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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普通教育的對象主要是處于成長階段的青少年,采取全日制教學形式;成人教育的對象顧名思義是成年人,一般實行非全日制教學。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遼寧省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維護國家學歷教育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保證高等教育的質量的規格,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系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承擔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高等學校或學校)發給學生受教育程度的憑證。
第三條 國家承認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所證明的學歷,持證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四條 按國家規定招收,入學后取得學籍的學生,完成某一階段的學業后,根據考試(考查)的結果,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五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
第六條 畢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畢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應予注明);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畢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七條 結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畢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畢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八條 肄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畢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畢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九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及格(或修滿學分),德育體育合格,準予畢業者,可取得畢業證書。
第十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中有一門以上課程補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屬于留級范圍或未修滿規定的學分階段,德育體育合格,準予結業者,可取得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學滿一學年以上而未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中途退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可取得肄業證書。
第十二條 學歷證書遺失后,可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原發證機構審查后依據其畢業(結業、肄業)的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第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接收的進修生,進修結束后可取得進修證明書。
第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未按國家招生規定而自選招收的學生以及舉辦的各種培訓班的學生,學習結束后學校只能發給學習證明書,不得頒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
第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和結業證書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作,學校填寫后頒發。普通高等學校肄業證書由學校自行印制并頒發。
第十六條 統一制作的學歷證書內芯印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部負責印制”及防偽標記。
第十七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學校三級管理。國家教育部對地區、部門按招生計劃及實際畢業(結業)人數進行總量控制,統一印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和結業證書或證書的內芯;制定有關學歷證書的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對學生的畢業(結業)資格審查和證書的頒發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所屬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和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在地區范圍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每屆畢業和結業生進行畢(結)業資格審查,將學歷證書按相應年份經國家審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數發給學校。
學校每年將畢業和結業生人數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領取該年度所需的證書,填寫并頒發給學生。
第十八條 從一九九四年起,凡未使用“國家教育部印制”的畢業或結業證書內芯而自行印發的畢業或結業證書,國家一律不予承認。在本《規定》下發前,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向具有學籍的學生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仍予承認,毋須換發。
第十九條 有特殊情況須頒發、換發畢業證書的,須報國家教育部批準。
第二十條 各地、有關部門、各學校必須加強對學歷證書的管理,對失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責任者和單位,除責令其收回學歷證書外,并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對仿制、偽造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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