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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襄樊市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管理若干規定
導語:為規范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招生秩序,維護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工作的嚴肅性,維護學生、家長、學校的正當權益,促進中等職業教育又好又快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加強襄樊市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管理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一、招生組織
第一條 全市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統一領導下,由市、縣(市、區)教育(體育)局和各中等職業學校按照職能分工,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條 實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各中等職業學校校長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行注冊式招生錄取,錄取后,憑錄取名冊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市教育局職業與成人教育科辦理注冊手續。
二、招生計劃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計劃由市教育局統一下達指導性計劃,各縣(市、區)教育(體育)局下達具體招生計劃。
第五條 各縣(市、區)教育(體育)局要根據本地初中畢業生的`實際數量和普職規模大體相當的原則,下達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尤其是初中畢業生升學率低、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比例低的地方要采取切實措施,增加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
三、招生范圍與對象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面向全市招生,有條件的學校報經市教育局批準后,可跨地區、跨省組織招生。
第七條 中等職業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一切愿意接受職業教育的都可以作為招生對象。中等職業學校除招收應屆初中畢業生外,要面向往屆初高中畢業生、返鄉農民工、退伍士兵等城鄉勞動者開展職業教育。凡接受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應納入當地年度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注冊學籍,并享受國家資助政策。
四、錄取程序與要求
第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嚴格按照學生志愿,動員組織學生入學。《志愿表》由學生所在學校組織學生自主選擇填報,任何學校與個人不得干預學生填報志愿,不得改寫學生已填報的志愿,不得錯報、瞞報、截留學生志愿表及相關信息。
第九條 學生一旦被職業學校錄取后,其他職業學校不得再動員、組織學生到自己學校上學。
五、招生管理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發布的招生宣傳廣告、宣傳資料必須報市教育局審核、批準。進行招生宣傳時不得涉及其他職業學校,不得相互詆毀。
第十一條 嚴格按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并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嚴格遵守招生紀律與廉政規定,堅決杜絕中介招生和有償招生。初中學校校長、教師不得以招生名義接受吃請、接受職業學校的.錢物和有價證券;職業學校不得以招生名義向初中學校校長、教師送錢送禮。
第十三條 各職業學校不得擅自以減免學費、虛假承諾等影響公平競爭的方式與手段招攬生源。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凡通過中介、有償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收的學生,經查證屬實,暫緩注冊學籍。
六、違規違紀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中校長及教師,年終考核直接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內不得參加評先晉級,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預、瞞報、錯報考生志愿的;
(二)提供不公平招生服務,擅自組織輸送生源的;
(三)接受招生單位或中介機構錢物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等職業學校校長、教師,年終考核直接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內不得參加評先晉級,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虛假招生宣傳或者相互詆毀其他職業學校的;
(二)采取不正當招生手段招收學生的;
(三)借中介機構或相關人員進行有償招生的。
第十七條 對搞地方保護主義,搞招生封鎖的縣(市、區)教育部門,全市通報批評,年底目標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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