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暫行規定(全文)
導語:為進一步規范征地管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征地管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市區征地管理工作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內,建設用地涉及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征收土地工作應該妥善處理國家、集體和農民三者利益關系,促進地區經濟發展、農村穩定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征收土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區涉及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各項調研、組織、協調、督辦、綜合等項工作。成員單位包括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劃局、建設局、房產局、農業委員會、林業局、水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物價局、市信訪辦、市政府法制辦、公安局、審計局、監察局和各區政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第五條市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結合政府財力,本著區分輕重緩急的原則,統一制定城市土地征收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合理規劃建設用地布局,統籌安排各業用地和征地資金。各區政府作為征地主體,應當根據市政府決策負責征地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
第六條征收土地項目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并納入全市征收土地計劃。其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批次選址項目由市政府于每年一月底前制定征地計劃,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匯總后,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報國家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單獨選址項目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由具體用地單位提出申請。
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用地申請書;
(二)發改委批準文件;
(三)資金到位證明;
(四)用地項目平面布置圖和定線圖。
征收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第七條項目所在區政府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商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后,發布凍結土地現狀令,公布擬征地調查范圍,明確擬征地范圍內保持原有地類現狀和經營現狀,配合勘測定界和征地調查的有關事宜。
項目主辦單位協調國土、農業、財政、林業、水務、園林等相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區、鄉(鎮)政府對擬征地現場開展勘測定界和征地調查工作。調查認定地類現狀,查清青苗及地面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調查結果應經項目主辦單位和土地權利人確認。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勘測定界和征地調查成果向擬被征地的村屯和村民發布征地預告。預告內容應明確建設用地項目、征地位置、面積、范圍、征地時限及要求。征收土地預告發布前,用地單位屬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出讓金,待正式繳納時實行多退少補。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勘測定界和征地調查成果、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評估標準,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并報市政府審核。
第八條在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應當在被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九條市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屯)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者搶建的'一切農業和非農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征地補償安置資金一律進入財政專戶,由財政統籌管理。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公示制度。
第十六條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部分,可以根據征地補償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具體名單,經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后,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方式從地方國庫中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可自愿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市政府提供辦理相關手續的政策支持和便捷通道。
第四章征地人員安置
第十八條征收土地時,要區別不同情況,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妥善安置。
自凍結土地現狀令發布之日起,戶口在該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人員(包括依法新生育的人口)為被安置人員,凍結令發布后其他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為其調劑耕地,并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繼續進行農業生產的,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調劑耕地時,應當充分考慮耕地的等級、面積等因素合理調劑,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對不需要集體經濟組織和用地單位安置,并簽訂不需安置協議的農戶,可以實行貨幣安置。安置補助費的數額為該戶應得的全部安置補助費。對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征地費用應全部用于非農業戶口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
第二十一條對于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而辦理“農轉非”的農民,應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梢杂杉w經濟組織決定,將土地補償和安置費,用于支付各項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二條勞動部門要制定出臺失地農民的就業、養老和醫療保險辦法,并向社會公示,確保失地農民長遠生計。
第五章征收土地爭議處置
第二十三條土地權利人對地類認定結果有異議的,由區、鄉人民政府先行協調,協調不成報市征收土地領導小組協調,對協調意見仍然不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四條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章監督措施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定期組織對征地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不得擅自透露征地信息,或串通他人以獲得征地補償款為目的在所承包的土地上栽種青苗、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對擅自栽種的青苗、建筑物和構筑物不予任何補償。對因此造成影響農村社會穩定、擾亂征地秩序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第二十七條用地單位未經合法程序,私自與村屯和農戶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政府不予承認,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影響征地順利進行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同時追究對其擾亂征地秩序的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違法用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征地補償安置過程中弄虛作假、冒領征地補償安置費的,或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動用集體所有征地費用的,依法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因阻撓或破壞征地,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無理取鬧、聚眾鬧事,妨礙施工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直接責任方負責民事賠償。
第三十條凍結令發布后,單位和個人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及其它附著物,責令其自行拆除,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拆除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征收土地過程中涉及征用國有農用地的,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并修訂本規定。
【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暫行規定(全文)】相關文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最新版全文05-22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全文12-11
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全文)09-09
2017年征收土地公告模板11-26
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全文05-23
土地復墾條例最新全文05-22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全文09-12
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全文)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