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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施行新規定
導讀: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同時,2007年6月26日原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申請:資質許可由部省市三級審批
根據規定,凡在國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均應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并按規定辦理資質升級、延續、變更、注銷等手續,在取得資質后,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全國建筑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住建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內建筑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相關部門配合住建部門對相應區域相關資質類別的建筑企業資質進行管理。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3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擁有獨資或者合資的勞務企業。
根據規定,建筑企業資質許可實行三級審批,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資質,但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具體來看: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以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均由住建部審批許可;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以及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由企業注冊地省級住建部門審批許可;
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以及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地設區市級住建部門審批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由住建部進行資質審批許可的企業,除國資委直接監管的企業可直接向住建部申請外,其他企業應當向注冊地省級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后者提交申請后的審批時限為:省級住建部門初審20個工作日,住建部(及相關部門)審查60個工作日,公示期10個工作日。
企業申請建筑資質,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企業章程復印件、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據規定,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住建部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管理:12種情形不予批準資質升級
按照規定相關條款,建筑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還應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規定第23條明確提出,建筑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資質升級和增項: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7.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8.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10.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11.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12.存在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企業依法終止;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企業提出注銷申請,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的,應當依法注銷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
處罰:騙取資質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
規定明確提出,取得建筑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住建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可撤回其資質證書,被撤回資質證書的企業,可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申請低于原等級的同類別資質。
規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企業資質:一是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二是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三是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四是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五是其他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同樣應當予以撤銷。針對企業騙取資質的情況,規定專門提出了相應的處理辦法。
其中,建筑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并禁止企業在1年內再次申請相關資質;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資質,由縣級以上住建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禁止企業3年內再次申請相關資質。
企業存在上述12種不予許可資質申請和資質增項情形之一的,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住建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住建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未按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住建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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