以一種明確的實定法律概念而不是抽象性質的法學概念出現。在法學解釋以及演技之中,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具體法學概念得到有效應用。然而,就具體行政行為而言,具體實定法律概念中并不包含這部分內容,僅在一些法律適用范疇中,以基本特征概念的形式出現,這種情況又使得具體行為具備了抽象概念這—特點,被作為法學概念。如此一來,具體行政行為一方面能夠作為實定法律概念得以總結,一方面可以被作為具備抽象性的法學概念得到有效應用,在屬性上具有雙重性,這種表現形式會對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構建造成負面影響。根據具體行政行為在當前行政法學教科書中所呈現出的地位,尚不能滿足法學邏輯體系的構建要求,和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相似之處,相較于德國法學中的行政行為,在功能上不能同等而論。
二、已具備的概念與新問題存在矛盾
(一)原有法學方法延長線出現變動
就行政法學理論體系而言,傳統的行政法學理論體系是以立憲主義作為理論基礎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彰顯自由民主治國訴求,針對國家高權性行為形式予以高度關注。然而,當前行政法學體系得到了調整和變化,將權力和非權力當做縱向坐標,并將法律行為以及非法律行為當做橫向坐標,讓縱向坐標及橫向坐標共同形成完整的框架體系,以在框架約束范圍內得以運行。根據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發展情況,具體行政行為與當前發展要求存在一定出入。
第一,新制度的產生,使得概念也得以優化。在多年的發展過程中,行政法逐步得到確立,并在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許多與之緊密聯系、息息相關的概念。然而,這些概念并未歸屬到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之中,且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當前持續繁瑣的行政活并不歸屬于這一范疇,在讓其變得簡短、片段上存在極大的難度,更不要說將其歸屬到具體行政行為的行列,故而將這種行政活動劃分到權利與非權力以及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的框架內容之中存在極大的難度。
第二,在新形態發展背景下,產生的響應的新作業。根據歐美國家的行政發展情況,以逐步由秩序行政過渡到福利行政的范疇之中,并由福利行政向保障行政以及擔保行政發展。這一行政發展階段,展現了法治國家所采用的治理觀念,與之相匹配的便是諸如自由這列權利,當發展到保障行政階段,福利行政階段便告一段落。縱觀我國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概念,其中也包含了以上兩方面內容,但根據當前制度運行狀況,在理論層面,擔保行政與福利行政這兩者未得到準確明確的區分,未能有效區分兩者的差異。另外,受我國國情的影響,當前行政方式在運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增加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復雜性,原有的概念屬性已不能有效適應所能負擔的范疇。
(二)關于研究策略及角度的變化
根據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情況,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建設行政法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基礎性地位,并在司法審查措施的輔助下,確保國家法律的合法性,以有效落實依法治國的發展理念。近些年來,關于行政本身的實效作用及對法律、規制方式等因素的學術研究越來越多,但在關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方面的學術研究略顯薄弱,導致研究重點發生偏移,對行政活動的目的予以高度關注,忽略了原本以行政法律要件為重點的研究。這樣一來,之前法學屬性會受到影響。此外,在行政領域日愈復雜的當下,不少研究活動已超出了法學方法體系的架構之中,在其他具體行政領域范疇內得到體現,這一發展情況無疑也給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建設帶來了困擾。
三、政策目的與形式框架的協調性有待加強
(一)體系在政策目的中缺乏準確定位
推進行政法學體系化建設,有助于完善基于行政法學總論的體系構建。然而,在落實行政法學體系化的各個階段,關于具體行政領域中的不少法律問題尚未被有效解決,故而對行政法學體系化造成了負面影響和干擾。根據我國行政法學體系化的發展進程,在具體行政領域,如何妥善處理法制度與抽象化總論之間的關聯,是有效處理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在當前行政活動中,行政法學體系構建趨于復雜化和多樣化,但行政目的這一發展核心并未發生改變。
(二)受我國發展現狀的影響
在我國行政法體系化過程中,存在多種多樣的構建方式,但各自構建方式均將政策目的作為工作重心,以此開展構建工作。然而,我國政策目的在具體化及類型化方面不夠明確具體,需要進一步清晰明確,且我國關于行政法學論的教材以研究相對較少,在關于構建的學術研究之中,基于行政行為以及具體心行政行為的抽象方法被視為是特定領域行政活動的整合,如此構成的行政法學總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視為是行政行為形式的調整。
四、論中國行政法的體系化突破的建議
(一)明確關聯領域和交互影響之間的關聯
縱觀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建設環節,相關學者要考慮到以往針對法學的思考方式,明確中國行政學所處地位及價值,知曉社會大眾對我國行政學的認識,并結合具體情況,將其納入到關于政策目的的研究之中。針對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在法解釋功能和承擔政策目的這兩方面內容需要在制度設計功能方面得到落實,在推進我國行政法學體系建設的過程中,針對具體行政領域之中所包含的法制度關系,以交互影響的形式得到詮釋,在動態的交互影響關系之中,讓行政法學體系得以體現。在我國行政法學體系建設的初始階段,這種交互關系所發揮的作用有限,但在后續發展過程中,勢必成為影響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關鍵要素,關系到行政法總理論結構的改革創新,與其所發揮的作用息息相關。與此同時,交互影響關系有助于規避缺少實定法為支撐的理論,有助于構建適應的框架,從而優化自身建設。
(二)完善核心概念與關聯領域部分
在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建設過程中,明確與行政領域相關的關聯領域是其中極為重要的環節,并要清楚相關基本概念。在德國行政法中,其中包含了關于關聯領域的內容,我國在推進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建設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其中包含的相關領域,根據存在與相關領域之中的交互影響,開展理論體系構建工作。在我國行政法之中,關于結構性問題尚待解決,故而在導入行政任務概念這—環節,要準確知曉關于行政任務這一概念的目標定位,從自身發展經驗之中,總結經驗教訓,以完善行政結構,符合法治主義的相關要求,確保行政法治建設與我國構建法治國家的建設理念協調一致。
五、總結
相較于其他發達國家,我國行政法學發展的時間相對較短,就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建設而言,尚處于初級環節,與德國、美國這類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數十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行政法學體系處于逐步完善和進步的過程中,針對存在的問題及發展現狀,我國予以高度關注,并深入此課題的研究,正視當前發展中存在的不足,以逐步完善建設策略及發展方向。在推進我國行政法學體系化建設的過程中,相關知識體系日趨成熟和完善,關于行政法學的理論框架也將越來越規范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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