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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物資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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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用航空物資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航空物資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用航空物資設備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動的物資設備,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關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維修、航空油料供應儲存、航空貨物倉儲、機場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制作供應、公安安檢消防、航空應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務及其相關的建設項目中的重要設備和材料。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物資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 民用航空物資設備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六條 民用航空物資設備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采購和直接采購等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詢價采購,是指對多個供應商的價格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直接采購,是指采購人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七條 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特別批準外,下列物資設備的采購,應當采取招標的方式:
(一)國家規定必須通過國際招標采購的物資設備;
(二)凡采購項目列入本規定附錄1(《民用航空物資設備強制招標目錄》)中的物資設備;
(三)資金提供機構要求通過招標采購的物資設備;
(四)強制招標投標以外的物資設備,采取招標方式采購的`。
第八條 除國外貸款的采購項目外的其他采購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民航總局招投標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采購:
(一)采購供生產設備配套用零部件;
(二)采購舊機電產品;
(三)機電產品一次進口金額少于10萬美元,或物資設備一次采購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四)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的;
(五)因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采購,難以按招標方式采購的;
(六)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七)其他不適于通過招標采購的產品。
第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機構批準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購方式采購:
(一)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或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原采購物資設備的后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只能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三)在原招標的范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項目,只能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曾向項目審批機構預先申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后續擴充的;
(五)采購人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采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項目的;
(六)從殘疾人、慈善等類機構采購的;
(七)經項目審批機構審查并認為可以采用直接采購方式采購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凡投資中含有國有資金、國家融資所籌資金的項目,不論其金額所占比例大小,凡不屬于本規定第 八條、第 九條所列情形的,必須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三章 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民航物資設備采購實行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為招標人。
第十三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代理事宜,但是招標人在從事民用航空物資設備招標中,應當委托經民航總局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民航總局招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人應與代理機構簽訂招標委托協議。招標委托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標委托書;
(二)招標人與代理機構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三)招標人代表的授權書;
(四)標的品目表;
(五)標的的技術參數和主要要求;
(六)定標程序;
(七)代理費用;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規定關于招標人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發出投標邀請函。
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標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評標的具體辦法;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六)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
(七)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函;
(二)投標人須知;
(三)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四)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方法;
(五)標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方式;
(六)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七)對履約保證金的要求;
(八)交貨時間和地點;
(九)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及訂立方式;
(十)采購合同的特殊條款;
(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參數等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中應當針對標的的具體情況,明確選用以下評標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標人制定評標因素(如價格、質量、信譽、服務等)和相應的加權分值。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分別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進行評價、打分。根據評標委員會對每個投標人的打分,給出每個投標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標報價法。最低投標報價法指所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中報價最低的投標人即為中標人。此種方法一般適用于標的技術含量不高且與其他物品關聯度不強的招標。
招標人也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方法,或綜合使用兩種以上評標辦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必須采用最低評標價方法。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定稿后,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文件報民航總局備案。民航總局收到招標文件后,在15個工作日內未表示異議的,招標人方可刊登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函。國家規定需對招標文件履行審批程序的,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標明特定的生產商、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
第二十二條 開標前,招標人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的知情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其中,機電產品不得少于40天,大型成套設備不得少于60天。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載明的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視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或者推遲開標時間,但應當將此變更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應當拒收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標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投標聯合體的任何一方均必須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投標聯合體中標的,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共同投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通告或者投標邀請函載明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并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公開進行。
第三十三條 開標應當由招標人主持,招標人、所有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參加。
第三十四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代表檢查各自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唱標、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均應當當眾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由招標人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技術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民航總局確認的專家庫中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被確定為其成員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職責:
(一)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評價。評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向投標人進行質疑。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全部或部分廢標。
(二)全部投標報價均超出標底或預算時,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全部廢標或要求全部投標人重新報價,并報民航總局招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三)評標委員會負責完成全部評標過程,向招標人提出書面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四)評標委員會認為最低投標價或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有降低質量、不能誠信履約可能的,評標委員會有權通知投標人限期進行解釋。如投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合理解釋,經評標委員會取得一致意見后,可確定該投標人不能中標。評標委員會可將第二個最低投標價的投標人作為報價最低的投標人。如第二個投標人有上述情形,則以此類推。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初評工作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對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完全響應進行審查,確定合格投標人;然后采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所列的評標方法,從合格投標人中評出中標候選人。
(二)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寫出完整的評標報告。該報告經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后,方為有效。
(三)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天內,向民航總局招投標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該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1.招標公告刊登的時間、購買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2.開標時間和地點;
3.投標人簽到名單;
4.唱標價記錄;
5.投標報價;
6.評標方法;
7.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
8.違法違紀投標人名單。
第三十九條 民航總局招投標管理部門應當對初評報告進行審核,在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表示異議的,招標人方可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國家規定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需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按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二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從投標人處取得利益,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的情況,并不得透露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所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訂立合同的條件。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五條 合同內容一經確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或備案等手續才能生效的合同,按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所有投標文件的正本由招標人保存。
第四十七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擅自將中標項目分解后向他人轉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一)應當采用招標投標采購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標書確定后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
(四)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五)開標后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八)其他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無效,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情況的;
(三)采用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后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后,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單位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向招標投標主管機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拒絕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無效,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權限進行代理的;
(三)與投標人惡意串通損害招標人利益的;
(四)拒絕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其他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投訴處理或者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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