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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中小學亂收費行為處分的暫行規定
導語:有些學校以各種理由為借口,強制收費。為整治這個問題,有關部門制定了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對中小學亂收費行為處分的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中小學校收費管理的各項規定,加大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力度,切實減輕學生、家長負擔,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小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學校實行“一票否決”,即兩年內不準評先進;是先進學校的取消榮譽稱號;是規范化學校的予以撤消。對學校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政紀處分。
(一)未經省、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收費,收費不公示的;
(三)代收代支項目不按規定向學生結算,多收不退的;
(四)違反規定在校內舉辦實驗班、提高班、尖子班、重點班等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向社會辦的文化課補習班提供本學校場所的;
(六)違反規定利用節假日給學生補課收費的。
第三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行評優、晉級和評定職稱“一票否決”,情節嚴重的調離教師崗位,二年內不得聘任到教師崗位。
(一)違反規定私自為學生代訂書刊雜志和教輔資料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在校外補課收費的;
(三)將自己所教學生有償推薦到民辦學校上課的;
(四)公辦在崗教師在民辦學校兼任文化課的;
(五)向學生及家長索要、收受禮金、禮物的。
第四條 學校領導和教師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
(一)義務教育階段收取擇校費的;
(二)強迫學生購買學習用品、生活用品的;
(三)與社會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活動收費的;
(四)以勤工儉學名義向學生攤派錢物的;
(五)以各種名義向學生罰款的;
(六)對抵制、舉報亂收費行為的人員打擊報復的。
第五條 對國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出臺的方針政策,因傳達落實不認真,措施不得力,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出現教師參與社會亂辦班、亂訂復習資料、亂補課經查屬實的學校,撤銷校長職務,三年內不得異地安置領導職務。
一年內本地區學校、教師違反本規定,經查實有三起以上違紀的案件,對該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教育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一票否決”。
第六條 民辦學校聘用公辦在崗中小學教師,超出審批辦學范圍、層次,舉辦以中小學生為對象的文化課補習班,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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