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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衛生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導語:為保證衛生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福建省衛生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衛生行政處罰聽證行為,保障正確實施衛生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部《衛生行政處罰程序》和《廈門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衛生局舉行衛生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聽證,是指市衛生局對屬于聽證范圍的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法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序。
第三條 市衛生局舉行聽證,遵循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聽證實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第四條 聽證由市衛生局組織,遵循聽證與案件調查取證職責分離的原則。市衛生局政策法規處負責具體組織聽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市衛生局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案件承辦人員制作《衛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報市衛生局蓋章后,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的罰款,是指對公民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0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六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可以在《告知書》上簽署意見,也可以在接到《告知書》后的3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不要求聽證的,也可以在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市衛生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予以采納。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條 市衛生局收到聽證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聽證規定的,及時組織聽證。
第三章 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八條 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聽證人員應由非本案調查人員單數組成。
由本局機關主要負責人指定1名本機關負責人或業務處室負責人(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根據案件需要,指定1至數名本級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擔任聽證員,協助主持人工作;并指定1名本級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擔任書記員,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事務。本局機關主要負責人到會聽證的,本局機關主要負責人是聽證主持人。
市衛生局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或單位的人員或專家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聽證參加人,是指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的承辦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而要求舉行聽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人是指向聽證主持人申請要求參加聽證的,或者由聽證主持人通知其參加聽證、與所聽證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委托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聽證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行使聽證權的,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按照程序主持聽證;
(三)決定聽證員或書記員的回避;
(四)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五)就案件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詢問;
(六)維護聽證秩序,對參加人不當的辯論內容予以制止,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勸告或者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聽證會場;
(七)按規定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八)就案件的處理向市衛生局負責人提出書面建議,制作《聽證意見書》;
(九)決定有關證人、鑒定人是否參加聽證;
(十)本規定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當事人、第三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認為聽證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二)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對案件承辦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四)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五)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要求。
當事人、第三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享有與委托人同等的權利,并履行同等的義務。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以及擬作出的衛生行政處罰決定;
(二)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三)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要求。
第四章 聽證準備
第十四條 市衛生局應當在決定受理聽證申請之日,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第十五條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聽證主持人的要求及時將案卷移送聽證主持人。
第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制作《衛生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衛生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通知案件承辦人員。通知案件承辦人員時,應當同時退回案卷。
第十七條 當事人接到聽證通知書后,應當按期出席聽證會。
第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聽證的,市衛生局應當將聽證的'內容、時間、地點以及有關事項,由聽證主持人負責安排在市衛生局網站公告欄上予以公示。
公開進行的聽證,應當允許旁聽。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旁聽人員不得發表意見。對違反紀律的旁聽人員,聽證主持人有權責令其退席。
第五章 聽證
第十九條 聽證由聽證主持人主持。聽證會設聽證人員席、案件承辦人員席、當事人席和旁聽席,聽證人員席與聽證參加人席相對擺設,當事人席、第三人系設于聽證人員席對面右邊,案件承辦人員席設于聽證人員席對面左邊,旁聽席設于聽證參加人席后排。
第二十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又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參加聽證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聽證終止。聽證書記員予以書面記載,記入《聽證筆錄》。
案件承辦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聽證主持人有權責令其到場參加聽證;案件承辦人員不到場參加聽證的,不得對當事人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參加聽證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中途退場;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語言;
(五)在聽證會場內不得使用通訊工具,不得喧嘩、吵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活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查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等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出席聽證的聽證員、書記員和案件調查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申請聽證員、書記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市衛生局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同意回避申請的,另行確定聽證主持人,宣布本次聽證延期舉行,并按規定通知當事人重新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具體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申辯意見并質證,提出為自己辯解的證據。
(六)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陳述。
(七)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承辦人員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經聽證主持人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雙方可以就案件事實相互進行質證,并均可向證人、鑒定人發問。
(八)主持人、聽證員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有關法律依據進行提問。
(九)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十)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正當理由經市衛生局批準同意未到場的;
(二)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聽證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所有與認定案件主要事實有關的證據都必須在聽證中出示,并通過質證和辯論進行認定。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衛生行政部門不得以未經聽證認定的證據作為該聽證案件有關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由聽證人員簽名。
聽證結束,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筆錄》當場交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員審核后簽名或蓋章;如有遺漏或錯誤,當事人有權申請補正,主持人認為確屬遺漏或錯誤的,由書記員按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要求補正。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說明。
第二十六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主持聽證人員會議,提出聽證意見,制作《聽證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 市衛生局應當根據聽證情況進行復核,違法事實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事實與原來認定有出入的,應重新指定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在查清事實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由市衛生局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意見書等相關材料,一并歸入行政處罰案件材料,按要求歸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局承擔組織聽證所需經費,提供組織聽證所必需的場地、設備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條 各區衛生局衛生行政處罰聽證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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