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導語:《天津市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天津市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設,保證其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召開,會期一般不少于兩天。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會議應當在第一季度舉行,會期一般不少于一天。
第四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并主持,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有關事項的決定。
第六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任期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前款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上通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各次會議預備會議可以進行個別調整。
第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不是代表的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列席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會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會議。
列席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二分之一。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
第八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五人至九人組成。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不得擔任主席團成員。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除外。
第九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五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議題通知代表;
(四)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前,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等名單草案;
(五)聽取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代表資格審查結果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并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以由主席團在副主席中推選一人代理主席的職務,直到主席能夠工作或者選出新的主席為止。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秘書,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領導下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組織代表開展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議工作,進行視察和其他活動;
(四)聽取、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閉會后五日內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并督促承辦單位在兩個月內答復代表;
(六)協助各選區做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補選和罷免工作;
(七)辦理主席團以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三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請假。
第十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立即報告人民代表大會主席。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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